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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国务院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主动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带动全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服务”核心竞争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优先发展。深化试点要把握重点和方向,树立服务贸易优先发展理念,推动资源和政策聚焦。服务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围绕服务贸易长远发展目标,针对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在试点地区率先突破,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围绕推动解决服务贸易逆差较大问题,重点扩大服务出口。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服务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纵横联动,协同发展。顺应数字经济时代服务发展新趋势,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各部门合力保障和指导试点地区开放创新;试点地区间推进经验共享,并与自贸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集成创新、经验互鉴。 有序深化,持续发展。不断适应服务贸易新形势新特点,有序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创新。逐项落实试点任务,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全方位改革发展。 二、深化试点地区及期限 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深化试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三)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五)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完善签证便利政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外汇管理措施。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七)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开展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八)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四、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推广工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开展经验总结评估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领域 涉及 行业 开放便利 举措 现行相关规定 金融 服务 银行业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电信 服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规定,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 旅行 服务 签证便利 1.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2.推动广东全省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停留居留管理、调查和遣返等作了具体规定。 跨境自驾游 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1年第十五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总担保。 专业 服务 工程咨询服务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法律服务 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附件3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试点任务 政策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 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 —— 商务部牵头推进 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支持指导 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 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港澳办、台办、银保监会、外专局、中医药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积极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在金融、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服务领域开放经验。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指导 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 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在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为其融资创造更有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 —— 试点地区和贸促会负责推进 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 —— 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 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在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推动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商务部负责推进 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 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 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积极建设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加快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 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物流联通新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暂时进口便利度,拓展ATA单证册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需经检疫审批的生鲜商品等特殊展品,缩短审批时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展品常年保税展示平台,缩短艺术品内容审核时限,并支持文化产品保税展示交易。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 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自行运输。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大力支持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方式,促进货物运输便利化。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促进船舶快速通关,为国际运输服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会展、拍卖等进出境展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优化服务,完善邮递、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 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 构建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实施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报检、即报即检、现场查验等措施,为检验检测服务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完善签证便利政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 支持引进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动职业资格互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研究解决国外游客移动支付便捷性问题的举措。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支持重点新兴服务出口。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及时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和咨询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给予贴息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兴服务出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 运行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建立项目信息征集协调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渠道管理。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 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抓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作用,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损失补偿和增信融资等服务。 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创造更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证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动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综合信息共享。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完善外汇管理措施。 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外汇局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完善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结算政策,为技术、文化、服务外包等企业对境外优质资产开展跨境并购创造有利条件。 外汇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重点支持运输、保险等跨境服务贸易扩大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范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和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 —— 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 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探索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长江沿线口岸“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注:各试点地区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领域开放便利举措及政策保障措施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出台。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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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2018年6月9日至10日,青岛) 2018年6月9日至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中国青岛举行。 印度共和国总理莫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热恩别科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侯赛因、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主持。 上合组织秘书长阿利莫夫、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瑟索耶夫参加会议。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加尼、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鲁哈尼、蒙古国总统巴特图勒嘎,以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阿明娜、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哈恰图罗夫、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长林玉辉、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执行主任宫建伟、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主席萨尔基相、世界银行副行长克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部主任李昌墉与会。 成员国领导人讨论了2017年阿斯塔纳峰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在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合组织下一步发展的首要任务。各方的一致立场体现在青岛宣言中。 各成员国坚定秉持上合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遵循“上海精神”,逐步完成《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规定的各项任务。成员国强调,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上合组织合作潜力不断扩大,已成为独一无二、极具影响力和威信的地区组织。 各方重申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青岛峰会批准《〈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8-2022年)》。 成员国领导人就当前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应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成员国一贯支持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框架内调解阿富汗、叙利亚、中东地区、朝鲜半岛局势和其他地区冲突。指出持续落实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 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指出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肯定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上合组织将继续在有效应对安全挑战和威胁方面保持协调。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将进一步推动成员国加强该领域务实合作,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开展针对青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一揽子工作,防止其参加破坏性活动。鉴此,峰会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及其实施纲要。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教育与宗教的包容》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将根据上合组织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等文件,继续推动打击非法贩运毒品领域的合作。 上合组织将进一步为在保障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广泛互利合作作出贡献,制定综合性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 成员国重申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巩固和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十分重要。 上合组织致力于为贸易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 支持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继续磋商《上合组织成员国粮食安全合作纲要》草案。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倡议,以及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的该主题联合国框架内高级别国际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努力。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将促进地区间合作。各方肯定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愿望。 成员国指出应充分挖掘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的潜力。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务实合作,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领导人重申,人文合作对深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友谊发挥着作用,支持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 成员国强调愿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及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 峰会发表了成员国领导人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有关部门签署了《2019-2020年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联合行动计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门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利用莫斯科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案件数据库执法平台渠道全天候联络站开展信息互助的规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交换跨境运输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合作的备忘录》等文件。 成员国领导人听取并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长关于上合组织过去一年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17年工作的报告。 元首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任命诺罗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秘书长、吉约索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的决议,其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8日至9日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之后,上合组织举行了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索契)、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8年5月21至22日,北京)、外交部长理事会非例行会议(2017年9月20日,纽约)和例行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扬州、莫斯科、北京)、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会议(2017年9月17日,北京;2018年4月5日,塔什干)、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6月29日,大连)、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8月24日至25日,乔蓬阿塔)、司法部长会议(2017年10月20日,塔什干)、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7年10月25日至27日,塔什干;2018年5月25日,北京)、卫生防疫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10月31日,索契)、经贸部长会议(2017年11月15日,莫斯科)、总检察长会议(2017年11月29日,圣彼得堡)、科技部长会议(2018年4月18日至21日,莫斯科)、上合组织论坛(2018年5月4日至5日,阿斯塔纳)、旅游部长会议(2018年5月7日至11日,武汉)、国防部长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文化部长会议(2018年5月15日,三亚)、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18年5月17日,天津)、上合组织妇女论坛(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北京)、上合组织媒体峰会(2018年6月1日,北京)、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6日,北京)、银行联合体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5日至7日,北京)及其他各级别活动。 成员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中方在青岛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上合组织下任轮值主席国将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9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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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弘扬“上海精神” 构建命运共同体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8年6月10日,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各位同事: 六月的青岛,风景如画。在这美好的时节,欢迎大家来到这里,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早在2500多年前,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就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今天,孔子的故乡山东喜迎远道而来的各方贵宾,我们在这里共商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大计,具有特殊意义。 再过5天,上海合作组织将迎来17岁生日。抚今追昔,本组织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7年来,我们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遵循,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这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开创了区域合作新模式,为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今天,上海合作组织是世界上幅员最广、人口最多的综合性区域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和人口总量分别约占全球的20%和40%。上海合作组织拥有4个观察员国、6个对话伙伴,并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已经成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上海合作组织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强劲合作动力,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提出并始终践行“上海精神”,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这超越了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掀开了国际关系史崭新的一页,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 各位同事! “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为更好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事业,我们必须登高望远,正确认识和把握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 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尽管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涌现,但捍卫和平的力量终将战胜破坏和平的势力,安全稳定是人心所向。 尽管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但“地球村”的世界决定了各国日益利益交融、命运与共,合作共赢是大势所趋。 尽管文明冲突、文明优越等论调不时沉渣泛起,但文明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不竭动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各国人民共同愿望。 各位同事! 当前,世界发展既充满希望,也面临挑战,我们的未来无比光明,但前方的道路不会平坦。我们要进一步弘扬“上海精神”,破解时代难题,化解风险挑战。 ——我们要提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实现各国经济社会协同进步,解决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 ——我们要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摒弃冷战思维、集团对抗,反对以牺牲别国安全换取自身绝对安全的做法,实现普遍安全。 ——我们要秉持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拒绝自私自利、短视封闭的狭隘政策,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我们要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 ——我们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各国携手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各位同事! “上海精神”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上海合作组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要继续在“上海精神”指引下,同舟共济,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携手迈向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此,我愿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凝聚团结互信的强大力量。我们要全面落实青岛宣言、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等文件,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兼顾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通过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通过求同存异促进和睦团结,不断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筑牢和平安全的共同基础。我们要积极落实打击“三股势力”2019至2021年合作纲要,继续举行“和平使命”等联合反恐演习,强化防务安全、执法安全、信息安全合作。要发挥“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作用,促进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未来3年,中方愿利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等平台,为各方培训2000名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第三,打造共同发展繁荣的强劲引擎。我们要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地区贸易便利化进程,加紧落实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等合作文件。中国欢迎各方积极参与今年11月将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政府支持在青岛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还将设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为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支持。 我宣布,中方将在上海合作组织银行联合体框架内设立300亿元人民币等值专项贷款。 第四,拉紧人文交流合作的共同纽带。我们要积极落实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等文件,继续办好青年交流营等品牌项目,扎实推进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减灾、媒体等各领域合作。未来3年,中方将为各成员国提供3000个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名额,增强民众对上海合作组织大家庭的了解和认同。中方愿利用风云二号气象卫星为各方提供气象服务。 第五,共同拓展国际合作的伙伴网络。我们要强化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等地区国家交流合作,密切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伙伴关系,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对话,为推动化解热点问题、完善全球治理作出贡献。 各位同事! 一年来,在各成员国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方完成了主席国工作,并举办了本次峰会。在这里,我向大家表示诚挚的谢意。中方愿同各成员国一道,本着积极务实、友好合作的精神,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共识,支持下一任主席国吉尔吉斯斯坦的工作,携手创造本组织更加光明的美好未来! 谢谢各位。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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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4月末下降14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06亿美元,较4月末下降142亿美元,降幅为0.46%。 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美元指数上涨2.3%,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但资产价格总体上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向好,呈现生产需求稳中有升,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质量效益持续改善的良好发展态势。外汇市场供求持续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市场主体的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我国外汇市场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总体延续合理均衡的跨境资金流动格局。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增长延续复苏的背景下,不同经济体增长有所分化,金融市场还面临不确定因素。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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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8-06-12/qingdao/2018/0622/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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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8-06-12/dalian/2018/0622/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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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中心支局寓服务于外汇宣传中,深入企业开展“普及外汇知识 倡导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主动引导涉汇主体增强诚实守信意识、掌握外汇管理政策,营造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于2018年5月30日协同金融机构深入辖内新设进出口企业—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并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通过送“外汇知识”和“金融服务”进企业,向企业普及外汇政策,倡导实体企业诚信兴商,有效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此次宣传活动,针对性强,形式活泼,内容详细,使企业进一步了解了当前的外汇形势,领会了诚信兴商的意义,掌握了货物贸易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了外汇业务办理中的困惑,强化了“诚信兴商、合规经营”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深受企业欢迎。 2018-06-22/shanxi/2018/0622/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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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8-06-13/henan/2018/0622/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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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2018-06-22/shanxi/2018/062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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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市进出口企业座谈会,辖区10余家重点进出口企业代表参会。会上,外汇局就最新的外汇政策进行了宣传答疑,并与企业代表就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波动对企业进出口的影响进行了互动交流,此次会议的成功召开有利于市场主体更准确地领会政策意图,进一步提升外汇业务合规性。 2018-06-04/anhui/2018/0604/1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