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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24/heilongjiang/2022/0524/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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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黑龙江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黑龙江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451-82271243。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号。邮政编码:150036。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黑龙江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黑龙江省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黑龙江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黑龙江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黑龙江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黑龙江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邮寄至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黑龙江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黑龙江省分局更正。黑龙江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黑龙江省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2-06-23/heilongjiang/2022/0623/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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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黑龙江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工作等; 2. 机构信息:黑龙江省分局在职局领导基本信息、主要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3. 工作动态: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4. 政策法规: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5. 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办理结果等; 6. 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及程序,以及黑龙江省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7.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 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 索引号,由黑龙江省分局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黑龙江省分局代码72688507-1,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 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 信息来源,主要为黑龙江省分局。 5. 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9年9月29日用2019-09-29表示。 6. 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黑汇发〔2019〕26号。 7. 信息正文。即打开具体信息页面时显示的主体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黑龙江省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黑龙江省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heilongjiang/)是黑龙江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黑龙江省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heilongjiang/)获取黑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便利查找信息,黑龙江省分局网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开”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黑龙江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号(邮编1500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1-82271243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黑龙江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2-06-23/heilongjiang/2022/0623/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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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俄罗斯全球港口集团(Global Ports)消息,滨海边疆区东方港新近推出至青岛、宁波两条定期集装箱班轮服务。新航线每周一班,提供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滨海边疆区-青岛港集装箱班轮航时4天。滨海边疆区-宁波港集装箱班轮航时5天。新近推出的滨海边疆至中国主要港口青岛、宁波的定期集装箱班轮服务将满足(俄罗斯国内)不断增长的从亚洲经远东进口货物之需求。此外,也将为俄罗斯货物出口到亚洲各地提供更多渠道。(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2-06-24/heilongjiang/2022/0624/1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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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参加由市商务局会同14个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诚信兴商宣传月”旨在进一步弘扬商务诚信文化,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营造崇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提升外汇市场合法合规用汇意识。本月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将持续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不断提升辖内涉外主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能力。 2022-06-20/heilongjiang/2022/0620/1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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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双鸭山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开展“倡导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的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营造守法守信的营商环境,推进外汇政策宣传深入市场主体,提升市场主体风险防范意识。 2022-06-23/heilongjiang/2022/0623/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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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商务诚信文化,推动辖区外汇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牡丹江市中心支局于6月开展主题为“倡导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外汇局+金融机构,市县两级联动,全方位、广覆盖的向外汇市场主体宣传诚信兴商理念,切实提升辖区涉汇主体诚实经营、守信服务意识。 2022-06-22/heilongjiang/2022/0622/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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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7日,鹤岗市中心支局以“诚信兴商 你我共建”为主题组织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在活动现场悬挂横幅、现场讲解、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等方式,对个人外汇相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知识进行宣传,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合法合规经营,共建和谐稳定的涉外环境。 2022-06-27/heilongjiang/2022/0627/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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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总裁米勒在第25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期间表示,该公司今年前5个月对华天然气出口量同比增加67.5%。他表示,在2011年至2021年,中国对天然气的需求量占全球需求量增加的32%。2021年末,天然气在中国的燃料能源平衡中占8.5%,目标是在2030年前达到15%。(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2-06-21/heilongjiang/2022/0621/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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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战略部副主任Kirill Polous表示,此前签署的西伯利亚力量项目下的天然气供应合同总量达到480亿立方米,在达到规定的出口量后,俄罗斯有很大概率成为中国最大的天然气供应国。Kirill Polous还指出,中俄在东方经济论坛期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将通过西伯利亚力量天然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付款转换为卢布和人民币,即两国之间的贸易结算转向本国货币。(文章来源:今日俄罗斯) 2022-09-29/heilongjiang/2022/0929/1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