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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7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4万亿美元)。 2018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2.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07万亿美元)。(完) 2019-01-25/qingdao/2019/0125/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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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银行结汇10067亿元人民币,售汇9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42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455亿美元,售汇139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139亿元人民币,售汇856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28亿元人民币,售汇105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9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7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22亿元人民币。截至1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00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09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9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559亿元人民币。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 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 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 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 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3-09/qingdao/2020/0309/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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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 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 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 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 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 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 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6/qingdao/2020/0226/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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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 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 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 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 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 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 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0/qingdao/2020/0220/1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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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0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近期有何变化? 答: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主要表现:一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继续呈现顺差,1月份顺差规模为74亿美元,延续2019年12月份的净流入态势。二是根据初步掌握的数据,1月份银行结售汇小幅顺差,综合考虑远期、期权等其他供求因素,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三是外汇储备稳中有升,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155亿美元,较2019年末上升76亿美元。四是主要渠道的跨境资金流动相对稳定,货物贸易、直接投资以及证券投资等项下涉外收支保持顺差。 2月份以来,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外汇市场运行依然总体平稳,体现了市场的日趋成熟与理性。人民币汇率在短暂调整后继续呈现有升有贬的双向小幅波动,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保持稳定,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涉外交易理性有序,充分显示当前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可以更好地吸收、适应有关事件的影响。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仍有基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一 方面,疫情的影响是暂时的、有限的,我国经济具有较强的韧性,宏观调控政策空间充足,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稳 定提供支撑。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国内营商环境逐步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将继续吸引中长期投资。 2020-02-24/qingdao/2020/0227/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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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67亿美元,较年初下降12亿美元,降幅为0.04%。 2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方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主要国家经济形势及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估值因素,是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主要原因。 未 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虽然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冲击,但综合来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 没有改变,疫情影响是短期的、总体上是可控的。随着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积极因素不断积聚,将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国外汇市场有基 础、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外汇储备规模有望继续保持总体稳定。 2020-03-09/qingdao/2020/0309/1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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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效能,改善社会主体业务咨询体验,在梳理社会公众对经常项目业务政策需求的基础上,外汇局青岛市分局2019年12月26日研究开通了3部自助语音服务电话(80896178、80896729、80896715),分别介绍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所需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自助语音服务采取了自动语音和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推介“互联网+政务”网上办理,对较为复杂的业务保留了人工解答服务,以切实解决业务人工咨询电话因线路忙而无法及时接通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咨询需求。 语音服务电话经过近1个月的试运行,据办事企业反馈,语音电话讲解清晰且便于重复收听并记录办事材料;同时,极大减轻外汇局一线窗口人员工作量,人工服务响铃频次有效减少50%,人工服务提供的答复更具针对性和高效性,多数业务可通过自助语音实现完整答复,减轻电话接听压力,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好评。 2020-01-21/qingdao/2020/0121/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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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日前,结合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政策问答主要针对《通知》所涉的16个方面操作,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3-05/qingdao/2020/0305/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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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3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15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完)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部分银行数据未完成报送,银行对客户市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2020-03-06/qingdao/2020/0309/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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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20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86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193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0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871亿美元,对外付款27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4亿美元。 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报表汇总方式统计的银行结售汇数据及时性受到影响,因此,2020年1月银行结售汇和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计划推迟至2020年3月6日发布。 2020-02-24/qingdao/2020/0227/1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