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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0年1月31日) 2020-03-16/shenzhen/2020/0316/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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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3-10/shenzhen/2020/0310/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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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0-03-05/shenzhen/2020/0305/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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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力度,根据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文件精神,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特点,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深圳银监保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配套措施,要求深圳辖内银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缓解深圳企业流动性压力,支持行业复工复产。 对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比如外贸、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以及一些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对疫情发生以前,正常经营、有补偿性信贷需求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银行可通过首贷、增贷等方式给予一些应急性的贷款支持。 受疫情影响导致阶段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延期还本申请。银行可以采取延期还款或者续贷等方式给予申请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最长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还款安排。 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延期付息。银行可以给予申请企业临时性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最长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政策配套措施提出,疫情期间,监管部门将适当放宽对银行的不良容忍度,不会因为疫情因素下调企业的贷款风险分类。明确尽职免责要求,只要有证据证明,银行客户确实是受疫情影响而不能还款的,将免予追究责任。 相关政策得到商业银行迅速落实,截至3月25日,深圳81家银行机构都分别制定了延期还本付息、降低利率、减免费用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方案措施。 深圳农商行、福田银座村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兴邦金融租赁迅速建立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绿色通道。深圳农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林文旋表示,他们行积极受理存量客户延期还本息申请,允许客户通过微信录制申请视频并提交电子资料,截至3月25日,已对近800户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涉及延期本金24亿元、延期利息1000万元。上海银行陈璇强副行长表示,主动加强与防疫物资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确保业务流程效率,截至3月25日,累计处理延期还本中小微企业55户,累计金额2.97亿元。 微众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对与抗疫相关的医疗、医药、防疫物质企业,采取专项提额和降低利率双管齐下的方式,加大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微众银行企业直通银行部总经理公立表示,对涉及防疫物资、医疗用品、医药等行业的企业专项提额比例达64%。截至3月25日,该行对有用款需求的小微企业累计增加信贷额度超过11亿元,同时对小微企业新申请贷款给予前30天年化3.6%的优惠利率扶持。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东莞银行、广州银行等推出了抗疫专属借贷产品。截至3月25日,建行的“复工贷”产品累计投放25笔、合计金额4.34亿元。北京银行的“战疫复工贷”向15家企业累计授信1亿元。国开深圳分行介绍,该行与市发改委联合建立了抗疫及复工复产贷款专项融资机制,截至3月25日,已对29家企业授信77.86亿元。 2020-04-08/shenzhen/2020/040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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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部分复工复产企业面临原材料供应紧缺、产能恢复慢以及供应链不畅等情况,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工作要求,积极指导辖内银行加强外汇政策宣传落实,畅通市场主体沟通渠道,持续优化各项外汇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暖心支持。 特事特办支持防疫企业生产经营 2020年3月2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指导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为某医药研发企业快速办理了4500欧元的进口预付款业务。该企业急需进口原材料用于新冠药物研发,但暂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也未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收付资质登记。银行得知企业的紧急付汇需求后,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为该企业开启绿色通道,在审核销售合同、发票确认交易背景后,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缓解了境内药品原材料供应紧缺的困难。 绿色通道便捷受疫情影响企业付汇 3月6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绿色通道便捷办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笔付汇,折合812.1万美元,用于向境外合作商支付物流服务费用。该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同时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东部支行和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庆春支行开户,税务备案付汇账号在杭州市开户行。由于疫情原因,该企业无法在杭州市办理税务备案表。深圳中行特事特办,在审核合同、发票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该企业后续补交税务备案登记表即可。 全力保障企业跨境融资需求 某医疗器械公司不具有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资质,拟向境外购买医用外科口罩及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但企业资金不足且时间紧迫。2月11日,针对上述情况,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及时指导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为该企业防疫物资采购提供融资支持,于2个工作日完成了授信审批。在汇款阶段,银行引导企业在线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优先为其办理购付汇业务,满足企业进口融资需求,涉及金额约500万港币,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加强外汇政策宣传落实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积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相关要求,做好外汇政策宣传,便利企业和个人看懂用好政策。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作,在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上线“战疫”专区,发布包括外汇政策在内的多项金融支持政策和银行“战疫”金融产品,实现银行产品与企业需求直接对接。截至3月16日,“战疫”专区已为千余家企业提供服务,对接9.5亿元融资需求。 2020-04-09/shenzhen/2020/0409/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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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4-01/shenzhen/2020/040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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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相关市场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现就2020年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 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应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19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企业登录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用户代码:quanyidj;初始密码:20150101Aa。 三、截至2020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咨询电话:0755-22192853、咨询邮箱:szwhgljzbc@163.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23日 2020-03-23/shenzhen/2020/032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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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的要求,3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深圳市)(以下称深圳协调机制)正式成立。 深圳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承担。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局长邢毓静担任深圳协调机制召集人。深圳银保监局局长李文红、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李升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曾坚朋、深圳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忠良为深圳协调机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将邀请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司法部门、相关区(新区)政府和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协调机制会议。 深圳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不改变各成员单位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协调机制的成立,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监管协调与政策沟通、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深圳协调机制将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工作合力,重点督促落实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工作要求,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的积极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为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2020-04-02/shenzhen/2020/040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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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推动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有序落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并制定《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0年4月12日前,通过信函或邮箱方式反馈意见。如有提出意见的,请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8000) 电子邮箱:szwhgljzbc@163.com 附件: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0-04-03/shenzhen/2020/0403/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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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决定取消11项证明材料,涉及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业务,简化办事流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完) 2020-03-25/shenzhen/2020/0325/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