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 2 月 13 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指引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5-05-15/shenzhen/2015/0515/135.html
-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可兑换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加快国内外汇市场发展、特别是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日益上升。此次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主要着眼于丰富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拓宽境内外市场主体的交易渠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这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改革举措。 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具体如何调整? 答:人民币外汇市场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9:30-16:30调整至北京时间9:30-23:30(区域交易运行时间暂维持不变);外币对和外币拆借交易系统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7:00-19:00调整至北京时间7:00-23:30。连续交易,中间不休市。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为什么以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答: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市场流动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仍以日间交易为主,并且最大程度反映中国外汇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夜间交易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可能使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汇率容易失真甚至有被操纵的可能。若以23:30的汇率作为收盘价,做市商参考这一价格为次日中间价报价,可能削弱中间价的基准性和代表性。如果做市商因为收盘价代表性不足而不参考进行次日中间价报价,又会影响中间价报价机制的权威性,造成收盘价与次日中间价的结构性偏离。因此,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价仍沿用16:30的成交价。 问:交易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参考汇率时点是否相应增加? 答:为便利人民币外汇定价与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市场汇率参考,延长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在目前10:00、11:00、14:00、15:00和16:00五个时点的参考汇率基础上,在中国货币网增加公布17:00、18:00、19:00、20:00、21:00、22:00和23:00七个时点的参考汇率,计算方法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价和询价等交易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问: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现阶段,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自愿原则,依法具体实施市场准入。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申请流程、技术标准和收费安排等与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标准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主体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需自主协商签署NAFMII或ISDA主协议。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实行做市商制度,合格境外主体是否也可以成为做市商? 答:考虑到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初期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磨合,现阶段合格境外主体只能以普通会员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暂不成为做市商。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对现有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模式有什么调整?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在中国境内外汇市场有两种业务模式可以选择:一是继续与境内代理行直接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中,境外参加行根据自身意愿只选一种模式。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达成交易,境内银行是否还需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若选择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需在交易日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人民币购售有关信息,其交易对手无需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015-12-24/shenzhen/2015/1224/171.html
-
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各副局长,总会计师,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狠抓改革攻坚,加快简政放权和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强化风险防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升级版”初见成效,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推广至全国,直接投资的可兑换便利程度进一步提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稳步开展,事中事后监测管理不断加强,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震慑效应明显,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会议强调,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发展基本面好,潜力大,韧性强,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较为充裕,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外汇管理“五个转变”为指导,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监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做好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各项目标,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继续加强党建工作,狠抓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完) 2016-01-11/shenzhen/2016/0111/172.html
-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5/shenzhen/2016/0115/173.html
-
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2月29日) 2016-02-29/shenzhen/2016/0229/175.html
-
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1月29日) 2016-01-29/shenzhen/2016/0129/17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4-13/shenzhen/2016/0413/178.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06/shenzhen/2018/0806/326.html
-
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发挥深圳自律机制和谐、共进、发展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协同意识,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于7月13日举办“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系列培训活动之资本项下外汇政策培训”。本次培训共150余人参加,包括全市64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国际业务骨干。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深圳外汇局资本处熊康莉科长、匡耀东科长莅临现场进行授课,两位专家就“QDIE政策”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深圳外汇局资本处两位专家的精彩授课,专业、高效地解答了银行在新形势下面对新政策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深圳自律机制成员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钟行宁经理也就“境外投资政策”与银行同业进行了交流分享。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反响热烈,既达到了监管部门对银行系统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的效果,又充分发挥了自律机制作为成员单位共谋对策、民主自律的平台效用,为深圳银行同业提供了交流合作、互通有无的发展环境,又增强了深圳市银行同业在贸易壁垒增加、外贸企业经营环境趋紧、经营难度增大的新形势下合规经营的能力,获得了与会同业的高度赞扬。 文章来源: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 2018-07-18/shenzhen/2018/0718/319.html
-
辖内月度贸易信贷调查企业: 为便于辖内企业准确理解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数据需求和填报口径,充分掌握贸易信贷调查系统的使用方法,有效提高贸易信贷月度调查的数据质量,同时强化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意识,我分局将于近期举办贸易信贷月度调查企业培训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8年8月24日(周五)下午2:30-5:30 二、培训地点 深圳市科学馆三楼报告厅 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03号(乘坐地铁1号线科学馆站A出口步行500米即到) 三、培训内容 时间 议程 主讲部门 2:30-4:30 贸易信贷调查新制度和指引 国际收支处 4:30-5:00 贸易信贷系统培训 国际收支处 5:00-5:30 问题答疑 国际收支处 四、报名事宜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报名请致电 报名电话:82504909、82504953。 报名邮箱:szwaiguanju@yeah.net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2018-08-06/shenzhen/2018/0806/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