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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5/content_5649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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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涉外重点企业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近日,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推动涉外重点企业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座谈会。 会议邀请了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外贸部门负责人和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上,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人和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依次对跨境人民币使用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随后,各企业代表依次发言,重点阐述了目前跨境人民币使用方面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政策诉求。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业务骨干耐心细致地为参会企业答疑解惑。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制度,切实做好金融外汇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一是加大宣传,优势吸引。深入辖区内涉外重点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了解其在跨境人民币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宣传本币跨境结算优势,帮助企业打破交易惯性和路径依赖,引导外贸企业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系重点涉外企业的党员干部要切实担起责任,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做好后续跟踪,确保业务落地实施。三是加强转化,形成报告。调研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案例,形成完整的报告,以供参考借鉴。 2021-11-08/shaanxi/2021/1108/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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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围绕“诚信经营、合规用汇”主题,组织辖内银行以“打击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为宣传重点,通过宣传与警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积极向客户普及相关知识。 活动中,银行多措并举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通过银行网点电子屏幕滚动播放“诚信经营 合规用汇”、“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等宣传标语,在营业场所摆放宣传展板,向客户发放宣传折页,扩大活动影响力,强化客户珍惜个人信用,保护自身财产,真实合法用汇,理性慎重投资的意识。二是利用客户排队等候时间,在大堂开展“诚信兴商”微沙龙宣传活动,重点向客户讲解外汇违规处罚和非法跨境赌博案例,提醒客户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避免误入“非法用汇陷阱”。三是借助微信、微博和工银融E联等渠道,采用H5长图、电子海报等形式宣传个人用汇政策,揭示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风险,强化与客户在外汇业务上的良性互动,引导公众合理用汇。 本次活动的开展,有效引导和提高了辖内社会公众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提升了客户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了合规经营的外汇市场氛围。下一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将有针对性地提高“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的普及范围和参与程度,强化宣传效果,有效引导社会公众诚信守法使用外汇,共创良好营商环境。 2021-11-08/shaanxi/2021/1108/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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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林市工商联、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榆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榆林市中心支局在榆溪河生态长廊,联合举办“金融动起来 世界更精彩”政银企联队迎国庆健步行活动。榆林市副市长陈忠出席并作题为“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题讲座,共28个方阵600余人参与全程活动。 活动中,外汇局榆林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榆林分行等银行,通过现场讲解、摆放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深入宣讲外汇法规制度、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跨境投融资业务、汇率风险管理等知识,耐心解答社会公众提出的关于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等方面的外汇业务问题。同时,工作人员提醒社会公众切勿组织或参与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解答现场群众疑问100余人次,组织参与有奖答题100余人次,营造出浓厚的外汇政策宣讲氛围,不仅提升了广大群众依法用汇、合规用汇意识,还同步引导提高了涉外企业的汇率风险防范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21-11-08/shaanxi/2021/1108/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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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贸易投资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外汇局杨凌支局在整理近年来外汇管理政策、制度规定和操作指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本着服务公众、简明扼要、使用方便的原则,组织编写了《外汇业务办理指南》。 《外汇业务办理指南》重点突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各类外汇常见业务,列明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限、方式、注意事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便利社会主体更加高效、便捷地办理各项外汇业务;二是梳理汇总了主要外汇衍生业务类型、产品功能、避险实例,旨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外汇衍生业务。 在第28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前夕,外汇局杨凌支局及时将指南印制成册,投放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使更多企业和群众知晓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取得较好宣传效果。 2021-11-08/shaanxi/2021/1108/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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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学党史办实事 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活动,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熟练掌握规避汇率风险方法,近日,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组织举办了“规避汇率风险 依法诚信营商”线上培训班。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培训方式,便利企业、银行,本次培训班依托腾讯会议app,结合服务企业、联系银行微信群,高效利用线上交流平台,取得较好效果。 培训会上,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邀请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专家和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专家讲授了《双向波动下的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及避险产品》《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及普惠产品》等课程,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介绍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和常用避险工具,推介了银行有关金融外汇产品。最后,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安排部署了2021年诚信兴商活动有关事项。 辖内涉外企业和银行近60人参加培训,通过此次培训企业对汇率风险有了进一步认识,搭建了银企对接机制,强化了诚信营商理念,助力延安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21-11-08/shaanxi/2021/1108/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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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 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 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8/xizang/2021/1108/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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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11月6日上午,衡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全体党员前往衡阳党史馆开展“重温百年党史、牢记初心使命”主题党日活动。通过走进党史学习教育现场教学场地,切实感悟革命先辈们的奋斗历程和辉煌业绩,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与外汇履职深度结合。 衡阳党史馆包括“三馆一库”,即党史展陈馆、党史教育交互体验馆、党风党纪展览馆和红色基因库。参观结束后,大家表示作为党员,一定要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实际工作当中,紧密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畅通年”活动主题、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脚踏实地、不忘初心,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2021-11-08/hunan/2021/1108/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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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事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能力,近日,衡阳市中心支局对辖内拟申请新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交通银行华新支行、珠晖支行进行了准入备案前的现场核验,并以此为契机,对银行开展了外汇业务岗前辅导。 此次准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培训、系统接入等情况。在查看了软硬件配备,翻阅了相关内控制度后,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银行外汇业务准入前情况汇报;以现场答题的方式对银行外汇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核,同时,向银行发放了国际收支申报、个人外汇管理知识等宣传资料,对银行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 2021-11-08/hunan/2021/1108/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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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guizhou/2021/1108/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