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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2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2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42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等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趋向均衡,呈现小幅逆差65亿美元。截至2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138亿美元,与1月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 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2月份,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257亿美元,同比增长41%;直接投资跨境收支顺差88亿美元,其中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保持较高规模,同比稳步增长。对于上述贸易投资活动带来的外汇流入,境内主体一部分结汇,另一部分以外币存款形式持有。1-2月,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4%,同比下降3.2个百分点;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1%,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疫情和通胀高企加大各国货币政策调整难度,高估值增加国际金融市场脆弱性。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基本面因素将继续成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市场总体稳定的坚实基础。 2022-03-21/shenzhen/2022/0321/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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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强调,外汇局要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保护产权和“两个毫不动摇”。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监测研判和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2022-03-31/shenzhen/2022/0331/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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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310亿美元,对外负债15689亿美元,对外净负债37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625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24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101亿美元,债券资产225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5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4亿美元,美元资产1015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55亿美元,分别占15%、66%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450亿美元,占比55%;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861亿美元,占比45%。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527亿美元,债券负债322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93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21%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929亿美元,美元负债5631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130亿美元,分别占比44%、36%和20%。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96亿美元,占比39%;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494亿美元,占比61%。 2022-03-31/shenzhen/2022/0331/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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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0万亿美元)。 2022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5.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58万亿美元)。 2022-03-31/shenzhen/2022/0331/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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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深圳市存贷款情况 2022-03-21/shenzhen/2022/0321/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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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shenzhen/2022/0530/1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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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1家机构的28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建议支持银行将特殊掉期产生的外币敞口纳入综合头寸。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二、建议适当降低申请参与合作掉期业务的条件。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通知》发文相关条款修改为“申请合作掉期业务......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三、建议明确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具备资格银行开展业务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在《通知》发文相关条款中明确。 四、建议明确银行可办理自身外汇衍生品的业务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五、建议明确亚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是否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评优办法。 采纳情况:已采纳。后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做好相关评优办法的修订工作。 六、建议将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境外平盘交易形成汇率敞口纳入自身结售汇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七、建议进一步丰富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类型,如障碍期权、数字期权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尚不具备开展复杂衍生品交易的条件,外汇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风险可控的产品。 八、建议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纳入银行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范围。 采纳情况:未采纳。外汇期权业务的专业性较强,对于银行产品开发、客户对接、存续期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基于中小银行的现实条件,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目前暂不拓展至人民币对外汇期权。 九、建议财务公司可以参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采纳情况:未采纳。目前财务公司成员企业可通过银行开展汇率避险。财务公司作为合作机构参与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业务模式需要进一步研究。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及相关配套工作,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外汇风险管理。 2022-05-23/shenzhen/2022/0523/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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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报备银行名称 内地业务网点范围 业务类型 香港合作行 澳门合作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 有限公司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5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交通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江门、珠海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7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招商永隆银行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8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花旗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香港分行 暂无 11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 南向通 北向通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12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13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暂无 14 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 南向通 北向通 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15 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16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江门、惠州、中山、肇庆 南向通 北向通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有限公司 暂无 17 恒生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 南向通 北向通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18 澳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海(横琴)、东莞、佛山、惠州 南向通 北向通 暂无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9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 南向通 北向通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0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1 大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佛山 南向通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2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肇庆、江门 北向通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暂无 23 创兴银行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珠海、东莞、佛山 南向通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4 厦门国际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 南向通 北向通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暂无 25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深圳、珠海 北向通 暂无 华侨永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6 富邦华一银行 有限公司 广州、深圳 南向通 富邦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7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南向通 北向通 上海商业银行 有限公司 暂无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南向通 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暂无 2022-05-09/shenzhen/2022/0509/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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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指导辖内银行开展业务试点报备工作。截至2021年10月18日,以下银行已完成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报备工作,现予以公布。 序号 银行名称 业务类型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4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15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总行营业部、深圳前海支行) 南向通 16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7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8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19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 20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南向通/北向通 2021-10-19/shenzhen/2021/1019/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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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3/shenzhen/2022/0523/1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