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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子项 办事指南 表格模板 办理流程 00017110600Y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000171106004】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1.办事指南 2.表格及模板 3.流程图 【00017110601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核准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0Y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03】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0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05】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0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2.表格及模板 3.流程图 【00017111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2.表格及模板 3.流程图 【000171112008】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17】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18】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19】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2022】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00017111400Y金融机构本外币转换核准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1.办事指南 3.流程图 2024-05-10/shenzhen/2024/0510/1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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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合理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7511亿美元,同比增长2%;进口6300亿美元,同比增长3%。主要是2024年以来我国经济实现良好开局,随着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贸易新增长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0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同比扩大34%,旅行相关收入、支出规模继续向疫情前水平回归。另一方面,服务贸易主要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2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48亿美元,同比增长30%。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257亿美元,企业“走出去”稳定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入190亿美元,其中新增资本金流入210亿美元,显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保持总体稳定。 总体看,尽管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但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为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4-05-16/shenzhen/2024/0516/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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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指导下,工行深圳市分行联动宝安区人民政府举办“聚‘汇’鹏城,创‘新’未来”金融支持外贸24条暨新质生产力外汇专场宣介活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科创、制造业、专精特新等企业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活动。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冯子兴表示,“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聚焦外贸企业集中反馈的“急难愁盼”问题,为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政策保障。深圳在稳外资稳外贸以及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政策优势显著。如,深圳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全面落地,进一步优化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等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政策。在政策传导方面,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指导深圳市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开发了“鹏城易汇”一站式外汇咨询和服务平台。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相关部门宣讲了“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相关金融政策,对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丰富配套金融支持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介绍了共建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腾飞贷”科技金融创新模式、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情况。 企业代表表示,在外汇便利化政策的支持下,企业不仅提升了办理跨境贸易收支的效率,也减轻了财务压力,提高了资金流转速度。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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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08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448亿美元,降幅为1.38%。 2024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4-05-10/shenzhen/2024/0510/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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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xlsx pdf 2024-05-16/shenzhen/2024/0516/1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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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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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4-05-07/shenzhen/2024/0507/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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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深圳市存贷款情况 2024-05-16/shenzhen/2024/0516/1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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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举行2024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统计研究处、货币信贷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征信管理处出席并答记者问。本次新闻发布会还邀请了市前海管理局出席并答记者问。总台央视、中国日报、科技日报、央视网、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新京报(贝壳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财联社、每日经济新闻、界面新闻、中国基金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南都湾财社、北京商报、香港商报、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深圳财经生活频道、第一现场、大湾区新闻等30家媒体参加。 金融总量合理增长,支持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一是金融总量合理增长。2024年上半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的要求,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为深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截至2024年6月末,深圳市各项存款余额13.40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52万亿元。 二是支持实体经济质效提升。2024年上半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截至2024年6月末,深圳市制造业贷款余额约1.2万亿元,同比增长14.8%;绿色贷款余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28.4%;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突破2万亿元。 三是社会融资成本继续下降。2024年上半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指导辖内金融机构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稳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2024年1-6月,深圳市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支持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以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持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聚焦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联动深圳市发改委、工信局、科创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落地见效。截至7月19日,深圳已落地4笔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贷款。持续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贷债保汇”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推出“科技初创通”,识别“小巨人”、专精特新等名单外的初创小微企业科创潜力,打通融资“最初一公里”。截至6月末,“科技初创通”已服务10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授信放款2507万元。对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持续推动“腾飞贷”业务模式增量扩面。5月,联合深圳市科创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印发《进一步推广“腾飞贷”业务模式的工作方案》,协同开展配套专项贷款贴息、金融机构创新激励等。截至7月19日,辖内已有14家银行与33家企业签约“腾飞贷”,合同金额合计8.1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2亿元。截至2024年5月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1.01万亿元,同比增长17.4%。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深圳绿色低碳发展。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深圳金融科技优势和数据基础设施,首创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的企业碳账户,依托碳账户推出与企业碳排放精准挂钩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降碳贷”,指导金融机构对于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给予差异化优惠。辖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农商行、微众银行等首批8家银行推出“降碳贷”产品,已为8家企业提供授信共计3.1亿元。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截至2024年6月末,辖内16家银行在碳减排工具支持下累计发放碳减排贷款159.43亿元,预计带动年度碳减排量355.55万吨。全市绿色贷款余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28.4%。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在全国各城市率先突破2万亿,有效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打造数字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运用“小微通”“个体通”等精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群体,普惠金融量增面扩价降。截至2024年6月末,全市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02万亿元。1-6月,全市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0.47个百分点。持续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推动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落实落细,发挥“政银会企”四方联动机制作用,与深圳市工商联共同推动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畅通、跨境金融服务提升和金融素养提升等三大工程,为民营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布局更加充分的金融“加油站”和“服务区”,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截至2024年6月末,全市民营经济贷款余额4.23万亿元。 提升养老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发经济发展。以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政策扩容为契机,提升养老金融供求适配性和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资金供给水平。联合市民政局、市工信局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和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企业推送至有关银行进行对接。持续推动金融适老化服务提质升级。联合市民政局推动银行开展适老化工作,累计为老年人制发颐年卡121万张。 数字金融赋能深圳经济发展。持续完善征信服务体系,支持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截至2024年6月末,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等机构推出51款征信产品,服务企业50万余家,促成企业获得融资4858亿元。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智能合约应用生态,进一步丰富预付式经营领域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模式,提高智能合约应用水平。截至2024年6月末,深圳市各运营机构累计签约机构2120家,接入机构1506家,服务客户数量21.6万人次,累计管理资金3.5亿元。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积极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试点,探索更加多样的跨境资金结算渠道。持续完善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服务体系,实现手机App数字人民币硬钱包“碰一碰”受理功能在深圳出租车行业试点,并创新形成“智能解定+延迟扣费”双模式解决方案,在深圳地铁8号线部分站点落地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支付试点应用,助力提升境外来深人士消费支付服务体验。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立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重点,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分工协作、持续完善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高质量的金融供给支持塑造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金融支持前海30条”结硕果,高水平开放持续助力深港合作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支持前海建设,去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实施“金融支持前海30条”。为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发布后第一时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班子成员率队深入前海实地调研、现场办公。班子成员18个月带头赴前海调研共21次。围绕调研了解到的难点堵点,分行积极争取试点,横向联动地方政府共创共建,细化举措向金融机构传达部署抓好落实。目前“金融支持前海30条”涉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职责的创新政策已全部落地,创新形成14项全国“首创”“首批”,为全国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前海经验,其中11项已进行复制、推广。2024年上半年,前海货物贸易收支金额同比增长33.3%,高于深圳全市近20个百分点。“金融支持前海30条”政策切实助力前海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持续赋能深港合作新格局。 在民生金融服务方面。首批开展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目前港人“足不出港”在深开立账户达37.6万户,约占大湾区业务量九成。率先探索便利香港居民北上消费跨境支付新模式,首批落地香港电子钱包互联互通业务。目前,在内地使用微信香港钱包和港澳版“云闪付”的港澳用户超157万人,交易金额超76.7亿元。首批落地深港“跨境征信通”,持续发挥征信赋能作用,精准助力深圳小微港资企业获得融资7.53亿元。首创银行与非银支付机构合作,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深圳业务总额达187万美元,便利港人来深就业发展。 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方面。首批落地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前海企业办理笔数达10.8万笔,跨境收支金额约136.6亿美元。首批开展出口跨境电商直通车业务,营造有利于新业务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累计为深圳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办理业务金额3771亿元,节省手续费约5.7亿元。首创境内进口商“境外不落地购汇”支付货款,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新通道,前海企业累计办理金额30亿元。首批构建“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政策体系,便利深圳51家跨国公司全球化运营,惠及境内外成员企业近1600家,试点业务规模达1842亿美元。首创前海港企贷,有效拓宽前海港资小微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将香港金融机构对港企的授信服务延伸至前海。 在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首创QFLP总量管理试点,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一次性赋予管理企业总量额度,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的便利度。前海3家港资QFLP机构开展试点,额度合计9亿美元。首批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助力深圳建设全球大宗商品交易人民币定价中心,提升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定价影响力。累计交易结算金额达616亿元。优化升级“跨境理财通”试点,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目前深圳地区共有5.8万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试点,跨境收付金额合计302亿元,分别占大湾区投资者总人数、跨境收付总额的45.9%、44.0%。 在特色金融产业方面。举办深圳企业碳账户上线、“降碳贷”首发暨“绿色金融应知应会”项目启动会,推出“降碳贷”创新信贷产品,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精准支持中小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前海开展境内经营性租赁支付外币租金业务,办理金额合计1681.3万美元。解决融资租赁企业收支币种错配问题,助力前海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推动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获批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首家、全国第三家持牌金融控股公司。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持续发挥前海作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的功能,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持。 以征信助融资,“小微通”“个体通”“科技初创通”“绿金通”路路通 小微企业由于抵质押物不足,缺乏担保,有效信息获取难、成本高,银企对接匹配效率低,是限制银行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堵点。聚焦这一堵点,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班子成员多次带队赴银行、企业及相关部门调研,摸底商业银行在开展普惠小微信贷业务时的数据需求,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发挥多部门合力,征信赋能信贷政策精准落地,推动银行敢贷、愿贷,“征信+信贷”破解小微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产品供给对接难、匹配难,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会同市市监局、市工信局,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与银行合作创新推出“小微通”。充分利用政务部门掌握的涉企数据,自动补全小微企业基本信息,结合事先嵌入的银行信贷产品规则,实现小微企业画像自动生成、信贷产品快速匹配,手续简单、效率高。小微企业通过“深i企”等政府平台完成身份认证和授权后,填写资金需求,系统即可自动为其优选信贷产品,全流程线上操作仅需3分钟。截至2024年6月末,“小微通”已服务800余家小微企业,促成授信额度1.17亿元。 为破解个体工商户因为没有抵押物而不能获取贷款,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会同市市监局,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与银行合作首创推出“个体通”。通过使用“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和多维度政务数据为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助力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发纯信用贷款产品,实现个体工商户无抵押、无担保也能贷到款。个体工商户通过“深i个”完成注册和身份绑定后,最快1分钟即可获得借款额度。截至2024年6月末,“个体通”服务7万个体工商户,促成授信额度超7亿元。 为打通科技初创小微企业融资“最初一公里”,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会同市市监局,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与银行合作首创推出“科技初创通”。融合应用公共数据和商业数据,充分挖掘社保、税务、知识产权等数据中隐藏的科创信息,利用机器学习技术构造潜力科创企业评估模型,从“看过去、看现在、看未来”角度动态化、实时性、全覆盖评估企业科创潜力。银行借助“科技初创通”,可以更好地识别“早期、小型”科创企业,为其投早、投小抢占先机。截至2024年6月末,“科技初创通”助力10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获得融资2507万元。 为破解企业碳核算成本高、数据收集难,无法覆盖中小企业的问题,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与银行合作创新推出“绿金通(碳账户)”。通过企业税务发票及其他信息,识别和解析耗用煤电油气热等能源情况,评估企业能源消耗规模、碳排放量以及节能减排趋势,结合收入和销售信息评估企业能源消耗效率、单位碳排放产出规模。辖内银行基于企业碳账户首创降碳贷,为企业碳减排精细化定价,对绿色低碳、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抵质押方式等方面给予差异化优惠。截至目前,“绿金通(碳账户)”帮助8家绿色低碳转型企业获得授信3.1亿元。 “小微通”“个体通”“科技初创通”“绿金通(碳账户)”让更多有融资需求的普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初创小微企业、绿色环保型中小企业从无贷户变成有贷户,从零贷户变成首贷户;通过其贷款及之后的还款行为丰富其征信记录,用良好的征信记录进一步支持其获取更多、更便宜、更便捷的融资;让越来越多的中小微市场主体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实惠,促进其融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正是精准而多维的征信信息及产品,助力银行开发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打破了以往银行不敢贷、不愿贷的局面。 下一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联合深圳市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征信赋能、征信增信作用,让各类小微实体融资更容易、更便捷、更实惠。 2024-07-31/shenzhen/2024/0731/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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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31/shenzhen/2024/0731/1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