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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江津中心支局宦雪峰局长带队赴辖区1家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毛泽伦副调研员及外汇管理科工作人员参加。宦雪峰局长一行通过实地参观、现场座谈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跨境资金结算情况、特许权商标使用费定价方式和标准等,结合企业融资情况重点就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向企业宣传讲解了服务贸易相关外汇政策。 2019-04-12/chongqing/2019/0412/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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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南川支局赴辖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就2019年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开展政策宣传。支局向企业解读了外资领域新法与旧法的主要区别,听取了企业对新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当前企业资本金和利润汇出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2019-04-26/chongqing/2019/0426/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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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万州中心支局对辖区1家银行开展业务指导。该银行负责人介绍了其近期准备开展的一笔内保外贷业务情况,并就内保外贷相关的展业原则、合规风险等内容进行咨询。中心支局详细介绍了内保外贷相关政策,就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解答,要求银行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2019-04-29/chongqing/2019/0429/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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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黔江中心支局与3家银行进行座谈,积极对接重庆贸促会渝东南外贸实务培训相关事宜。中心支局详细了解银行对公业务发展现状及规划情况并提出要求,一是银行应针对此次参会企业做好客户需求分析,精准对接企业;二是银行应优化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2019-04-19/chongqing/2019/0422/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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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0/chongqing/2019/0520/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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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5-31/chongqing/2019/0531/1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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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注:附件中的附表已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2019-05-23/chongqing/2019/0523/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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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辖区首家农产品出口企业(重庆市潼南区大地升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5月28日,合川中心支局联合银行主动跟进,“送服务上门”。中心支局通过实地参观、现场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农产品特征、运作模式、跨境资金结算、资金成本及需求等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逐一解答企业关心的汇率风险规避、资金结算周期及便利化措施、境内融资产品等问题。还对参加调研的银行提出要求,希望银行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优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2019-05-29/chongqing/2019/0529/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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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发展,高效服务涉外主体,5月28日,合川中心支局一行赴潼南工业园区,与区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部分企业代表进行现场交流。 会上,潼南区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代表详细分析了涉外经济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重点介绍了2019年工作规划及有效措施。合川中心支局有针对性地宣传与解读了外汇管理政策。与会几方对深入合作达成共识,表示将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争取推动潼南区涉外经济有序发展。 2019-05-30/chongqing/2019/0529/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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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黔江中心支局借助“乡村理财课堂”的平台,赴黔江区小南海镇荆竹村开展非法网络炒汇宣传。此次宣传主要针对该村外出务工人员分布在非洲安哥拉、深圳及广州等地区的情况,围绕“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主题,主要宣讲依法合规用汇、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如何识别网络炒汇骗术等内容,提醒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防范网络炒汇陷阱,树立合规理财、用汇理念,提升防诈骗意识。 2019-05-23/chongqing/2019/0523/1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