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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6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2025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首都发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外汇政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办公室主任刘欣: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新的一年又和大家见面了,欢迎大家的到来! 过去的一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构建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金融为民”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首都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推进,为首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2026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2025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首都发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外汇政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发布嘉宾: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女士、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征信管理处处长林晓东先生、调查统计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刘前进先生、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景洁女士。 我们也非常高兴邀请到经济日报、中新社、人民网、中国网、北京日报、北京商报、金融时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财联社、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腾讯财经等16家媒体记者朋友们,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们首先请调查统计处刘前进先生介绍2025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2025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2025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各项工作要求,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北京地区金融总量合理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各项存款增长较快,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是金融总量合理增长。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充分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初步统计,2025年,北京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8984.3亿元。2025年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09万亿元,同比增长4.9%,全年新增5629.3亿元,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8%,增速比上年末高0.4个百分点,全年新增5058.2亿元,同比多增626.2亿元;住户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0%,增速比上年末高0.3个百分点。 二是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有效落实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创新、重点优势产业的支持,实现对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的全覆盖,引导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金融对北京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精准有效。2025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别为29.8%、28.2%和14.2%。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11月末,北京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去重后余额6.8万亿元,同比增长7.9%。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显著。 三是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更好发挥存量政策效能,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下行。12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88%,同比下降25个基点。其中,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4%,同比下降31个基点,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各项存款增长较快。2025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6.36万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比上年末高5.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18008.4亿元,同比多增12871.7亿元。其中,住户存款余额同比增长7.5%,保持较快增长。 2026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继续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资源更精准高效地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首都经济向新向好。谢谢!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刘前进先生。现在,我们请货币政策处周丹女士介绍2025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首都发展情况。 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2025年,人民银行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适时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前瞻性降准降息保持市场流动性充裕,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按照“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的原则,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加力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发展。不断优化工具设计和管理,推行券款对付,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部分再贷款工具台账要求,采取额度管理模式,通过提供低成本央行资金和设计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按照总行工作要求,落实落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推动一揽子增量货币政策措施在京落地,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首都发展。 一是一揽子金融政策为首都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2025年,央行资金在京投放超8000亿元,包括通过降准为北京地区金融机构释放长期流动性近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投放超4400亿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投放超3200亿元,其中,总行各项结构性工具在京投放约400亿元、对辖内金融机构支持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发展形成有效激励。政策利率下调传导带动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2025年12月,新发放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88%,同比下降25个基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34%,同比下降31个基点。 二是用好用足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聚焦支持首都重点领域发展。2025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积极落实总行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评估核查,建立再贷款政策效果季度通报制度,开展多轮支农支小再贷款使用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融”“通”系列专项额度体系,助力做好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扩大内需、稳外贸及首都防汛救灾工作,全年累计投放专项政策资金667亿元,有力支持首都重点领域发展。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扩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全年累计投放政策资金超2800亿元,年末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余额910亿元,撬动地方法人银行相关领域贷款约12倍。辖内地方法人银行相关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全辖平均水平,信贷结构持续优化。 2026年,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有效支持“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1月15日,人民银行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公布了两个方面、共八项政策措施,下调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提高银行重点领域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完善结构性工具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助力经济结构转型优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抓好抓实政策落地工作,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作用,积极引导和激励辖内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继续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巩固首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周丹女士。现在,我们请信贷政策管理处贺杰先生介绍北京市分行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力支持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情况。 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下面我介绍一下2025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的进展与成效。 2025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充分发挥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工作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和适配性,支持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框架和机制建设。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统筹做好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工作机制,聚焦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振和扩大消费、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支持政策,牵头建立了北京地区科技、绿色、普惠、养老等领域金融服务质效评估机制,强化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的激励引导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和撬动作用。我们积极推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京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民营小微、银发经济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截至2025年末,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激励银行发放相关领域贷款940亿元,支持企业和项目近2000个。2025年末,北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绿色领域、普惠小微、养老产业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1.9%、12.2%、11.6%、77.7%。近期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完善了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并加大支持力度,对此,我们也将在推动存量政策持续显效的基础上,用好新创设的民营企业再贷款等工具,促进金融资源加速向首都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配置。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适配性。围绕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模式,联合相关部门推动“认股权贷”“研发贷”“成果转化贷”等产品创新;在人民银行中关村分行设立了科技创新债券专属服务窗口,助力债券市场“科技板”新政在京落地见效,截至2025年末,北京地区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3612亿元,规模全国排名前列。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基于质量融资增信、会计数据增信的“京质贷”“会易贷”业务,围绕碳配额、取水权等环境权益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适配性。 四是践行“金融为民”,开展金融服务温度提升工程。打造“中关村科技·金融汇”“科技金融大讲堂”“金融服务进园区”等科技金融服务品牌。联合相关部门优化中小微企业首贷贴息政策,推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惠企政策的“免申即享”。建立农业重点项目库融资对接机制、推出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政策。联动加强养老金融政银企对接,用心用情做好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2025年末,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余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8.3%;全年累计为超过3500户创业者发放贷款68亿元。 五是强化科技赋能,助力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时效性。升级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聚焦科技、绿色、普惠和外贸等领域,打造集“融资对接”“信息披露”“政策落地”等功能于一体的信贷产品超市,引导金融机构推出适配性强、覆盖面广、便捷度高的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依托平台发放贷款近1000亿元,惠及企业近2万户。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持续完善首都金融“五篇大文章”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扩大内需、区域协同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科技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丰富消费和养老金融供给,深化区域、城乡协同发展,与金融机构一道,以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高质量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我要介绍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贺杰先生。下面,我们请征信管理处林晓东先生介绍全面深化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支持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情况。 征信管理处处长林晓东: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为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探索银行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2024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授信决策提供有力参考,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新路径。经企业授权后,银行可跨行查询企业近3年账户信息,包括企业供应链上中下游资金往来以及水电、燃气、税务和社保等费用交缴情况。 一年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工作部署,将资金流信息平台作为服务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抓手,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应用资金流信息平台,将数据资产转化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活水。截至2025年12月,北京已有3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累计查询资金流信息产品24.30万笔,促成贷款951亿元,惠及中小微企业17557户。 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在推动资金流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实现接入机构扩面增量。积极组织推动北京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成为全国首批接入行,北京也成为全国唯一有两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加资金流平台首批试点应用的地区。在取得成功后,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又大力推动北京农商行完成第二批接入,中信百信银行作为第三批接入机构,预计将在今年一季度前完成接入。届时,北京辖内主要法人银行机构实现接入全覆盖。截至目前,包括3家地方性法人银行和28家全国行及城商行在京分行在内,北京已有3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资金流信息平台。 二是实现授信流程全面覆盖。针对北京地区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多这一特点,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资金流信用信息深度应用机制,紧紧围绕网点全覆盖、业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流程全覆盖,充分挖掘、释放资金流数据价值,通过强化在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为科创型中小微企业精准画像和数据增信,有效提升了企业融资的可得性、便利度。如,北京银行深化资金流信用信息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各个业务场景的应用,推出专属产品“资信e贷”并全面纳入“统e融”一站式融资服务平台,已累计查询资金流信用信息产品4.5万笔,发放贷款金额112亿元,惠及小微企业2619户。 三是实现宣传推介广泛触达。我们联合北京市经信局、金融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多层次宣传推广,通过北京电视台、金融时报等主流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资金流信息平台在科创型企业深度应用的典型案例。制作《问渠哪得资金流为有源头活水来》专题宣传片并在我分行微信公众号和全市2349个银行网点进行投放。同时,充分利用“服贸会、绿博会”等知名度较高的展会,开展资金流信息平台的专项宣传活动,在金融机构展台的显著位置布设宣传海报,进一步扩大和提升知晓度和认知度。 四是实现查询应用提质增效。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积极推动下,资金流信用信息月度查询量从2025年年初的1040笔大幅跃升至12月的6.1万余笔。2025年全年,依托资金流信息平台完成中小微企业授信20757户、金额1721亿元,发放贷款达951亿元、惠及17557户企业。其中,33.2%为信用贷款,39.9%为科技型企业贷款,11.3%为首次贷款,成为人民银行为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白户”、“信用薄户”、“轻资产科创型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融资堵点问题又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继续按照“四个全覆盖”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资金流信息平台覆盖范围,持续加大资金流平台宣传推广力度,通过“信息变信用,信用变信贷”,使更多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数据增信、征信赋能的便捷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平台应用的广度、精度和深度,更好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林晓东先生。下面,请外汇管理二处景洁女士介绍外汇政策支持首都绿色低碳领域发展情况。 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景洁: 大家好!很高兴和各位媒体朋友在发布会见面,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引导资金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助力绿色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新举措。 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绿色金融是助力绿色转型的重要支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绿色外债试点政策作为贯彻落实“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开篇,通过扩大投资绿色及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助力实体经济绿色转型发展。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北京市分局于2025年12月2日印发《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企业绿色外债的跨境融资额度。二是绿色外债登记业务由银行直接办理。北京地区符合条件且具有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融资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均可参与试点业务。试点政策生效首日,北京辖内银行成功为4家企业办理绿色外债签约登记,签约金额合计逾6000万人民币,所涉资金将投向于光伏行业、绿色智能交通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等。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不断完善绿色外债试点运行机制,持续跟踪试点政策实施效果,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充分释放试点政策红利,推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景洁女士。以上是本场发布会的现场发布情况。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人民网记者: 请问2025年金融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谢谢。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谢谢您的提问。初步统计,2025年,北京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8984.3亿元,比上年同期多8400.4亿元,为历史最高,较好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从结构上看,一是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直接融资达到13138.9亿元,占比69.2%,比“十三五”的最后一年,也就是2020年,高13.3个百分点。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券净融资11217.5亿元,比上年多5969.7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净融资1354.9亿元,比上年多150.6亿元;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566.5亿元,比上年多208.3亿元。二是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保持合理增长,全年增加6089.1亿元,同比多增739.9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的占比为32.1%,比2020年低13.9个百分点。总的来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优化,金融产品供给与需求更加适配,有效支持首都经济向新向优、提质增效。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工作要求,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金融总量较快增长,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刚才提到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进一步完善“融”“通”系列专项额度体系,可以再具体讲一讲吗?谢谢。 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 谢谢您的提问。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再贷款,作为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渠道和手段。这里要向大家澄清一点,银行贷款与人民银行再贷款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央行与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再贷款本身无法直接参与实体经济运行,但可以增加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加之较低的资金成本,本轮下调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0.95%、1.15%和1.25%,因此再贷款资金对银行有较强的吸引力。中央银行通过设计激励机制,把再贷款额度分配与商业银行向支持领域发放的贷款量挂钩,引导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最终实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目标。 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给各分行管理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北京市分行充分运用好这些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扩大涉农、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支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完善“融”“通”系列专项额度体系。为有效发挥货币政策资金支持首都重点领域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2021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逐步探索建立“融”“通”系列专项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2025年,我们对“融”“通”系列再贷款再贴现专项产品进行了系统的升级优化,设立“五个百亿级”专项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和4个专项再贴现产品,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服务首都科创、绿色、消费养老、外贸、高端制造和特色区域发展等领域。 针对再贷款“融”系列,我们扩大“京创融”“京绿融”支持范围,将“京创融”支持范围由5类科技型企业扩大至8类;在“京绿融”支持范围中新增符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相关贷款,该目录为目前最大口径的绿色贷款和转型贷款标准文件。设立“京消融”“京贸融”专项额度,贯彻落实加力提振消费、稳定外贸的决策部署。设立“京域融”专项额度,首批探索与平谷区“1+4”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融资担保、贴息、产业补贴等地方政策形成合力,重点支持平谷区绿色乡村生态、农业新质生产力等领域发展。 针对再贴现“通”系列,我们优化扩大“京创通”“京绿通”“京制通”支持范围,新设“京消通”专项产品,分别专项用于支持科创、绿色、高端制造业、消费养老等领域的票据融资,并打通额度使用,优化办理流程。 二是向总行争取专项额度保障重点地区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2025年汛期北京遭遇特大暴雨,为全力支持首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我分行第一时间向总行申请新增专项额度,设立防汛救灾及灾后重建再贷款100亿元,用于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养殖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单列再贴现额度100亿元,专项支持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等相关票据融资业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一揽子货币政策措施,优化辖内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支持力度。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北京日报记者: 刚才提到了去年针对提振和扩大消费出台了专项政策,可否解读一下此政策的亮点和意义?谢谢。 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 谢谢您的提问。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立足北京实际,去年牵头12个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支持北京市提振和扩大消费的实施方案》,着力引导金融机构从供需两端强化消费领域金融服务,为北京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供金融助力。下面,我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是明确总体目标和实施路径。《实施方案》明确“力争到2030年北京市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北京市住宿餐饮、文旅体育、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和养老产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信贷投放力度不断加大,个人消费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金融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多元化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服务消费为引擎,持续扩大优质金融供给,助力北京消费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主体。《实施方案》强调,从商品消费、文旅体育、住宿餐饮、家政养老托育、消费基础设施和流通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及中小微企业、银发群体和境外来华人员等重点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辖内银行深度融入“北京消费季”等活动,构建“逛吃住行”全链条消费金融服务生态,并创设“装修贷”“云信贷”等产品,着力满足首都居民多样化消费信贷需求。 三是强化政策合力和服务质效。《实施方案》强调统筹金融、财政、产业多方面政策合力,强化股债贷保多渠道支持,加强支付等基础金融服务,为消费市场提质扩容提供有力支撑。去年,我们着力推动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京消融”“京消通”落地见效,联合有关部门强化银企对接和政策宣讲,引导加大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支持力度。2025年末,通过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激励辖内银行新发放相关领域贷款合计超过300亿元,惠及经营主体上万家。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携手各相关部门,推动《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引导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北京消费“沃土”。 金融时报记者: 请问绿色外债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以及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有哪些?谢谢。 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景洁: 感谢您的提问。绿色外债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如满足《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及转型金融标准等要求的项目。北京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均可参与试点业务。 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主要是外债额度提升和流程优化。在外债额度方面,借用绿色外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大幅降低了外债额度占用。以借入1000万元中长期人民币外债为例,非绿色外债占用额度为1000万元,绿色外债占用额度为500万元,试点企业可借入更多外债。在业务办理流程上,企业可到银行“一站式”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债提款和资金使用等系列手续,进一步便利了企业跨境资金使用。目前,北京地区实行绿色分类管理的银行可办理该项试点业务,具体可咨询经办银行。 办公室主任刘欣: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问题我们就回答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北京市分行的5位发布嘉宾围绕他们各自工作领域的重点工作情况做了针对性的介绍和解读。 过去的一年,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北京市分行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各位媒体还有问题需要我们回应,也欢迎大家随时跟北京市分行办公室新闻宣传科联系,我们希望在日常也能跟大家保持密切的沟通。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在此我也提前给各位媒体朋友们拜个早年,预祝大家马年龙马精神、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2026-01-29/beijing/2026/0129/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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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2月,银行结汇22446亿元人民币,售汇1538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852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7131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银行结汇3180亿美元,售汇2179亿美元。2025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25949亿美元,累计售汇23983亿美元。 2025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19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0186亿元人民币。2025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694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54790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244亿美元,对外付款7109亿美元。2025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972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7670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1-29/beijing/2026/0129/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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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2026-02-05/beijing/2026/0205/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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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5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5年三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稳中有降。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684亿美元,较2025年6月末下降2.8%。二是外债结构基本稳定。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1.9%,较2025年6月末下降0.2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5%,较2025年6月末上升0.1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降,币种结构基本稳定,期限结构有所优化。 2026-01-23/beijing/2026/0123/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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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579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15亿美元,升幅为0.34%。 2025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经济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1-29/beijing/2026/0129/2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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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30/beijing/2026/0130/2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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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beijing/2026/0130/2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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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beijing/2026/0130/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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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30/beijing/2026/0130/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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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 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5-14/beijing/2026/0514/2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