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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株洲市中心支局召开全市外汇形势分析暨外汇指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学习传达外汇局上级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把握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部署推进后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株洲市中心支局刘敏局长、郑桂华副局长及17家外汇指定银行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郑桂华副局长传达了外汇总局、省分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1-8月份全市进出口情况和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各外汇指定银行落实外汇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等工作情况进行了点评,提出了后阶段外汇管理具体工作建议。建设银行、长沙银行等外汇指定银行代表汇报前阶段外汇工作情况及后阶段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工作举措及相关建议。 刘敏局长指出,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总行、长沙中支、外汇总局、省分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纷繁复杂现象下的本质,找准金融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的能力和质效。一是外汇管理服务工作要围绕“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一谷三区”建设,利用暗访、评估、约谈等方式,持续推动外汇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二是践行外汇为民宗旨要体现在为群众实事上,要落实好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提升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比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广外汇服务“好差评”制度,做到“零逾期、零差评”,努力实现“三三六”机制白名单企业便利化政策宣传普及率达100%、政策服务满意度达100%、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占比不低于40%目标。三是外汇局要指导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对企业的汇率风险宣传,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理性面对汇率双向宽幅波动,避免偏离风险中性的“炒汇”行为,加强对金融外汇衍生产品的探索运用,协助企业管理汇率风险。 2021-09-26/hunan/2021/0926/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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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8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和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延续小幅顺差格局,规模分别为136亿美元、220亿美元,主要源于进出口运行在较高水平,货物贸易保持一定规模的顺差。截至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2321亿美元,较7月末略降0.12%,主要受非美货币相对美元走弱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基本稳定。8月份,结汇率与售汇率均与今年以来的平均水平相当,表明市场主体外汇交易和预期较为平稳。其中,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衡量售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合理有序。8月份,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仍为资金净流入的主要项目,体现国内经济稳步恢复、生产供应链稳定有序的支撑作用;受开学季影响,留学需求带动服务贸易支出有所增加;企业分红派息等利润汇出从季节性高峰回落;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基本均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经济体通胀压力加大,世界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但我国主要宏观指标处于合理区间,经济运行质量提升,发展基础更加巩固,将继续支撑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21-10-09/hunan/2021/1009/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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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提升民众合规用汇意识,9月23日至24日,常德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11家外汇指定银行在临澧县修梅镇高桥村、常德市万达广场开展“诚信兴商”集中宣传活动,弘扬珍视信用、守信有价的良好社会风气,营造规范展业、公平竞争的外汇市场环境。 此次宣传活动以“诚信经营、合规用汇”为主题,融合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汇率避险知识、外汇典型案例等内容。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播放宣传视频、派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普及个人用汇常识,引导个人选择正规渠道进行理财投资,宣传汇率避险知识,引导企业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机制,深入剖析外汇典型案例,增强公众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活动现场还设置了外汇知识大讲堂环节,将外汇知识穿插在有奖问答中与民众实时互动,用简单、易懂的知识题,促进公众牢筑守法意识。 常德市中心支局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近80名金融宣传志愿者参加活动,共悬挂宣传横幅和标语18条幅,设立宣传台20余个,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问题500余人次,提高了企业及个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了全市外汇业务合规健康发展。 2021-09-27/hunan/2021/0927/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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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至10日,外汇局湖南省分局副局长楼航率资本项目处、调查统计处主要负责人一行来娄底市调研涉外经济金融形势。娄底市中心支局局长李志扬和市工信局、市统计局、8家银行机构和省联社娄底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华菱涟钢等9家企业财务负责人等参加座谈汇报。 9月9日上午,楼航副局长一行听取了娄底市城区8家银行机构和省联社娄底办事处有关涉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座谈汇报,并就有关情况、政策建议与与会人员进行了交流和 回应。下午,楼航副局长一行听取了娄底市工信局、统计局、华菱涟钢等9家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并就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公司要认真落实 中央和金融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顺应形势,加快转型发展。二是工业企业要更加专注经营主业,加大创新升级力度,聚焦提升核心竞争力,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涉外企业要树立汇率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防范工作。 2021-09-30/hunan/2021/0930/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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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9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06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315亿美元,降幅为0.97%。 2021年9月, 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 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全球经济复苏面临挑战,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但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发展韧性持续显现,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0-09/hunan/2021/1009/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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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辖内外贸企业健康发展,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2021年9月27日,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走进衡阳县钟表产业园,开展“政策上门行”活动,为产业园相关企业进行了一次外汇管理政策的面对面辅导。 衡阳县钟表产业园目前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有30余家,实际开展生产的有11家企业,进行名录登记准备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4家,其中1家企业已发生外汇收支业务,且存在不规范现象。为帮企业理顺业务流程,确保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外汇收支业务,衡阳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从外汇管理政策、合同签订、报关收汇流程、贸易信贷报告等方面为企业进行了政策宣讲,同时现场上机为企业演示如何进行网上业务操作,确保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得到了园区内企业一致好评。 2021-09-28/hunan/2021/0928/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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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践行“外汇为民”初心使命,近日,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与农行衡阳分行一行3人深入辖内境外投资企业——耒阳市正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调查了解该公司境外投资办学情况。 该公司于2015年在美国设立了正源国际学校有限公司,主要致力于从幼儿到中学阶段的教育办学。通过实地走访,我中心支局重点了解了该企业境内外办学的整体情况以及当前其境外投资办学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座谈会上,我中心支局对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宣讲解读,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对当前的中美政治环境、疫情下境内机构如何正常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中心支局在提醒企业“境外投资需谨慎”的同时,也表示对于正常的境外投资行为,外汇局会一如既往地为企业助力,提供政策支持。 2021-09-27/hunan/2021/0927/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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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政策传导与实施,近日,邵阳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头部企业——湖南嘉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研。该公司主要经营中药材,属于农产品行业,是辖内出口较为稀缺的行业。 邵阳市中心支局现场听取了该公司的人员情况、贸易模式、出口情况,对公司提出的外汇疑问进行了解答,并现场宣讲了贸易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避险案例。 2021-09-23/hunan/2021/0923/1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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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hunan/2021/1108/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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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8/hunan/2021/1108/1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