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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687亿美元,对外负债15706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396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37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256亿美元,债券资产241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02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5%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305亿美元,美元资产1049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90亿美元,分别占15%、67%和18%。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750亿美元,占比56%;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937亿美元,占比44%。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486亿美元,债券负债299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22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4%、19%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701亿美元,美元负债57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303亿美元,分别占比43%、36%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000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707亿美元,占比62%。(完) 2022-06-24/hainan/2022/0624/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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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人民银行、外汇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关扎实稳住经济的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罗延枫: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但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并印发通知,决定实施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共出台政策措施33项。人民银行、外汇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正在逐项细化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涉及货币金融的具体内容,确保尽快落地见效,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工作进展情况,今天我们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先生,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先生。 首先我们请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先生介绍情况。 潘功胜:各位媒体界的朋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和人民银行、外汇局几位同事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与各位记者朋友作一个沟通。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经济发展环境也面临复杂的局面,出现新的挑战和困难。党中央科学谋划、果断决策,多次就稳增长工作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今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上缴结存利润,释放长期流动性。两次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及时推出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前不久,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23条政策举措,完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抗击疫情、稳定经济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4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社会融资规模、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均保持在10%以上。1—4月份企业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4.39%,是有统计以来的低位。 二季度以来,由于疫情的多点散发,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部分行业和群体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对政策支持的需求更迫切。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这次国务院出台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一共是6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其中货币金融政策主要是5项,还有其他配合性政策11项。 一揽子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稳存量、扩增量、降成本、促开放”的总体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及时精准惠及受困的群体和重点领域,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具体来看,主要是几个方面: 一是聚焦市场主体。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加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的激励强度,按照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同时,创新优化商业汇票、应收账款融资、融资担保、专项金融债等手段,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是聚焦有效投资。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通过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加大对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 三是聚焦降低融资成本。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发挥LPR的指导性作用,带动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四是聚焦重点领域。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交通物流、粮食能源安全、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五是聚焦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丰富外汇市场产品,提高企业汇率避险能力,进一步优化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自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工作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抓紧落实会议精神,联合银保监会召开主要金融机构以及全系统会议,部署落实稳定信贷增长的工作措施。我们印发了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稳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注重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有利于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持就业稳定、价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三是在稳定经济增长的同时,指导金融机构坚持市场化和审慎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靠前发力,适当加力,继续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推动一揽子政策尽快落地,发挥好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的政策效应,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我就讲这些,下面把时间留给记者朋友,请大家提问。 罗延枫: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今年以来金融如何支持稳住经济基本盘?下一步还有哪些政策考虑? 潘功胜: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靠前发力,把稳定经济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在4月份之后,我们进一步加大了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流动性的投放力度。4月25日降准0.2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流动性5300亿元。加快了向中央财政上缴的结存利润,今年已上缴了8000亿,超过了全年拟上缴1.1万亿元的70%,相当于降准0.4个百分点。 二是加大稳信贷的力度。我们多次组织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4月份M2、社会融资规模、贷款余额增速分别是10.5%、10.2%、10.9%,均保持在10%以上。 三是加大降低融资成本的力度。在5月15日我们下调了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20个基点,5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下降15个基点。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调整机制,稳定银行的负债成本,大部分主要金融机构已经下调1年期以上期限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的利率。1-4月企业的贷款利率是4.39%,较2021年全年进一步下降了0.22个百分点,这个数字也是人民银行有统计记录以来的低位。 四是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我们相继出台了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最近又新增了1000亿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门支持煤炭的开发利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3.4%,支持小微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了41.5%。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稳住经济一揽子的政策措施,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具体我们会在下面几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的投放力度,保持流动性总量的合理充裕。提早完成全年上缴结存利润。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加快已授信贷款的信贷投放,积极挖掘新的项目储备,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 二是突出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加大普惠小微贷款的支持力度,从2022年二季度起人民银行通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提供的激励资金比例由1%提高到2%。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金融机构提供激励资金。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增加政策性银行信贷额度,带动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到困难的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 三是继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化LPR改革,发挥好LPR的指导性作用,落实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调整机制,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带动企业贷款利率的稳中有降。 新京报:国常会提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的个人房贷消费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请问与之前指导银行实施的还本付息政策有哪些异同?如何调动银行积极性? 邹澜:谢谢您的提问。2020年初,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及时出台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当年6月,人民银行又出台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专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贷款延期。这个政策经过两次延期,执行至2021年年底。期间,金融机构累计对16万亿元的贷款本息实施了延期,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13.1万亿元。与之前的政策相比,这次国常会提出的延期政策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大。延期支持工具到期后,经国务院批准,今年起我们按照市场化方式接续转化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这其中就包括了延期还本付息带来的贷款增长。近期为了应对新一轮的疫情冲击,国常会决定将资金支持的比例从1%提高到2%,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同时明确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二是注重发挥银行的主动性。本次政策明确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困主体自主协商,对今年年底前到期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在前两年的贷款延期中,银行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与企业共克时艰、实现共赢的意识更强了,为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自觉性、主动性也提高了,这次我们还要求银行提前联系企业,主动对接延期需求,努力做到应延尽延。 三是政策受益面扩大。这次的政策支持对象明确增加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货车司机等人群,将货车司机贷款、商用货车消费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纳入了延期范围。特别是对备受关注的货车司机,只要他们提出贷款延期申请,且无违约记录,具备行驶证等基础证明材料,银行就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汽车央企发放的900亿元货车贷款,要银企联动延期还本付息,对合格银行支持央企货车贷款延期的,我们将纳入1000亿元的交通物流再贷款支持范围。 四是创新支持方式。目前约有六成的货车贷款发放主体是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三类非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但这也可能会对他们造成一定的流动性压力,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我们及时引导三类机构创新推出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用于向货车车主和相关物流企业提供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接续、新增投放资金的支持,保障他们更好落实政策。 谢谢。 路透社:我想问一下如何看待今年以来外汇市场形势? 潘功胜:今年以来,面对境内外环境超预期的变化,我国外汇市场总体保持稳定,也表现出很强的韧性。反映外汇市场运行的主要指标,比如说外汇市场供求、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等,也反映出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的这一特征。 从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来看,这两个指标从年初的有点偏流入、供大于求,到近两个月流入流出、供给需求大致平衡。从结构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主体,像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与实体经济直接相关的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继续发挥着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盘的作用。 另一个指标就是人民币汇率,我们也看到了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今年以来,受美元大幅度走强的影响,非美元货币普遍下跌。人民币和全球主要货币相比,还算是比较稳健的,近日还有所升值。从多边汇率看,人民币汇率保持总体稳定。前5个月美元指数上涨了6%左右,欧元、日元、英镑兑美元汇率贬值幅度分别在6%到10%左右,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大概4%左右。其中5月17日以来,人民币汇率总体升值2%左右。 往前看,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与前五个月相比有更加好的基础。首先,从我国经济基本面来看,随着疫情的缓解,中央、地方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效应的发挥,经济恢复的动能在加快,市场预期在改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显示5月份比4月份上升了2个多百分点。 从外部环境来看,美国4月通胀数据维持高位但涨幅有所放缓,市场对美国经济的担忧逐步加重,很多市场机构认为美联储在控制通胀的同时稳经济难度在增加,而且欧元区货币政策紧缩信号增强,使得近期美元汇率有所回落,这也反映了市场对未来预期的变化。 另外,随着疫情的缓解和各项稳增长政策的效果显现,国内生产供应优势继续存在,货物贸易有望保持合理顺差规模。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人民币资产投资回报稳定,会继续吸引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 外汇局在维护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也不断地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们最近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大外汇助企纾困的支持力度。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到全国,同时提升跨境贸易新业态的结算便利性。贸易新业态比如说跨境电商、海外仓、离岸贸易等等。拓宽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提高跨境融资的便利化水平。 二是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管理汇率风险,多措并举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三是稳妥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前几天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下一步,外汇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不移、稳妥有序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助力宏观经济稳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近期外汇局出台了一系列的助企纾困举措,目前这些举措实施情况怎么样? 潘功胜:我刚才从宏观方面讲了一下外汇市场的运行态势,以及对我国外汇市场未来运行的分析。您提到的问题是我们最近做的一些比较具体的工作,请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回答一下。 王春英:外汇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助企纾困和改革开放的新举措。 第一,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一是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实现了全国覆盖。目前,该政策项下累计办理业务112万笔,金额合计7200亿美元。二是跨境贸易新业态结算便利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如,引导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结售汇和资金收付服务。部分银行将跨境电商结算手续费降至2‰,基本实现了境外资金实时到账。同时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结算流程。今年以来备案商户在线自助办理收结汇约占70%,惠及中小微商户8万余家。三是进一步提升外债业务便利化程度。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区域增至17个,覆盖全国80%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原来9个区域便利化额度提高到等值1000万美元。 潘功胜:我解释一下,对企业借外债,我们一般统一采取宏观审慎管理。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参数,就是净资产。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还有“专精特新”企业一般净资产很小,如果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很难从境外融资。所以我们专门出台政策,不按这些企业的净资产算,而是给予一定额度,在这个额度里企业可以自主借用外债。 王春英:关于外债便利化,还有就是简化外债账户管理。今年4-5月开户数同比下降40%,有效节约企业管理成本。 第二,多措并举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一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二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让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在内的企业。三是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当前已有82家银行入驻,方便企业获取最优交易价格。四是降低企业的外汇套保成本。预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今年将对中小微企业约2.3万亿元外汇套保相关交易免收1100多万元的手续费。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减少外汇套保保证金占用,截至4月末,节约保证金占压大概1亿元。五是开展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总体看,今年1-4月企业外汇套保规模同比增长48%,“首办户”新增近1万家。 第三,稳妥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是刚发布的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政策,会尽快发布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二是拟优化境外机构在境内发债的资金管理规则,实现发行主体的境内关联机构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资金。三是拟将QFII和RQFII资金业务登记交由银行直接办理。 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跟踪市场需求,不断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和开放的外汇市场环境,相信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从中受益。 新华社:请问金融部门在稳外贸、稳外资方面出台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什么成效?另外在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方面还会采取什么举措? 李斌:刚才潘行长、王局长已经部分回答了这个问题,我就这个问题再做一些介绍。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部署,精准施策增强对外贸外资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外贸外资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一是《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也就是金融23条中,专门针对促进外贸出口发展提出了政策举措,包括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等多项措施。二是会同商务部、外汇局出台了支持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相关政策,提出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建立对接机制精准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等措施。三是会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公告,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近期,外汇局也出台了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同时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外贸外资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可以减少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人民银行持续优化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环境,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稳步开展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简化结算流程,为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支持银行“因企施策”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人民币结算规模稳步扩大。2022年1到4月,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规模合计2.2万亿,同比增长26%,在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付中的占比达到16%,较去年末提升1.3个百分点。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规模合计1.9万亿,同比增长19%,在直接投资本外币跨境收付中的占比达到66%。5月1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完成了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定值审查,将人民币权重由10.92%上调至12.28%,反映出对人民币可自由使用程度提高的认可,是国际社会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强化对外贸外资金融支持力度。记者朋友提到的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们将继续以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为基础,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加快出台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政策,稳步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研究优化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助力稳住外贸外资的基本盘。谢谢。 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请问人民银行对专项再贷款的实施情况怎么样?推进的情况怎么样?如何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邹澜: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支持普惠金融、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传统支农支小再贷款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创设了多种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各方面对新创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都十分关注,我借您的提问做一个相对全面的介绍。 一是支农支小再贷款。2022年以来人民银行将前两年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的4000亿元的额度并入了支农支小的再贷款管理,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三农、小微的信贷投放,特别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支持,比如说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等。2022年4月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是1.86万亿元,同比增加了5294亿元。 二是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这是接续前两年普惠小微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而来的。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二季度开始激励资金的比例从1%提高到2%。在具体操作中类似于观测高水位标识,对季末超出历史最高余额部分按比例兑现奖励。激励金融机构不断地扩面、增量。扩面、增量客观上会使风险水平上升,边际上如果风险水平上升超过了2%就不合算了。所以这个工具的设计尽可能平衡防风险和激励不断扩面、增量的考虑,也要求商业银行要不断的提高风控能力。 三是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022年5月初人民银行在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原有2000亿元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00亿的额度,专门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截至2022年5月末,两项工具累计已经发放了2108亿。 四是新创设了三项专项再贷款。今年4月份创设了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5月份,创设了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专门支持公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支持货车司机的融资需求。 为保障再贷款工具的精准性和直达性,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独立放贷、台帐管理,央行事后报销、总量限额,相关部门明确用途、随机抽查”的机制。 专项再贷款政策的支持范围由各部门合作确定,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政策合力。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贷款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人民银行按照“先贷后借”的模式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并非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金融部门事后随机抽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事后跟进,如果发现金融机构贷款超出了支持范围,采取递补差额、收回再贷款等措施,避免银行违规套取再贷款资金。 人民银行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安排,持续发挥好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双重功能,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凤凰卫视:近期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春英:分析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既要看局部变化,更要把握整体情况;既要评估阶段性影响,更应关注中长期趋势。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总体稳定,在国内外因素综合影响下,从前期的偏流入趋向基本平衡,未来仍有条件保持相对均衡、总体稳定的发展格局。 首先,经常账户和直接投资等基础性顺差仍会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盘的作用。一方面,经常账户将保持合理顺差。随着疫情的短期冲击逐步消退,5月我国制造业PMI指数和新出口订单指数都有所回升;从中长期看,中国产业门类齐全、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完善、专业技能人才充足,这些因素支撑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优势将继续存在。而且我国不断加强市场多元化,积极发展贸易新业态,都有助于保持较强的出口动能。此外,我国跨境旅行等服务贸易支出受全球疫情影响仍将是缓慢回升。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中长期保持高质量发展,国内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外商在华投资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将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持续流入。 其次,我国外债规模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未来稳定性较强。截至2021年末,全口径外债和GDP比值是15%,2014年末上一轮外债去杠杆之前是17%,而且较2020年末也降低了一个百分点;从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来看,中国的相关指标都在国际安全线以内,说明近年来中国外债没有过度积累,增幅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另外,跨境存贷款是过去外债去杠杆的主要项目,目前这类传统融资性外债占比50%多,较2014年下降近30个百分点,近期也没有出现大规模去杠杆现象,未来对外债整体变化的影响程度也会降低。 最后,近期跨境证券投资的调整,没有改变跨境资金均衡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也不会改变外资增持人民币资产的长期趋势。人民币资产在很多方面仍具有较强吸引力。一是投资回报稳定。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际收支结构比较稳健,人民币币值相对稳定;二是人民币资产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情走势,是分散投资风险非常好的选择;三是人民币资产能够较好的满足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近年来境外央行和追踪国际指数的相关资金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明显上升,近期IMF将特别提款权中人民币权重提高到12.28%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认可和信心。此外,无论从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2.79%的占比来看,还是从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中外资3%到5%的占比来看,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增持人民币资产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国常会提出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请问是否有具体的相关措施?支持的重点在哪? 邹澜: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金融助力稳定经济大盘的重要抓手。这次一揽子政策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增加贷款投放。人民银行着眼信贷供需两端,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重点项目对接,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加快建设。具体有三方面举措。 一是加强银政企对接。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科技、物流、城市、农业农村、国家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围绕这些重点领域,我们将配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梳理重点项目清单,为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提供有效需求。 二是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的作用。调增政策性开发性银行8000亿元信贷额度,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加快项目储备,抓好任务分解,强化考核激励,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基础设施领域的贷款投放能力。 三是撬动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加大融资支持。发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自身优势,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购买专项债券、PPP模式等,与地方政府、社会资金协力并进,共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谢谢。 经济日报:请问如何看待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形势?金融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有何举措? 潘功胜: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方面比较关心的问题。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是从金融的角度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家知道,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方针政策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就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做好房地产市场金融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房地产市场区域特征明显,不同城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所以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明确,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期以来,已有多个城市在国家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框架下,因城施策,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人民银行也会同银保监会将全国层面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下调20个基点,也就是原来是LPR,降为LPR减20个基点。5月20日,人民银行引导五年期以上LPR下行了15个基点。人民银行采取的这些措施有利于减轻居民家庭房贷负担,也有利于促进消费、投资和宏观经济大盘。 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房地产企业由于长期“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的经营模式不可持续出现风险,并对市场产生了较强的溢出效应。人民银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出险企业风险化解,及时校正金融机构的过度避险行为,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加大并购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出清风险。 我国城镇化仍处于发展阶段,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较大,租购并举发展模式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房地产的建筑、销售活动都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前段时间,受疫情多发散发影响,房地产建筑、营销活动受阻,房地产市场销售、贷款等数据有所下滑。当前,疫情形势正在逐步好转,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性上升。近两周,多地房地产市场高频数据已经显现出这一趋势。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探索新发展模式的要求,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妥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快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罗延枫: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有不少媒体还想提问,欢迎大家跟新闻处联系。近期由于北京疫情的复杂情况,在座的媒体有很多都是居家办公、刚刚解封,有的是天选打工人,很不容易。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人民银行办公厅、外汇局综合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坚持客观公正地对中国金融各项工作的报道,感谢你们对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马上就是端午节,祝各位媒体朋友保重身体、假期愉快,期待节后在更多新闻活动中见到大家,谢谢。 潘功胜:明天就是端午节了,祝大家节日愉快。 2022-06-09/hainan/2022/0609/1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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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1/hainan/2022/0531/1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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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31/hainan/2022/0531/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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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日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三家国际债券指数供应机构均已将我国债券纳入其主要债券指数。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此,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努力,加强谋划,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推动明确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性制度安排。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有何调整? 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 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符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现行要求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资质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三、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有何区别?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四、对境内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依法合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数据和信息收集及报送等监测工作,全面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五、数据报送类型和频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牵头组织开展交易报告工作,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六、相关资金汇兑政策具体有哪些?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22-05-31/hainan/2022/0531/1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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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23/hainan/2022/0623/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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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23/hainan/2022/0623/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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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06-09/hainan/2022/0609/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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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78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81亿美元,升幅为0.26%。 2022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地缘政治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增加,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全球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国际金融市场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6-09/hainan/2022/0609/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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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979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84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31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342亿美元、2045亿美元、830亿美元、700亿美元和246亿美元。2021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部门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904亿美元、3512亿美元和2381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0%、36%和24%。(完) 2022-05-31/hainan/2022/0531/1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