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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助力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高效能支持辖内涉外经济发展。10月21日下午,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召开全市银行外汇业务便利化联系会,褚鸿飞副局长、中心支局全体人员、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共30人参加会议。 会上通报全辖目前在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中取得的成效,了解各外汇指定银行近期涉外业务开展与便利化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听取银行对改进服务与优化政策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主动对接涉外企业,妥善解决企业诉求,把落实外汇利企便民政策和“制度执行深化年”活动有效结合,切实推进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下一步,中心支局将继续督导外汇指定银行加强便利化政策宣传与执行,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升辖内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2021-11-12/hunan/2021/1110/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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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南(2020年4月) 2020-04-09/guangxi/2020/0409/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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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南(2020年4月) 2020-04-09/guangxi/2020/0409/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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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理指南(2020年4月) 2020-04-09/guangxi/2020/0409/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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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12/beijing/2021/1112/1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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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1-08/anhui/2021/1108/1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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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6%,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1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同比增长1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1%,体现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发展为外贸持续增长奠定基础,以及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国际需求增加;进口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4%,主要是内需逐步恢复,同时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推高进口价格。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1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和运输是主要的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724亿美元,同比下降20%,主要是疫情起伏反复持续抑制人员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39%、24%,逆差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不断加深;运输逆差177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是运输服务收入增速继续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呈现较大顺差。2021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6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491亿美元,显示外资对在华投资兴业保持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855亿美元,保持平稳。 总体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没有改变,这为我国经常账户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延续总体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2021-11-08/anhui/2021/1108/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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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荆州市警银汇联络机制办公室成立会暨第一次联席会。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荆州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公布了《荆州市警银汇联络机制办公室合作协议》,并从实体化运行联络机制、深入推进联合办案机制、探索建设宏观战略研判机制三方面,对警银汇三方联合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荆州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外汇局紧密配合下,荆州市金融风险整体控制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考核稳居前列,金融资产投放稳定有序。成立警银汇联络机制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在金融领域的成果落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发挥联动效应,深入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秩序,保卫金融安全。 会议高度肯定了荆州市警银汇三方在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电信诈骗、洗钱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会议对下阶段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升打击经济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要多措并举,严厉施策,做实做细信息共享、情报互通、联合研判、联动打击四方面工作。三是要加强学习,坚持创新引领,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2021-11-12/hubei/2021/1112/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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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170亿美元,升幅为0.53%。 2021年10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稳定,跨境收支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微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经济延续恢复态势,具有强劲韧性和巨大潜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1-11-08/anhui/2021/1108/1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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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远东与北极发展集团董事总经理谢尔盖∙斯卡利表示,俄罗斯远东超前发展区的外国入驻企业中,中国企业数量最多。据斯卡利介绍,截至10月20日,已有13家中国公司作为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在俄远东开展业务。俄罗斯远东地区所有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总数为541家,其中504家是俄罗斯公司。根据与俄罗斯远东与北极发展集团的协议,远东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对所有项目的投资总额为633.7亿美元(4.5万亿卢布)。(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1-11-12/heilongjiang/2021/1112/1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