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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7-11-01/guangxi/2017/110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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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3-20/guangxi/2018/0320/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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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有效落实,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支持头部企业发展,10月1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深入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开展工作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生产厂区等方式,百色市中心支局深入了解了头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外汇便利化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外汇结算面临的问题,并向企业精准传导对外贸易和外汇结算相关政策,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和外汇结算便利化水平。 2021-10-13/guangxi/2021/1013/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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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外汇政策宣传工作,提升境内外籍人士用汇便利性,内江市中心支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内江中行、农行走进内江师院,与32名外籍师生开展“个人外汇政策宣传进校园”座谈会。 汇银双方宣讲个人购付汇、跨境汇出汇入、外币现钞存取等知识,介绍境内非居民薪酬收入购汇办理便利化流程,提示个人外汇分拆、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性质及影响,与会人员开展互动交流和现场答疑。本次座谈,解决了外籍人员办理业务的疑惑,提高了外籍人员对我国个人外汇政策法规的认识,增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预防能力,受到校方和外籍人员好评。 2021-11-11/sichuan/2021/1111/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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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辖区台资及对台贸易企业更好地熟悉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推动两岸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使用,促进东莞外向型经济发展,2021年11月4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通过“现场活动+线上直播”形式联合举办“台资及对台贸易企业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李智君出席会议并致辞,东莞市80余家重点台资及对台贸易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现场宣讲,超2.6万名涉外企业相关人员通过参加线上直播活动了解最新政策。 宣讲会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专家详细介绍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措施以及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专家介绍了中国银行特色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宣讲会还设置了现场互动答疑环节,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台资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政策宣讲会,进一步了解熟悉了直达实体经济便利化政策及银行金融产品,对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苏赟副行长在致辞中指出,举办专门面向台资及对台贸易企业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在广东省内尚属首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着眼于服务两岸实体经济,增强对台金融服务能力,坚持市场导向,将两岸人民币跨境使用提升到更高水平。苏赟副行长表示,希望参会的台资及对台贸易企业深入了解政策和掌握业务,进一步增强对人民币结算的信心和意愿,更多地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充分享受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红利。 下一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将结合辖区台资企业聚集特点,加强政银企对接,提升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水平,助力企业贸易投融资更高效便利,为东莞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1-11-11/guangdong/2021/1111/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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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精神,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联合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举办2021年跨境业务研讨会,指导和帮助涉外企业了解各项便利化政策,充分利用银行、信保各项金融产品帮助企业降本保值。 会上,宜兴市支局副局长强调了企业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重要性,提出广大涉外企业要主动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在坚守主业的基础上依法合规用好汇率避险工具和跨境人民币政策。 宜兴市支局青年员工介绍了贸易外汇便利化的内涵及相关政策,并针对跨境人民币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更好助力涉外企业享受外汇局的便利化红利。 中信保专家介绍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通过对保单案例的分析,强调了关注贸易风险的重要性。 招商银行总行跨境金融部高级客户经理就涉外企业支付结算便利化、汇率中性管理等六大跨境高频需求,针对性地介绍了六大跨境金融解决方案。 本次研讨会为政银企三方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帮助宜兴市涉外企业了解最新的政策方向和宏观经济形势,对外汇局便利化政策、汇率避险理念进行了多方位的解读和介绍,全力支持涉外企业发展。 2021-10-08/jiangsu/2021/100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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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期,宜兴市支局开展了一系列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活动,着力提升了外汇政策传导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了辖区涉外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多方宣讲”扩大外汇便利化覆盖面 宜兴市支局举办重点外贸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会,有针对性地宣讲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帮助涉外企业用好、用活外汇便利化政策。 “一企一策”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宜兴市支局梅伟强副局长带队走访宜兴市宇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永昌轧辊有限公司、江苏兴达文具集团有限公司等10多家涉外企业,倾听企业外汇政策需求,对近期外汇管理领域的重点政策进行宣讲,并着重宣传了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 下阶段,宜兴市支局将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外汇为民的服务理念,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外汇政策切实传导落地,持续提升对涉外企业的服务水平,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9-14/jiangsu/2021/0914/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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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总局关于做好汇率避险宣传工作的要求,9月18日,昆山市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昆山分行,以“汇率中性控风险 金融知识送下乡”为主题开展了外汇政策下乡镇宣传活动。 昆山市支局从宣导政策为切入点,以优化线上渠道为着力点,以产品和流程为支撑点,与企业面对面进行外汇政策宣导。同时,昆山市支局还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以多种方式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此次活动深入金融知识较为薄弱的农村地区,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五百多份,活动辐射近千余人。村民们反映通过本次宣传活动,对远离非法集资等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昆山市支局将继续开展汇率避险工作宣传,优化服务,精准推送汇率避险知识,动员银行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让更多企业参与到汇率避险中来。 2021-09-26/jiangsu/2021/0926/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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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便利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优化引才引智环境,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联合无锡市科技局走进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围绕外籍人才服务送政上门。 中心支局朱敏副局长向企业介绍近期试点实施的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并就企业及外籍人才个人办理便利化业务开展辅导。 村田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和外籍人才引进状况,对外汇局个人外汇服务便利化政策给予高度评价。 下阶段,中心支局将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推动外籍人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深入开展,不断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满足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支持江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2021-10-15/jiangsu/2021/1015/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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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1-11/neimenggu/2021/1111/1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