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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3/content_53999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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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05/safe/2019/0605/13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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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5月,银行结汇10836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亿美元),售汇10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25亿元人民币(等值6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134亿元人民币,售汇981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1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02亿元人民币,售汇5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78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7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312亿元人民币。截至5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64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59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132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72亿元人民币。 2019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50461亿元人民币(等值7460亿美元),累计售汇51381亿元人民币(等值759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920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720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75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7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25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0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66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596亿元人民币。 2019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601亿元人民币(等值2861亿美元),对外付款20015亿元人民币(等值292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14亿元人民币(等值60亿美元)。 2019年1-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8701亿元人民币(等值14596亿美元),对外付款95968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732亿元人民币(等值40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6-20/safe/2019/0620/1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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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工作,现就近期查处案件通报如下: 经查实,深圳市信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境外股东运营的网络炒汇平台提供业务推广服务,招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外汇按金交易,并违规收取服务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性质恶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文),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继续认真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开展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完) 2019-05-10/safe/2019/0510/1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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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14173亿元,进口14327亿元,进出口总规模2850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2827亿元,进口1135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346亿元,进口29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111亿美元,进口2134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424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0亿美元,进口1691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200亿美元,进口442亿美元。(完) 2019-05-31/safe/2019/0531/13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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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http://www.gov.cn/xinwen/2019-05/06/content_5389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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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http://www.gov.cn/premier/2019-05/07/content_5389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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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4/content_53915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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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4/content_53915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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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http://www.gov.cn/xinwen/2019-05/14/content_53915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