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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http://www.gov.cn/xinwen/2022-06/16/content_56958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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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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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联储加息影响,近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大,北京地区外贸企业普遍存在汇率避险需求,需要加大银行端的外汇套保产品宣讲和服务供给。而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又需要尽量减少银企线下聚集。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外贸企业宣讲汇率中性理念、介绍外汇套保产品和对接企业实际需求,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托北京地区外汇衍生品银企对接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创建了“汇心为民”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新模式,做到助企汇率避险和抗击疫情“两不误”。 一、宣讲标准统一 语言通俗易懂 指导北京地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建了专业化的银行讲师队伍,宣讲内容规范,专业标准统一。每次宣讲,讲师们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简单明了的内容,对常见外汇衍生产品及应用场景进行宣讲,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积极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二、主动邀请企业 靶向解决问题 “汇心为民”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参会企业更具针对性,宣讲效果较好。宣讲活动采取邀请制,银行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邀请企业参加,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中性意识不足、避险产品不了解等问题。2022年3月以来,“汇心为民”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活动已成功举办3次,每次宣讲时间在一个半小时,300余家企业财务总监及其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广受企业好评。 三、线上线下联动 精准对接需求 “汇心为民”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依托北京地区外汇衍生品银企对接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参会企业线上填报,督导银行线下及时对接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半个月内,近30家参会企业在银行办理了外汇衍生品业务,积极管理汇率风险。如福茂新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广电设备进口外贸企业,在参加宣讲后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产生了浓厚兴趣,其自身经营情况符合相关业务应用场景。经过和银行深度沟通,最终首次办理了23.7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后续收汇业务也将通过远期结汇等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更好聚焦主业,稳健运营。 北京地区“汇心为民”汇率风险中性线上宣讲,实现了银企共赢。参加宣讲的银行和企业普遍表示,线上宣讲方便、高效、快捷,成本低,针对性强,不受空间限制。银行可以充分发挥线上优势,共享优质资源,降低宣讲成本。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学习到专业的汇率避险知识,通过接受银行讲师的专业讲解和答疑解惑,进一步提升了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以及使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积极性。 2022-06-16/beijing/2022/0616/1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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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北京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北京外汇管理部立足市场主体跨境融资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依托科技赋能,推出多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银行积极落地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减材料,增质效,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短业务办理时间至十余分钟 北京外汇管理部推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由经办银行在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事后抽查。截至5月底,已办理16.7万笔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涉及金额约221.16亿美元。 北京某集成电路板加工制造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需向境外母公司不定期借入外债资金,用于支付境内外货款、工资等。该公司订单和发票金额小、笔数多,一笔结汇往往包含几百张订单、发票,企业准备资料需耗费大量人力及时间成本。提交至银行后,银行经办、复核人员需要花费至少一天时间审核资料、核验发票真伪,效率较低。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针对该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便利化支付政策为其办理业务,该企业外债资金结汇对外支付时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业务背景资料,资料准备时间由之前的1-3天减少到十几分钟,业务办理效率显著提升。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末,该企业已办理外债结汇4笔,结汇后境内支付600余笔,金额超过300万美元。企业表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的实施,有效减少了企业业务资料准备工作,提升了企业获得感。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数字化,无接触,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线上办理解决企业资金难题 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导辖内银行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线上方式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以电子化材料替代纸质申请材料。截至5月底,共办理8.37万笔线上业务,金额合计96.46亿美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老年人提供社交休闲、运动辅助、闲置二手买卖等养老服务的线上平台。企业目前正处于占领细分领域的关键期,急需从境外借入外债,用于满足日常费用、人员工资、公司运营及业务拓展开支。出于经营模式的需要,该企业每月都需要支付工资、采购款、服务费等,每次需准备对应的业务背景资料,支付笔数多、工作量大。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依托科技赋能,便利业务办理,采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全线上办理模式,企业通过网银直接发起业务,无需事前提交任何资料,实现系统直通快速支付,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与时间成本,也减少了银行的工作量和操作风险。2021年下半年,该企业利用线上化业务办理渠道,完成了235笔支付业务,累计支付6500万余元人民币。借助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线上办理政策红利,大大提升了外债资金结汇支付使用效率。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为企业线上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 简账户,优流程,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有效提升企业跨境融资效率 2022年4月,北京外汇管理部落地实施北京地区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企业已有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可以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无须对新登记外债开立对应外债账户,进一步简化外债账户管理,提升企业跨境融资效率。 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韩资背景的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出于补充运营流动资金的需求,需经常向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债。每次借款,该企业都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再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提款等。此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居住在韩国,无法按照开户要求办理签字见证,在疫情影响下,通过国际快递寄送签署原件至少需要十几天时间。如遇紧急资金需求,企业需要提前一个多月安排外债登记、开户等手续,否则将可能影响资金使用。 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便利化政策出台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积极落实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便利化新政策,大幅简化开户手续,企业仅需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及相关资料,银行短短几十分钟就完成了外债资金入账及结汇支付。企业表示,该项政策实施后,有效提高了融资效率。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业务 下一步,北京外汇管理部继续推动便利化政策的落实落细,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便利度,缓解疫情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增长。 2022-06-16/beijing/2022/0616/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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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06-16/liaoning/2018/0925/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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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地生效,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南中心支局与工商银行巴南支行、辖区重点企业开展座谈,为企业送政策、解难题。 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贸易方式、收汇流程等。巴南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现有便利化政策,耐心解答企业提出的资料真实性审核问题。工商银行巴南支行根据企业特性,提出今后将以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企业办理收汇业务,并将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巴南中心支局将加强走访、调研,推动各类便利化试点扩容增效;联合辖区银行进行政策解读,动态跟踪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做好业务指导,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2022-06-16/chongqing/2022/0616/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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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6/beijing/2022/0616/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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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5/xizang/2022/0615/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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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10/xizang/2022/0610/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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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在日喀则樟木新区农行樟木支行营业网点组织召开2022年上半年银企座谈会。本次会议邀请樟木口岸辖内4家外贸企业及两家金融机构人员参加。 此次座谈会通过开展面对面调研沟通和宣讲国家稳外贸政策、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等,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在疫情影响下跨境贸易中的“堵点”“痛点”,结合实际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为银行展业、企业享惠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会上,西藏白云进出口有限公司、樟木诺诺进出口贸易有限任公司、西藏立新措千手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其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代表先后发言,逐一介绍了对外贸易主营业务、进出口货物运输模式、货源地销售地、年均贸易营业额、进出口贸易资金结算方式、资金需求量及经营状况等,反映了因疫情导致外贸企业货物贸易量减少、资金需求量较小等情况。 座谈会期间,樟木口岸中心支局向银行和企业发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手册》,详细讲解了外汇避险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四类产品,着重讲解了产品中的案例,引导外贸企业视具体情况合理使用外汇产品规避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应对汇率避险能力。 2022-06-16/xizang/2022/0616/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