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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分局组织部门人员就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专题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国家金融监管重要组成机构,要提升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加强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领域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2-20/sichuan/2023/1220/2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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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18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706亿美元,升幅为2.28%。 2023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12-19/hainan/2023/1219/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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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13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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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1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3-12-20/guangdong/2023/1220/2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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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12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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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0/beijing/2023/1220/2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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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同志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3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科学阐释新时代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经济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 会议强调,2024年外汇管理部门要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有序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稳步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区域开放创新。二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强化宏观审慎逆周期调节,丰富风险应对工具箱,合理引导外汇市场预期,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三是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切实把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并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成效。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增强做好经济金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外汇局总经济师,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完) 2023-12-20/beijing/2023/1220/2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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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0/beijing/2023/1220/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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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试点以来成效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复制推广前期试点效果良好的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 此次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推动银行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继续统筹好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将风险防控与改革开放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3-12-20/beijing/2023/1220/2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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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数字普惠金融,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着力加强辖区外汇业务电子化水平,大幅节省企业和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成本。截至2023年11月,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共计办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11家,其中线上办理占比达60%,去年同期此业务电子化占比为0;日喀则辖内银行机构共计办理个人外币兑换业务218.34万美元,其中线上电子化业务占比达36.07%。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上线以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积极推广平台应用,鼓励和指导企业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办理业务,逐步推进辖区涉外企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工作。企业不再需要长途跋涉来到市区办理业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送的方式实现电子化审核,业务流程简便,业务用时短,有效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各银行外币兑换的便利化,辖内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外币兑换量大幅度增加。使我市外汇业务办理呈现出电子化、智能化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进一步推广和宣传数字化业务,让更多的涉汇主体享受高效便捷的线上外汇服务,进一步提升外汇金融科技服务的受众度和覆盖面,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外汇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2023-12-14/xizang/2023/1214/1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