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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法国巴黎银行集团董事长乐明瀚(Jean Lemierre)。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法国巴黎银行在华投资展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3-24/safe/2024/0324/2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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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等,均属于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内容。 2024-03-13/jilin/2024/0312/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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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加拿大博枫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马克•卡尼(Mark Carney)。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4-03-24/safe/2024/0324/24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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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心支局,沈阳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辖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制定了《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辖区各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4 年7月11日 附件1: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2: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附件 2014-11-17/liaoning/2014/1117/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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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心支局,沈阳地区各银行: 为促进我省个人对外贸易发展,推动个人贸易便利化,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辽宁省分局决定在沈阳五爱市场、鞍山西柳市场及辽阳佟二堡市场试行个人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现将《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加强与试点市场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试点市场个体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商户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手续证明上的营业场所明确为试点市场的免予提供),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各市中心支局应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与业务指导;各银行应完善内控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个人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按时报送《个人贸易出口信息申报汇总表》。纸质报表加盖印章,电子台账报送至current@liaoning.safe。 三、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密切跟踪和及时反馈试点政策执行情况。 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内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辽宁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反馈。 附件: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5 年1月29日 附件1: 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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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各市分支局,省内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发〔2014〕323号)规定,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可实行比例自律管理。为更好贯彻落实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外汇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支持辖内有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用足用好该项外债政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切实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 二、省内各银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债项下各项业务。 三、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刘萍 024-23440306 许勇 024-23440305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 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4 年12月2日 附件1: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 2015-04-28/liaoning/2015/0428/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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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化“本溪市分行外汇惠企便民服务支队”(以下简称“服务支队”)品牌建设,本溪市分局携手工行本溪分行国际业务部赴辽宁华岳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溪琅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外汇惠企便民”志愿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一对一金融服务,助力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本次活动通过实地参观和座谈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外汇政策掌握情况、政策和业务需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活动中,服务支队成员向企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企业生产周期、资金周转、所处行业环境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情况,并为企业义务普及了外汇业务管理原则、国际收支申报注意事项和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办理条件等外汇业务知识,深入探讨了企业当前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并逐一解答了企业的疑问。活动结束后,企业对服务支队一行的到访以及对政策方面给予的详细指导表示感谢,并表示将继续依法合规开展进出口等相关外汇业务,为本溪市涉外经济向好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此次活动,切实提高了两家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理解程度,加强了政银企三方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有效推动了近期总局相关外汇政策的落地实施,实现了惠企便民的良好初衷。下一步,本溪市分局将常态化组织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让雷锋精神融入日常,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为民”的使命与担当。 2024-03-25/liaoning/2024/0325/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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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获悉,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召开在即,为保障参会外宾支付无障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前期稳步开展博鳌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该示范区通过提供境外银行卡、移动支付、现金支付等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为境内外参会来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体验。 在机场、3家会议核心酒店设立支付便利化服务咨询点,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将配备精通外语并熟悉涉外场景支付业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境外来宾个人需求,由现场服务人员介绍相关支付工具使用方法,体验移动支付,解答相关支付问询等,为境内外人员提供支付便利。 同时,组织各金融机构在机场、银行网点、酒店等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支付服务指南折页、支付服务宣传海报、支付设施分布图等,确保支付服务宣传广覆盖、境外来宾支付无障碍;协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博鳌地区商户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收银员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支付方式。 “参会外宾们无须担心语言不通或支付不便的问题,通过简单易学的操作,便可轻松完成各种场景的支付流程。我们专门设立了支付服务咨询热线,快速响应参会外宾的支付服务诉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还开展明察暗访,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商户等支付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摸排走访、督促指导,推进支付服务国际化水平,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提供便捷、安全的支付服务保障。 2024-03-25/hainan/2024/0325/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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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汇发〔2014〕60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辽汇发〔2014〕78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下发〈辽宁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汇发〔2015〕14号)。 特此通知。 2024-03-25/liaoning/2024/0325/2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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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①,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① 本条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仅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在外汇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已于2013年11月9日修改并公布。 1995-09-14/safe/1995/0914/5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