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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以下简称许昌市外汇局)锚定“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改革目标,深植“一带一圈两谷”产业沃土,胸怀“两融五城四跃升”宏伟蓝图,以“五维聚力”优化外汇服务环境,在守正创新中破浪前行,于惠企利民中彰显担当,奋力谱写许昌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创新浇灌“试验田”深耕广拓,厚植发展“新绿洲”。许昌市外汇局建立“银行推荐+分局审核+动态评估”试点企业筛选机制,以“政策集成+精准滴灌”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政策改革。他们动态优化“优质企业储备库”,累计为44家优质企业开通跨境结算“绿色通道”,依托智能系统自动识别实现“秒申请、分钟办”,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与时间成本,让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2025年,该局便利化业务办理量与金额同比分别增长47%、20%,总量达4898笔、3.32亿美元,推进指数位列全省第四位,为涉外经济发展按下了“快进键”。 需求响应“经纬网”致密筑牢,消除服务“梗阻点”。许昌市外汇局以“政策减负+服务增效”组合拳为涉外企业构筑汇率风险“防护网”。一方面,积极开展汇率避险“首办户”拓展活动,创新推行“一户一策”,实现精准对接、靶向服务,2025年为113家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避险方案,签约金额1.82亿美元,首办户签约量居全省第三,为企业稳健运营注入“强心剂”。另一方面,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指导银行丰富外汇衍生品工具箱,通过减费让利、流程精简等实招,切实降低企业避险成本。2025年,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企业39家,签约142笔、4115万美元,累计让利43.53万元,以全方位服务助力企业稳健前行。 服务延伸“触角网”深扎基层,覆盖县域“神经元”。该局聚焦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匠心打造“政策直达+服务下沉”双轮驱动的传导体系,全力打通惠企利民的“任督二脉”。在辖区4个县(市)建立“直联点”,织就一张覆盖全域的服务网络。2025年,该局联合商务、海关、税务、银行开展政策宣讲会12次(其中县域专场5次),精准服务企业600余家,让政策红利“飞入寻常百姓家”。 执法亮剑“铁篱笆”筑牢扎紧,优化营商“软实力”。该局深化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线索移交、笔录问询全链条合作机制,严厉打击涉外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斩断非法资金链条,维护辖区外汇市场健康。2025年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8起,累计罚款130余万元,以实绩净化了市场生态。 聚力破解“硬骨头”攻坚克难,涌动经济“活水泉”。该局以目标问题为导向,通过深化会商协调机制,激活涉外经济发展的“一池春水”。2025年,他们参与“5+2+N”会商10次,高效解决企业难题12个;联合多部门在破解市场采购贸易收汇问题、推动综合保税区申建、制发许昌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及许昌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规划等方面持续发力,为贸易新业态构筑坚实的政策底座。政策赋能下,许昌外贸新业态逆势上扬:B保进出口总额达2.04亿美元,同比增长10%;跨境电商收汇3.98亿美元,同比增长51%;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突破3650万美元,同比增长50%。 2026-01-22/henan/2026/0122/2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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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聚焦金融服务“两高四着力”要求,以机制创新为抓手,锚定“办实事为民、降成本惠民、优服务便民、解难题助民”导向,精准定清单、协同抓落实,为辖区涉外经济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注入金融动能。2025年,辖区涉外收支总额122.87亿美元,外贸进出口总额84.79亿美元,业务量居全省第二。 为让外汇政策红利精准滴灌市场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精心打造“红心汇聚 利民惠济”特色品牌,采取“一线摸底-分类评估-跟踪落实”三步法,定期组织开展“走银行 进企业”一线走访活动。该局紧盯外贸形势变化,聚焦政策落实、跨境结算、投融资过程中的痛点难点,从问题紧迫性、帮扶可行性、群众受益性等维度出发,分类分级建立实事清单,让涉外企业真正吃透政策、用好政策。2025年,共开展“外汇便民”系列宣讲活动10次、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开展“进社区、进工厂”等七进活动46次,累计服务企业170余家,服务群众2500余人次,收集并解决问题124个,群众好评率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主动联合市商务局、海关制定《关于支持济源示范区涉外企业汇率避险工作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从三大方面提出13条支持措施,构建“政汇银”协同发力工作格局。开展外汇套保联合攻坚行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强化科技赋能,建立政策咨询、产品设计、资料审核、减费让利、线上签约、履约跟踪等“一站式、全流程”线上服务,在破解涉外企业“不会、不敢、不愿”困难梗阻的同时,实现汇兑成本和脚底成本“双降”。2025年,辖区累计制定避险方案153个,签约衍生品业务17.94亿美元,同比增长32.5%,外汇套保率35.03%,同比提升4.67个百分点,帮助减少汇兑成本约9000万元人民币。 针对辖区涉外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建立“调研问需-银行推荐-标识管理”优质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相关企业加入贸易便利化试点,实现特殊退汇、跨境结算等业务实时办理。2025年,辖区有便利化试点企业10家,试点银行6家,办理业务37.45亿美元,同比增长44%,因流程简化而减少纸质审核材料约4500份。同时,持续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完善客户分类与差异化审核机制,筑牢安全运行防线。2025年,辖区有展业改革试点银行2家,一类企业18家,凭指令办理业务16.78亿美元,同比增长109.4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分局紧扣外贸新动向、行业新变化、企业新堵点,主动联合市商务局出台《贯彻落实更加积极有为的外汇管理政策 促进济源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四大方面精准施策,制定18条稳外贸稳外资支持举措,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针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额度紧张情况,为1家企业申请扩容成员企业和合作银行共2家,新增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1.76亿美元。2025年,共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40笔,金额2.17亿美元;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16笔,金额0.78亿美元;办理跨境融资和境外放款业务351笔,金额31.01亿美元。 2026-01-22/henan/2026/0122/2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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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办事是真靠谱,既守住了监管的规矩,又考虑到我们企业实际经营需求,政策讲得明明白白,办事流程又快又省事,让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监管服务的温度!”河南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境外融资资金顺利到账后,对国家外汇局濮阳市分局的服务赞不绝口。 2025年,国家外汇局濮阳市分局锚定“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通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最后一公里’”核心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直面企业跨境融资中的痛点堵点,创新推出“精准挖掘需求、精细办理业务、精品提升体验”的“三精服务”,配套“加力重点行业对接、加力特色场景响应、加力数字赋能升级”的“三力护航”系列举措,以靶向施策、高效落地的外汇服务,为企业跨境融资清障铺路,为稳外贸稳外资、激发实体经济活力注入强劲动能,助力企业在跨境融资赛道上破浪前行。 精准挖掘需求,加力重点行业对接。国家外汇局濮阳市分局主动聚焦绿色产业、专精特新企业两大重点领域,工作人员带着问题进企业,累计对接企业60余家,通过“面对面”座谈、定向问卷调研(回收有效问卷50余份)、线上连接等多种方式,把企业在跨境贸易融资、境外债券发行等场景下的差异化需求一条条梳理清楚,深度挖掘涉外企业在融资额度、期限结构、成本控制、币种适配等方面的潜在需求,为后续定制跨境融资解决方案、优化金融服务供给提供精准数据支撑,以靶向式服务激活重点行业跨境发展动能。 精细办理业务,加力特色场景响应。国家外汇局濮阳市分局以“一企一策”全链条服务模式为抓手,构建“融资方案定制-业务协同落地-后续跟进”的闭环服务体系,联动辖内金融机构完成精准匹配,为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已成功为2家企业办理3笔外债签约登记业务,金额共计1275.08万美元。该批业务实现多维度精准适配:币种方面覆盖多币种组合,帮助企业有效抵御汇率波动风险;利率方面结合企业资信状况与项目周期性“量身定价”,切实满足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同时,动态跟踪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为企业提供特色场景下的跨境金融服务。 精品提升体验,加力数字赋能升级。国家外汇局濮阳市分局聚焦行政许可业务数字化转型,打通线上申请、材料提交、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的全流程服务链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快办”跃升。如今,线上申报材料复用率提升至80%,审核时长线下压缩60%,全流程平均办结时效缩短至1个工作日。本年度受理12笔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依托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业务各1笔,以“数据跑路”替代“企业跑路”,有效降低企业的“脚底成本”,业务办理“零超期”“零差评”,政务服务效率实现质的提升。 2025-12-19/henan/2026/0122/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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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以下简称“许昌市分局”)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坚持守正创新,围绕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持续优化升级县域外汇服务,有效保障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政策传导不断链、业务办理不减速、服务质效不下降。 政策送在紧要时。许昌市分局积极运用“5+2+N”政府联席会议平台,联合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通过“集中宣传+现场答疑+专人跟进”等形式,在辖内4个县(市)开展外汇政策集中宣传活动,覆盖500余家经营主体,实现辖内县域全覆盖。2025年,指导银行共为114家县域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329笔,签约金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48.4%,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进一步普及,县域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有效提高。 难题解在关键点。许昌市分局推动出台《许昌市县域金融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外汇服务问题、问题责任和解决措施“三张清单”,完善县域外汇服务协同联动机制,构筑汇、银、企三方外汇服务联络体系。局领导带队多次赴县域企业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县域外汇服务的难点、堵点,精准对接县域经营主体的具体困难和诉求,2025年,共协调解决跨境电商、外综服、市场采购等新业态、新模式下外贸企业急难愁盼问题11个,形成4个破解资金跨境收付差异化、复杂化典型案例并在辖内推广。 服务优在薄弱处。许昌市分局在辖内4个县(市)设立外汇业务直联点,在外汇业务规模较大、外贸企业家数较多的禹州市、长葛市建立县域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组建外汇业务服务团队,构建了政策咨询、业务辅导、风险提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框架。截至2025年底,许昌辖内县域便利化试点企业27家,累计办理便利化外汇业务4471笔,同比增长57%,金额2.83亿美元,同比增长35%。 2026-01-22/henan/2026/0122/2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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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鹤壁市商务局联合主办,中国银行鹤壁分行承办的“畅通国际循环·护航外贸外资”政策宣讲培训会举办。 本次活动旨在帮助涉外企业准确把握外汇政策导向,提升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能力,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形势。培训会通过集中宣讲、案例分析与现场答疑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鹤壁市28家涉外企业代表及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 培训紧扣“稳外贸、稳外资”主线,围绕外汇管理最新政策与企业实际需求,系统解读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贸易外汇结算流程、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提升合规经营与风险应对能力。 互动环节中,企业代表积极提问,就外汇账户开立、结售汇操作、贸易政策适用等实际问题,与相关部门及银行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专家回应清晰务实。 此次培训是鹤壁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涉外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精准政策宣讲与辅导,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知晓度和运用能力,有助于增强外贸外资发展动能,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鹤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6-01-22/henan/2026/0122/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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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鹤壁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目标引领下,2025年鹤壁市涉外经济呈现量增质升的良好态势。全年实现涉外收支总额9.05亿美元,同比增长50.35%;发生涉外收支企业达212家,金额和企业数量均创历史新高。这是记者2026年1月19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分局获悉的。 数据显示,2025年鹤壁市外贸进出口收支同比增长22.16%。其中,芯片、手机零部件、机电产品和建材等高技术行业进出口占比超过六成,尤其是芯片行业进出口规模达到上年的4.6倍,成为拉动鹤壁市外贸增长的核心动力。跨境投融资方面同样表现活跃,全年跨境投融资金额同比增长108.09%;实际接收境外汇入资金为上年同期的3.4倍,反映出鹤壁市吸引外资能力持续增强。此外,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本地企业积极布局海外生产基地以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带动向境外汇出资金实现较快增长。 2026-01-22/henan/2026/0122/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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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henan/2026/0128/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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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报合一”中FDI存量权益数据填报说明 2026-01-22/henan/2026/0122/2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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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9876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6437亿元,进口23439亿元,顺差299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3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7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2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829亿美元,进口3395亿美元,顺差43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99 434 贷方 26437 3829 借方 -23439 -3395 1.货物贸易差额 4679 678 贷方 23940 3468 借方 -19261 -2790 2.服务贸易差额 -1680 -243 贷方 2498 362 借方 -4178 -605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86 12 借方 -20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0 13 借方 -74 -11 2.3运输差额 -496 -72 贷方 466 68 借方 -962 -139 2.4旅行差额 -945 -137 贷方 444 64 借方 -1389 -201 2.5建设差额 56 8 贷方 98 14 借方 -42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75 -25 贷方 -30 -4 借方 -145 -21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35 5 借方 -30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76 -40 贷方 74 11 借方 -350 -5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7 31 贷方 474 69 借方 -257 -3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6 -17 贷方 732 106 借方 -847 -12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19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10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4-29/henan/2026/0429/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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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07/henan/2026/0507/2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