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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in January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RMB 1539.9 billion and RMB 1363.2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RMB 176.6 billion.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January 2022,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242.2 billion and USD 214.4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USD 27.8 billion. In January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RMB 3725.1 billion and RMB 3353.9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RMB 371.2 billion. In the US dollar terms, in January 2022, the amount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was USD 585.8 billion and USD 527.4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urplus of USD 58.4 billion.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Balance of payments (BOP) refers to all economic transactions 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 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 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that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banks, and foreign exchange sales means that banks sell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a bank and its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 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 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 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 The 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 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 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 net Delta 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 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 with client.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cash. In particular, the statistics include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 between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 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 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received from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the capital of non-banking sectors paid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2022-02-18/en/2022/0218/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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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辖区“两节”及冬奥会期间个人外汇业务平稳运行,持续推进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六安市中心支局于近期举办了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培训,同时对全辖银行网点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执行情况进行了督查。 一是强化政策培训效果。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开展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培训,全市(区县)具备对私结售汇资格的营业网点个人外汇业务人员共100余人参加。培训重点提示银行做好春节和冬奥会期间个人外汇服务,同时对个人结售汇、收付汇等业务要点进行详细介绍,解答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的疑惑。 二是拓展督查覆盖面。依托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团委、青年学习小组和县支行金融管理部,成立10个督查小组开展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督查,实现58家银行网点全覆盖;结合全省银行个人外汇服务问题清单,量化银行网点个人外汇服务软硬件标准和业务场景,确保督查工作不留死角。通过全面摸排个人便利化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堵点”和一对一反馈问题,对相关银行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政策传导实施起到了积极督促作用。 下一步,六安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坚持“以便民为中心”的目标,持续督导辖内银行落实个人用汇的便利化措施,切实提高辖区个人外汇服务水平。 2022-02-18/anhui/2022/0218/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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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襄阳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工作安排部署,认真梳理总结2021年自贸片区金融创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1月20日上午,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自贸区襄阳片区金融专题组年度工作会议。襄阳市政府、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高新区、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自贸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以及全市18家银行分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总结汇报了自贸片区去年金融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并针对下一步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了支持加工贸易金融业务高速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在内的新经济业态金融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纾解功能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等十大工作任务。 最后,会议指出各单位要进一步推动银政企合作,充分实现金融机构与企业、高新区建设与自贸片区改革创新互利共赢。 2022-02-18/hubei/2022/0218/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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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襄阳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工作安排部署,认真梳理总结2021年自贸片区金融创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1月20日上午,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自贸区襄阳片区金融专题组年度工作会议。襄阳市政府、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高新区、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自贸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以及全市18家银行分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总结汇报了自贸片区去年金融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并针对下一步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了支持加工贸易金融业务高速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在内的新经济业态金融支持力度,发挥金融纾解功能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等十大工作任务。 最后,会议指出各单位要进一步推动银政企合作,充分实现金融机构与企业、高新区建设与自贸片区改革创新互利共赢。 2022-02-18/hubei/2022/0218/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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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银行结汇15399亿元人民币,售汇1363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76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结汇2422亿美元,售汇21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78亿美元。 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2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3539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7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58亿美元,对外付款527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8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2-18/safe/2022/0218/20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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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2月银行结售汇数据 2022-02-16/jilin/2022/0216/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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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年伊始,2022年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态势。1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278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等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584亿美元,近九成来源于货物贸易项下,体现了近几个月进出口顺差增加,以及春节前企业集中收款等因素的影响。 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1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和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分别为67%和62%,同比分别略升2.4个和0.2个百分点,与2021年月均水平基本相当,说明市场主体结汇和购汇意愿保持稳定。 跨境双向投资保持活跃。1月份,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114亿美元,同比增长9%。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以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均呈现增长态势。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规模与2021年月均水平基本相当,总体延续净流入格局。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全球疫情演变和世界经济复苏仍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通胀高启压力下货币政策转向可能加快。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的态势没有改变,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格局没有改变,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总体趋势没有改变,将继续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的作用,夯实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 2022-02-18/safe/2022/0218/2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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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月28日) 2022-02-17/jilin/2022/0217/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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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389亿元,支出20542亿元,顺差384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762亿元,支出17405亿元,顺差43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627亿元,支出3136亿元,逆差50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829亿美元,支出3225亿美元,顺差60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3416亿美元,支出2732亿美元,顺差6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412亿美元,支出492亿美元,逆差8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847 604 贷方 24389 3829 借方 -20542 -3225 1.货物贸易差额 4356 684 贷方 21762 3416 借方 -17405 -2732 2.服务贸易差额 -509 -80 贷方 2627 412 借方 -3136 -492 2.1加工服务差额 81 13 贷方 86 14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5 贷方 58 9 借方 -29 -4 2.3运输差额 171 27 贷方 1040 163 借方 -869 -136 2.4旅行差额 -757 -119 贷方 67 10 借方 -823 -129 2.5建设差额 89 14 贷方 145 23 借方 -56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47 -23 贷方 21 3 借方 -169 -26 2.7金融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1 6 借方 -29 -5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368 -58 贷方 90 14 借方 -458 -7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2 22 贷方 372 58 借方 -230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3 41 贷方 687 108 借方 -425 -6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13 2 借方 -30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8 1 借方 -14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2-21/shaanxi/2022/0221/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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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21/shaanxi/2022/0221/1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