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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意愿结汇政策解读 2015-05-19/guangdong/2015/0519/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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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20/guangdong/2015/0520/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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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介绍 2015-05-04/guangdong/2015/050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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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2015-05-19/guangdong/2015/051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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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现将2016年度广州地区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含)已办理外汇登记且外汇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广州地区(不含增城、从化,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含特殊目的公司),均应在2017年6月30日(含)前完成2016年度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可通过手机登录微信扫一扫附图中的二维码了解有关操作。 二、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境内企业和事务所申报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端上年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成功办理境内(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用户仍可继续使用。另外,外汇局统一给每个企业增加了专用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登录密码为20150101Aa,若企业忘记密码可用上述用户办理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上传。 五、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不得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七、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存量权益登记咨询电话:020-818831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7年1月23日 附图: 2017-01-24/guangdong/2017/012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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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发布中国银行业(不包含中央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7216亿美元,对外负债9437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221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78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562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5747亿美元,债券投资48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98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80%、7%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579亿美元,美元资产5285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352亿美元,分别占比8%、73%和1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4858亿美元,债券投资137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20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1%、15%和34%。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362亿美元,美元负债2298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777亿美元,分别占比46%、24%和29%。 201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致函国际清算银行确认中国正式加入国际银行业统计(Intern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简称IBS),参加IBS是二十国集团数据缺口动议之一。IBS统计原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一致。外汇局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按照IBS要求编制,公布频率为季度。 发布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有助于反映我国银行业涉外业务运行,以及其资产负债全球摆布情况,对于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透明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和资产负债存量监测具有重要意义。(完) 2016-04-01/guangdong/2016/040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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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4年3-10月期间,境外付款人PR公司以分拆方式,分别向刘某、伍某等8人汇入资金9笔,金额合计38.6万美元,汇款用途为“工作一年以下工人工资”。上述资金以“职工和赡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人民币资金268.7万元全部汇集转入到刘某的个人账户。经查实,刘某与伍某等人为亲戚关系,上述汇款实际用于刘某归还银行借款。 ■定性 刘某上述分拆结汇行为,逃避境内居民个人限额结汇监管,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属非法结汇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刘某分拆结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1/guangdong/2017/041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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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5年5月,吴某将人民币185.9万元转账至邓某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邓某以每笔28.5万元转至境内居民谢某等5人的银行账户,上述5人以各自名义购汇4.59万美元并汇往吴某在美国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供吴某用于投资移民。 ■定性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属逃汇行为。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吴某分拆购付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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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2016年6月15日,臧某与王某在某商行内以港币兑换人民币,等值港币45000元。 ■定性 臧某与王某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其他合法的外汇经营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交易,属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臧某、王某上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2017-04-12/guangdong/2017/041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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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4-10/guangdong/2017/0410/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