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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深化特许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及网点),应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及第三、四章的规定,完善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机构符合上述要求(注册资本、申请前业务量及网点家数除外)的报告,申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上述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许机构,注册资本低于《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要求的,应及时增加注册资本,并于2013年5月1日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注册资本达标的报告。 未能按时提交达标报告的,外汇分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三、《试点办法》发布前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可根据《试点办法》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注意适当把握节奏,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避免机构和网点的盲目扩张。 四、《试点办法》发布前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应根据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有关机构的申请决定是否申请开展试点。拟开展试点的,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审核批复。外汇分局开展试点后,辖内其他城市满足附件2相关条件的,外汇分局可自行决定是否增加其为试点地区。 五、外汇分局应按照《试点办法》要求开展特许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解释,监督特许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试点情况。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及特许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310。 附件: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3.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2: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附件3: 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附件4: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 2012-04-24/safe/2012/0424/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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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外汇管理条例》、《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对于新设立及发生股权转让的特许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认真开展现场验收,严格审查申请机构的资质、股权结构或受让人业务背景,并充分考虑本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合理把握特许机构审批节奏,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 (一)特许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履行各项数据统计及报送义务。 (二)授权银行应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兑换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各外汇分局应建立对特许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机制,并加强对特许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特许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防止非法宣传、招商加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其他外汇分局的沟通,调查掌握辖内特许机构异地及外地特许机构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并跟踪其业务开展情况。 三、及时处置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业务或者涉嫌网络炒汇的特许机构,外汇分局应及时暂停或取消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对于外币代兑机构,外汇分局应督促授权银行及时暂停或取消其外币代兑业务。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特许机构从事前述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商业银行、特许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2日 2015-02-13/safe/2015/0213/5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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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合规、有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在保持现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政策,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取消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市场准入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推动业务创新。允许特许机构在为境内个人办理外币兑出业务时,接受客户支付的本人名下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四是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适当优化市场准入的业务量标准、技术条件、企业及管理人员资信状况等要求。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特许机构建立有效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2020-02-19/safe/2020/0219/15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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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19日,浙江省各外汇分支局累计指导辖内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等业务117笔、金额3233.1万美元,支持企业进口口罩1159.5万只、防护服6.62万套、护目镜7000个、红外线测温仪2200台、医用胶布4.45吨、消毒剂62万盒。 一、特事特办便利捐款捐物 2月份,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与蚂蚁金服深入合作,推出跨境人民币“闪速收款”业务。海外侨胞可通过该渠道快速汇入抗疫物资以及捐赠款。截至2月19日,已有20笔17.13万元海外侨胞抗疫物资通过该方式汇至武汉,4笔捐赠款汇至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2月9日,某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德国子公司出资采购总值约10万欧元的3000套防护服,全部用于捐赠,但存在进口不付汇问题。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该企业通过差额报告解决问题,支持企业慈善义举。 2月10日至12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萧山分行、萧山农商银行为2名个人按“不占额度”业务分别购付汇3.86万美元和1070美元,支持其进口防护服和口罩定向捐赠省内医院。 二、全力支持防疫物资进口付汇 2月7日,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需向波兰付汇8万欧元,用于进口5870件防护服,但企业尚未开立欧元账户。外汇局义乌市支局指导义乌农村商业银行凭相关合同文件及承诺书先行办理欧元开户业务,并通过网银顺利实现对外付汇。 2月10日,外汇局嘉兴市中心支局指导农业银行嘉兴分行为嘉兴某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多币种清算通道,成功为企业办理30万挪威克朗的额温枪进口付汇业务。 2月11日,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需对外付汇10万加拿大元购买防疫物品,但开户行工商银行科创支行受疫情影响暂未营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该行灵活调动周边西园支行力量,联系相关人员到岗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办理付汇。 2月11日,杭州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需对外付汇3055美元用于购买1万只口罩。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凭企业提供的进口业务微信截屏,用时不到10分钟为企业办理好业务。 三、鼓励银行减免外汇业务手续费 2月7日,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将从韩国进口100万只KF94口罩,货值108万美元,当日需向韩方支付30%的预付货款。外汇局义乌市支局指导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为其开辟防疫物资进口付汇业务绿色通道,并鼓励银行减免1000元汇款手续费。 农业银行温州瓯海支行明确,防疫物资相关结售汇业务实时享受结汇优惠120点、购汇优惠100点,其中进口企业和个人的付汇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指导建设银行余杭支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流程,减免手续费,累计为“非名录企业”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办理付汇业务10笔,金额59.7万美元。 四、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平湖某箱包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延迟出货,导致30万美元远期结汇暂无本金交割。外汇局嘉兴市中心支局指导经办银行开辟远期结汇展期业务“绿色通道”,协助解决企业暂时性资金周转难题。 2月6日,温州市某两家企业共计19.18万美元的跨境贷款业务即将到期,但受疫情影响,存在逾期还款压力。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指导建设银行温州分行为企业争取到28天还款宽限期。 金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下游企业延迟复工,导致该企业大量应收账款未能如期收回,无法承兑将于2月17日到期的21万美元进口信用证。2月12日,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指导金华银行为该企业办理进口信用证到期押汇业务,并降低融资利率30个百分点,减少融资成本约1.3万元。 五、搭建桥梁畅通收汇及融资 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内快递业务基本停运,辖内某企业出口无法交单、融资资料无法传递,影响出口收汇及融资。2月10日,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指导中信银行温州分行,派专人赴该企业受理融资业务,为其办理了2笔信用证项下进口代付业务,合计1072万美元,确保企业及时履约承兑。同日,指导龙湾农商银行派专员将温州地区16家企业的26份托收单据直接送至上海DHL公司,及时解决了企业交单难问题。 六、远程办理确保业务零延迟 2月3日,温州某贸易公司一笔出口信用证项下货物即将到港,但因疫情期间交通管控无法前往银行交单。外汇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指导宁波银行温州分行远程指导企业使用网银自助出单功能,顺利完成交单。 2月10日,某螺丝生产企业一笔金额125万美元的外债即将到期,但因复工日期延迟存在订单交付难、资金回笼慢等困难。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为其提供网上政务服务,通过邮箱完成相关文件的传输和初步审阅,为该企业办理外债延期登记一年。 2020-02-20/zhejiang/2020/0220/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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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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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9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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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2019年甘肃省办理银行结售汇金融机构 2020-02-19/gansu/2020/0219/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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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要求,指导银行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外汇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3日,茂名市亨润贸易有限公司紧急需要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丁腈手套用于当前疫情防护,但适逢银行网点不对外营业。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获悉情况后,立即指导经办银行向企业详细了解交易背景,简化购付汇业务流程和资料,制定快捷的业务办理方案。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内,经办银行完成了4笔进口手套货款的购汇及跨境汇出,金额合计25万美元,还免收全部手续费。企业高度肯定了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和银行高效温暖的办事方式。 2020-02-20/guangdong/2020/0220/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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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内江市中心支局按照总、分局要求,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外汇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截至2月16日,内江市中心支局指导辖内银行完成用于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的绿色通道跨境汇款业务12笔,完成绿色通道外汇捐赠业务1笔。 2020-02-17/sichuan/2020/0217/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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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内企业名录(截至2020年1月) 2020-02-20/beijing/2020/0220/1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