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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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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贸易信贷调查企业名单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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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17-02-20/liaoning/2017/022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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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17-02-20/liaoning/2017/022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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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8月30日)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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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8月30日) 2016-09-01/liaoning/2016/090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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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月25日) 2017-02-20/liaoning/2017/0220/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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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月25日) 2017-02-20/liaoning/2017/0220/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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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额勒贝格道尔吉总统, 各位同事: 很高兴出席第十一届亚欧首脑会议,与各位同事一起回顾亚欧伙伴发展历程,展望亚欧合作美好前景,共谋推动亚欧合作之策。首先,我代表中国政府,对蒙古国政府为本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同时,我代表中国政府对刚刚在法国尼斯发生的恐怖袭击中遇害的人员表示沉重哀悼,对受伤者及遇害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同法国人民坚定地站在一起,强烈谴责这种恐怖袭击行径。国际社会要团结一致,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 今年是亚欧会议成立20周年。20年前,亚洲和欧洲领导人以远见卓识,联手缔造了亚欧会议机制,开创了亚欧平等对话、全面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新时代。20年来,通过共同努力,亚欧各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和人文合作更加密切,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加强文明交流互鉴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比如,中欧已是彼此的最大贸易伙伴,去年贸易额接近7000亿美元。现在的亚欧,各领域合作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拥有40多亿人口的亚欧大陆,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超过世界一半,贸易总量接近全球七成。这里既有成熟的发达经济圈,也有快速崛起的新兴经济体,自然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关联性、互补性强,发展与合作前景十分广阔。亚欧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国际舞台上举足轻重。这是一个充满无限希望的大陆,是一个应该也完全可以在世界上有更大作为的大陆。 同时要看到,近来亚欧地区也面临一系列突出挑战,经济复苏和转型需要克服诸多难题,英国公投脱欧的后续影响有待观察。恐怖主义、难民问题成为本地区的棘手问题。刚刚在尼斯发生的恐怖袭击再次表明,恐怖主义已成为我们面临的极为严峻的威胁。 各位同事, 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复杂变化之中,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加速演变,亚欧地区既面临重大机遇,也有不少严峻挑战,谋合作、促发展的事业依然任重道远。本届首脑会议以“亚欧伙伴二十载,互联互通创未来”为主题,体现了成员的共同心声。在亚欧会议开启第三个十年之际,各方应牢记构建新型全面伙伴关系的使命,秉持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等亚欧会议的共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亚欧全面合作、提升合作水平的新途径。 第一,创新亚欧合作理念。各方应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推进亚欧友好合作全面深入发展。几十年来,亚欧大陆的力量分布更加均衡,各国利益交汇越来越多,日益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平等享受政治尊严、发展成果和安全保障的内在需求持续增强。各方应当顺应潮流,推动地区伙伴关系向着更加立体、深入的方向发展,开启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亚欧合作新航程。 各方应强化责任共担意识,有效应对地区挑战。近年来,亚欧地区各类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共同的挑战需要共同的行动,各方应当开展及时的对话和深入的合作,防止本地区产生新的动荡之源,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 各方应深化团结协作意识,提升亚欧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在支持世界多极化、倡导多边主义方面,亚欧国家具有广泛共识。面向未来,各方应在共同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上,就重大国际问题及时发出共同声音,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要摒弃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维护者。“和为贵”是我们的文化基因,谋和平是我们一以贯之的行动,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中国是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我们一贯坚持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要遵法守则,应遵守地区达成的规则,反对双重标准,反对曲解国际法;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政治手段解决分歧争端,而不是挑起冲突和对抗。二十国集团(G20)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最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今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将在中国杭州举行。我们期待与各方一道,携手完善全球治理,推动世界经济实现稳定复苏。 第二,增添亚欧合作动力。经贸合作是国与国关系发展的“推进器”和“压舱石”。我们认为,尽管亚欧会议是一个非正式对话机制,但有必要把合作引到更加务实的方向,特别是加强经贸合作。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亚欧各国普遍面临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增加就业的重大课题,这更需要密切经贸合作。我在两年前的米兰会议上倡议,重启亚欧经贸合作进程。我们高兴地看到,各方已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积极进展,我们期待中断十年的亚欧经济部长会议于明年恢复召开。 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构建亚欧大市场,是释放贸易投资潜能、拓展亚欧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当前,亚欧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还不理想且不均衡。我们应加快建设开放包容的亚欧大市场,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打贸易战,共同维护公正和非歧视性的贸易投资秩序。尽管亚欧国家已建立众多双边自贸区,但区域多边自贸安排却相对滞后,与工商界的期待还有差距。长远看,建立涵盖亚欧大陆的多边自贸安排,符合各方共同利益,值得研究探索。 推动亚欧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可以凝聚区域发展的新动力。这需要坚持开放、多元和共赢,对接彼此发展战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打破区域发展瓶颈,提升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共商、共建、共享”,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建设成效显现,带动了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我们倡导的国际产能合作,契合相关国家资源优势和实际需求,已取得积极进展。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共筑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平台,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让更多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亚欧人民。 密切经贸合作,既要顺势而为,筑牢合作基础,又要因时而变,开发更多“增值领域”。亚欧大陆连接太平洋与大西洋,如果建成横亘东西的交通、信息、能源大通道,就可以把大半个世界连在一起。亚欧各国应梳理和确定优先领域,加强互联互通建设。我们愿充分发挥亚投行、丝路基金等的投融资作用,探索灵活多样的合作模式。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层出不穷。中国愿与各成员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经济发展的合作,探讨区域合作新领域。中方将于明年举办亚欧数字互联互通高级别论坛、亚欧中小企业融资研讨会,这有利于拓展和创新合作。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关注的重大议题。亚欧各方应当落实共识,协调行动。 第三,夯实亚欧合作人文基础。互联互通关键是人心相通。密切亚欧全方位合作,需要加强人文交流,促进不同文明的对话和理解,塑造开放包容的软环境。多年来,亚欧各方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比如亚欧基金,在教育、文化、社会等领域已开展700多项活动,受到普遍欢迎,值得肯定和加强。中国积极开展与亚欧各国的人文交流,加强智库、工商界、媒体间的对话沟通,推动残疾人合作纳入亚欧合作进程,取得积极成效。亚欧各方应进一步简化签证、通关等程序,扩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就业、旅游、青年及创业等领域的开放交流,让民众享受更多合作红利。 机制建设有助于让亚欧会议这个平台变得更加坚实,也是亚欧会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的重要保障。我们赞成将互联互通作为亚欧会议常设议题,支持设立互联互通工作组。我们希望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协调,推动更多的务实机制建设,扩大亚欧会议影响力,提升亚欧合作有效性。 各位同事, 大家很关心中国经济形势,我愿借此机会作一简要介绍。今年上半年,在世界经济低迷、贸易增长乏力的大环境中,在国内长期积累矛盾不断显现的挑战面前,中国经济呈现“稳、转、活”三大特点。所谓“稳”,就是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一季度GDP增长6.7%,二季度保持平稳增长,符合年初的预期。市场销售平稳增长,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特别是就业和居民收入稳定增加,1-6月城镇新增就业717万人。这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也是一份不错的成绩单。所谓“转”,就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消费和服务业主导作用增强,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较快增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力度加大,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所提高。所谓“活”,就是各种类型的新经济活力四射,经济内在活力逐步增强。新增市场主体平均每天4万户,其中新增企业1.3万多户、高于前两年,有力地带动了就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快速成长,发展新动能加快积蓄。这些都增强了人们对中国经济的预期和信心。 同时,由于世界经济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中国自身发展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还不牢固,下行压力还在持续。但中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大、优势足、空间广,前景光明。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制造大国,还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为丰富的人力人才资源、最大规模的科技人员队伍、最具增长潜力的新兴大市场。中国政府负债率比较低,居民储蓄率比较高,宏观调控工具箱里可供选择的工具多,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创造力正在不断迸发。我们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信心有能力实现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任务,使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各位同事, 回首过去,亚欧合作成果斐然,令人欣慰;展望未来,亚欧合作空间广阔,令人期待。让我们以亚欧会议成立20周年为起点,用智慧和行动推动亚欧合作持久深入发展,为亚欧人民增添更多福祉,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2016-07-20/liaoning/2016/072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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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2016-07-20/liaoning/2016/0720/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