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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韩元汇率中间价 1.00CNY=165.59KRW 2017-07-26/qingdao/2017/0726/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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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银行应审核什么材料了解企业是否依法弥补亏损?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仓储等业务可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条 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请问如何处理? 答: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汇收支业务,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等规定办理。 3.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如何具体操作?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外机构依法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境外机构的外汇NRA账户。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收款方协商处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2017-04-19/dalian/2017/041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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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出台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未废止,仍然有效。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该《办法》明确了境内机构以下四种情况可收取外币现钞:①银行汇路不通的经常项目交易;②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③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④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考虑到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特殊性,其在收取外币现钞的同时需要进口免税品,因此,允许其所收外币现钞 进入经常项目账户,保留现汇。鉴于16号文规定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仍有实际收取现钞和保留现汇的需求,该法规至今保留执行,因此,在47号文中注明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免税商品经营单位结汇进行豁免(即16号文)。 2017-01-19/dalian/2017/0119/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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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2018 年4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召开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专题业务培训会议。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上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情况,并对下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今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进行了培训与解读。 2018-04-16/dalian/2018/041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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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6-06/dalian/2016/0606/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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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连市分局组织召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情况通报及政策培训会议,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20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大连地区今年 前三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了货物贸易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风险提示。 2015-11-13/dalian/2015/111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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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与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联合组织召开大连市涉外企业外汇政策培训会,辖内400余家涉外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会上,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相关业务骨干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报告、现场核查以及服务贸易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培训和答疑,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贸易管理处负责人讲解了货物贸易进出口实务及相关政策。此外,会议还通报了外汇管理有关情况,并对企业提出讲诚信、守规矩、尽责任三点要求,希望企业诚信合规、稳健经营,自主维护辖区外汇市场秩序。 此次培训是优化公共服务的实际举措,进一步加深了涉外企业外汇业务人员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操作流程的理解,强化了企业外汇业务人员各项业务办理的合规认识,对促进大连地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5-11-26/dalian/2015/11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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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4日 ,庄河市支局召开外汇指定银行政策通气会,辖内12家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副行长、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支局主管领导及全体外汇人员4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总局关于部分机构、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学习了大连市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介绍了辖内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和后续监管情况。参会各行对今年外汇收支、结算量变动和经营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就新出台的资本项目、国际收支新政策实施情况以及银行贸易融资风险应对手段等进行了现场交流。 会议要求各银行要履行好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处理好外汇经营中的盈利与合规关系,要增强底线意识,掌握好外汇管理政策界限,增强合规经营意识, 要强化沟通交流,进一步在改革推进、政策传导、信息反馈等方面同外汇局保持联系, 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 。 2015-12-14/dalian/2015/121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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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27日 ,庄河市支局召开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总、省、市局会议精神,总结了2015年庄河市外汇管理主要工作,分析了外汇收支形势,部署了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行长、部门负责人、支局全体人员共29人参加了会议。支局分管领导刘建勋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16年重点工作:一是搞好“三个延伸”的承接工作,外汇局、银行、企业等要密切联系,不断深化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加强对银行的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三是要求银行把握好外汇监管的取向和预期,履行好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及时发现和反映跨境资本异常流动迹象;四是外汇局、银行要切实改进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2016-02-04/dalian/2016/020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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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26日 ,庄河市支局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落实大连分局“延伸服务、延伸分析、延伸核查检查”三个延伸的工作要求,部署2016年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支局分管领导刘建勋副行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归纳梳理了分局有关“三个延伸”工作的具体部署要求,指出支局要把“三个延伸”作为2016年工作的切入点,发挥支局作用,做好延伸服务,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分析监测、核查检查。 会议指出,2016年重点工作:一是 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人员转型,要 克服安于现状思想,主动掌握辖区外经外贸、 银行、企业状况 ;二是分批次到分局学习外汇基础业务,尽快熟悉系统及业务流程 ; 三是确定调研课题,对出口重点行业开展调研 ;四是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尽早谋划符合“三个延伸”业务流程的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体系与外汇业务变化的同步性和有效性。 2016-02-29/dalian/2016/022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