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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可兑换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加快国内外汇市场发展、特别是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日益上升。此次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主要着眼于丰富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拓宽境内外市场主体的交易渠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这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改革举措。 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具体如何调整? 答:人民币外汇市场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9:30-16:30调整至北京时间9:30-23:30(区域交易运行时间暂维持不变);外币对和外币拆借交易系统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7:00-19:00调整至北京时间7:00-23:30。连续交易,中间不休市。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为什么以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答: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市场流动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仍以日间交易为主,并且最大程度反映中国外汇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夜间交易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可能使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汇率容易失真甚至有被操纵的可能。若以23:30的汇率作为收盘价,做市商参考这一价格为次日中间价报价,可能削弱中间价的基准性和代表性。如果做市商因为收盘价代表性不足而不参考进行次日中间价报价,又会影响中间价报价机制的权威性,造成收盘价与次日中间价的结构性偏离。因此,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价仍沿用16:30的成交价。 问:交易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参考汇率时点是否相应增加? 答:为便利人民币外汇定价与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市场汇率参考,延长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在目前10:00、11:00、14:00、15:00和16:00五个时点的参考汇率基础上,在中国货币网增加公布17:00、18:00、19:00、20:00、21:00、22:00和23:00七个时点的参考汇率,计算方法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价和询价等交易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问: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现阶段,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自愿原则,依法具体实施市场准入。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申请流程、技术标准和收费安排等与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标准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主体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需自主协商签署NAFMII或ISDA主协议。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实行做市商制度,合格境外主体是否也可以成为做市商? 答:考虑到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初期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磨合,现阶段合格境外主体只能以普通会员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暂不成为做市商。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对现有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模式有什么调整?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在中国境内外汇市场有两种业务模式可以选择:一是继续与境内代理行直接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中,境外参加行根据自身意愿只选一种模式。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达成交易,境内银行是否还需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若选择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需在交易日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人民币购售有关信息,其交易对手无需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015-12-24/shenzhen/2015/1224/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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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5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部署2016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各副局长,总会计师,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局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狠抓改革攻坚,加快简政放权和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强化风险防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升级版”初见成效,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推广至全国,直接投资的可兑换便利程度进一步提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稳步开展,事中事后监测管理不断加强,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震慑效应明显,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会议强调,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经济发展基本面好,潜力大,韧性强,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较为充裕,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外汇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外汇管理“五个转变”为指导,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部署了201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外汇监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审批,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和前瞻性,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深化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加快外汇市场发展;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指导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责任,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四是做好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各项目标,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五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继续加强党建工作,狠抓党风廉政、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完) 2016-01-11/shenzhen/2016/011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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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2月29日) 2016-02-29/shenzhen/2016/0229/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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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3月31日) 2016-03-31/shenzhen/2016/033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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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4月29日) 2016-04-29/shenzhen/2016/0429/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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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6年1月29日) 2016-01-29/shenzhen/2016/0129/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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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04-13/shenzhen/2016/041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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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4-13/shenzhen/2016/0413/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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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5/shenzhen/2016/011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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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企业版) 2016-05-13/shenzhen/2016/0513/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