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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各外汇指定银行、辖内相关主体: 2024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26号)。为落实文件要求,湖南省分局制定了《长沙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外汇指定银行、辖内相关主体研提意见。如有意见,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hunanwaihui@126.com。 感谢支持! 联系人:钟源宇 073184301785 谭诗怡 0731843016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4年11月19日 长沙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4-11-19/hunan/2024/1119/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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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外汇管理突发事件的危害,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近日组织开展了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局领导高度重视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召开外汇管理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强调了应急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中保证管理与服务不停摆的重要意义,并对2024年度分局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本次演练假定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外汇各部门从预案启动、预案实施、后续跟进全过程精准施策、从容应对、规范操作,有效消除了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保证了外汇管理业务的正常办理。 演练后,大连市分局对此次应急演练开展了评估。此次演练汲取了上次应急演练的经验,充分验证了大连市分局应急预案和应急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发挥了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科普宣教的作用,对于我分局应急能力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大连市分局将结合外汇演练评估结果,持续完善分局外汇管理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和风险事件发生时,做到组织有力、妥善处置。 2024-11-20/dalian/2024/1120/2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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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山西省内的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内设两个职能处室: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下辖10个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同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泉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治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朔州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晋中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忻州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吕梁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汾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分局 2023-08-17/shanxi/2017/0731/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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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差额交割远期交易管理代理进口的汇率风险 某企业通过代理公司办理货物进口。代理公司与境外出口商签订以美元计价结算的采购合同,与该企业签订以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合同,按照对外付款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该企业虽然不需要购付汇,但实际上面临未来汇率波动导致的人民币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 针对没有实际外汇收支的外汇风险敞口,该企业可以在银行叙做差额交割远期购汇交易,合约金额等于采购合同的美元金额,提前确定未来的人民币支付金额。 小结:与本案例类似,企业进口签订以外币计价、人民币结算的合同,若折算汇率不确定,同样存在没有实际外汇收支的外汇风险敞口。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交易并产生相应的外汇风险敞口。 2024-11-20/dalian/2024/1120/2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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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汇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4-11-20/ningbo/2024/1120/2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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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汇局宁波市分局经常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4-11-20/ningbo/2024/1120/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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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4-11-20/ningbo/2024/1120/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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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常见问题汇总 一、跨境信贷业务 1.问: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外债额度吗? 答:可以,外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受成立时间的限制,可以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申请外债额度登记。如外资企业选择“投注差”模式,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其“投注差”与外方注册资本的到位比例之乘积。如外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外资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为其最近一期净审计报表的净资产的2倍。 2.问:目前境内个人的外债尚未开放,境内个人不得以归还借款的名义购汇还款给境外个人,那么境外个人能以还借款名义汇给境内个人吗? 答:不能。境内个人对外直接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境内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放款,因而也不应发生境外个人归还境内个人贷款的业务。 3.问:外债专户销户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外管局核准件吗?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企业外债销户直接在银行办理,可凭销户申请、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办理,银行须核实外债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新的提款,外债销户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1.问:境内个人可以通过境外银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答:目前,境内个人仅可以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或者通过港股通、沪股通等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2.问:如果境内个人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持有合法外汇(如个人每年额度内的外汇存款,境外继承,出口收益,境外投资收益等),直接在境外用自有合法外汇开立境外股票账户,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会受到境内法律限制吗?合法吗?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持有外汇的前提是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合法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且存放境外的外汇其合法支出中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境内个人额度购汇汇出境外需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用途,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因此问题中提到的用自有外汇合法投资境外股票的情形均不存在。 三、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 答: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5.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六)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二)原业务登记凭证;(三)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四)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拟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是否要提供收入来源证明? 答: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但对于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可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征询相应级别公安,司法部门意见。 3.向外籍儿子赠与金额,汇出国,每年限额多少?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孩子为未成年人,因抚养需要汇出资金的,可按赡家款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汇出,或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赡家款购汇汇出。如孩子为成年人,属于捐赠行为,由于境内个人向境外捐赠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因此不能汇出。 四、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FDI企业注销申请将原始汇入的资本金汇给境外投资方,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 答:FDI企业注销,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根据注销登记生成的跨境流出额度办理资金汇出。注销登记和资金汇出应分别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6.4条和6.2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2.问:请问境内直接投资过程中外商资本金实际汇出国家与其注册国别不一致,但出资人名称一致,是否可正常办理? 答:应进一步了解实际汇出国家与注册国别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如果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可以正常办理;如果不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在了解清楚不一致的原因可以排除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但经办银行应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示,后续因该项不一致引起其他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经办银行应在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为: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3.问: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公司C,B未向C注资,现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请问对于这个股权转让事项A、B、C、D各自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由谁向银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假设发生上述股转之前,A或B已经按规定办理了C的外汇登记,那么在B未向C注资的情况下,B将其在C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D,可由B(也可以A)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C的股权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问: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如何办理资金划转? 答: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可以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境外参与竞标时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开立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二)如果竞标失败,竞标保证金直接由银行办理原汇路汇出境外;如果竞标成功,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银行将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原币划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三)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土地价款。 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需要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是否每笔境外放款对应一个专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2.问:境内公司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原境外子公司以前年度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利是否可以收回? 答:在境内公司出让境外子公司股权以前,境内公司作为合法股东可以收回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利润。 3.问:境内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分公司(非子公司),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审批手续尚未办完,先需向境外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可否以境内公司与境外房屋出租合同为依据,进行支付? 答:境内企业在获得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前,如果因为境外投资(含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急需支付境外办公场所费用的,可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7.1的有关要求,在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之后汇出相应的前期费用。 4.问: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企业分红能否汇回?能汇回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怎么申报,可否直接结汇,如果汇回是通过境外企业汇回还是境内个人的境外账户汇回? 答: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一下问题中的境内个人开办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范围内的业务并且是否履行过相关的登记和手续,如果属于37号文规范的业务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属于境内个人的利润应由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境内,境内个人收汇时应向结算银行提交有关利润分配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申报后可以结汇。 2018-12-04/shaanxi/2018/1204/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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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分局提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填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办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制作《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交受理机构审核盖章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或者挂号信方式寄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分局国际收支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外汇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 2018-12-27/shaanxi/2018/1227/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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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四季度汉中市跨境金融工作,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分局召开2024年全市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汉中市商务局、汉中市经济合作局以及汉中市9家商业银行20名外汇业务主管参加本次会议。 座谈会上,汉中市分局深入分析2024年以来全市外汇收支形势,通报全市跨境金融工作的进展情况与不足,汉中市商务局、汉中市经济合作局介绍全市外资外贸工作概况和部分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各银行汇报交流重点业务进度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会议强调,全市跨境金融系统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加大优质金融外汇服务供给,切实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一是抓好业务培训,防范涉外业务风险。二是强化政汇银企跨部门合作,协力推进各项试点在汉中落地。三是扎实做好政策传导,引导经营主体用好、用足各项外汇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2024-11-20/shaanxi/2024/1120/2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