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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http://www.gov.cn/premier/2023-03/01/content_5743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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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http://www.gov.cn/xinwen/2023-03/01/content_57439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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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http://www.gov.cn/premier/2023-02/25/content_5743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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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http://www.gov.cn/xinwen/2023-03/01/content_5743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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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4.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6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7万亿美元)。 2023-02-27/shenzhen/2023/0227/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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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快车道” 策划: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制作:浙江省分局 2023-03-02/shenzhen/2023/0302/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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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确领导下,福建省分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配合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扎实做好外汇政策与业务宣传,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现将全年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工作动态政务信息发布。以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分局子网站(以下简称“分局子网站”)为主,保持分局政务信息较高的更新频率,全年发布各类子网站信息334条,其中信息公开目录信息316条。二是在分局子网站新增公布规范性文件1件,并及时更新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是及时公开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处罚信息,2021年,分局本级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业务结果990件,通过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和分局子网站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12起。 (二)多元化政策传导与市场沟通。一是加强跨部门宣传协作,提升政策传导。联合当地人民银行依托省政府新闻办平台召开季度新闻发布会,传递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正能量。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政策与相关工作成效共43篇次。联合商务部门开展汇率避险培训宣传,助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套保理念和套保能力。指导银行自律机制开展“千名客户经理进万家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传与避险产品推介活动。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积极开拓宣传渠道。制作94项图解、短视频、动漫等通俗易懂的线上宣传产品,点击量超18.9万次。制作10期外汇普法微视频,促进群众提升抵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意识。通过三大运营商向社会公众发送防赌反赌、依法用汇守诚信等公益短信,在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能力水平和诚信自律意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三)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以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为出发点、以化解公众切身困难为落脚点,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落实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加强与人民银行法律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2021年接收7份市场主体的依申请公开申请,其中自然人6件、商业企业1件,均予以公开,市场反馈良好,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强化内部风险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网站信息发布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公开信息的质量。明确分工职责,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管理。二是严格依法行政,指定内控专岗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风险点的前置管控、事后抽查,落实“一站式”窗口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数量 本年废止数量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1 1 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9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1 0 0 0 0 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1 0 0 0 0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6 1 0 0 0 0 7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基层外汇业务人员需定期先从政务系统导出许可信息,汇总到省分局统一手动导入总分局的网站进行公示,耗费较多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我分局将积极探索业务系统与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方式,优化信息公开的渠道,提升信息公开的效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2年1月18日 2022-01-28/fujian/2022/0124/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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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51-5189505,传真号码:0951-5189505。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5号,邮政编码:75000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受理机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1-05/ningxia/2023/0105/2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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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3-01/qingdao/2023/0301/2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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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3年1月) 2023-03-03/qingdao/2023/0303/2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