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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27/safe/2024/1227/25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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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直接持股不足10%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如何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系列报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三)项对外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第1点: 对于申报主体直接持股大于0且不足10%,但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达到10%以上(含)的境外被投资机构,申报主体应将持有该机构的股权信息填报在A01-1表中。 2025-03-04/tianjin/2025/0304/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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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2/content_7004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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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2/content_7008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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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2/content_70085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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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帮助更多外贸企业了解、运用好外汇政策。在外汇局贵州省分局指导下,毕节市分局制作“汇力黔行惠企利民”宣传长图,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汇率避险等相关外汇政策解读汇集成二维码,便利社会公众通过手机扫码,快捷迅速的了解外汇政策。 附:宣传海报 2025-03-04/guizhou/2025/0304/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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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safe/2024/0726/25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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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的行政体制是省管县,机构改革后,国家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下辖2家地市分局、5个营业管理部,负责15个省直辖县级区域的外汇管理服务工作。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海南省分局坚持党建引领,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业务流程优化方案,结合辖区实际,着力加强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新形势下更好履职尽责,持续提升县域外汇服务水平,为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服务基础。一是明确县域派出机构职责权限。县域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成立后,海南省分局主动作为,加强对县域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各派出机构以省分局名义开展所赋予的外汇管理服务工作。二是全面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18项全局性内控制度进行修订,新增制定内控制度2项,印发处室层面内控制度汇编,指导派出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为依法高效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机制建设,构建服务阵地。一是全面建立地市级自律机制。结合辖区省管县的工作实际,指导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市级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工作方案,突破原有的行政管辖区域,实现地市级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扩容,覆盖至机构改革后地市分局管辖的全部县市银行机构。目前辖区2家地市分局管辖的县域银行机构全部纳入自律机制管理。全省形成了省自律机制、三亚自律机制、儋州自律机制“一体两翼”的自律管理格局。二是正式启动外汇业务直联点。积极指导地市分局探索成立县域外汇业务直联点,打造县域外汇业务管理服务的“前哨阵地”“服务站点”“沟通桥梁”。截至目前,辖区1个外汇局县级外汇业务直联点、2个以自律机制名义成立的县级外汇业务直联点正式运营,为县域外汇服务优化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开展业务集中培训。组织对派出机构外汇工作人员开展1期集中培训,指导省级银行机构加强对县域网点的业务管理,三亚市、儋州市分局组织对县域银行机构外汇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坚持学中干、干中学,全方位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能力。二是发挥外汇专员作用。完善外汇专员工作台账、监测体系、问题解决机制和效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外汇专员在强化政策对接、推动政策落实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外汇专员真正成为外汇政策的“宣传员”“调研员”“服务员”。三是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县域涉外业务发展情况,指导派出机构和县域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切实转变作风,提升服务意识,深入市场一线,聚焦经营主体业务办理中的难点堵点,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及时沟通反馈,切实提升服务水平。(金融时报2025-02-24) 2025-03-04/hainan/2025/0304/2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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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眉山市分行党委2025年第3次会议召开。党委听取了外汇管理科《关于2025年四川省外汇管理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汇报,就2025年眉山市外汇管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突出便利化,在优化外汇服务上下实功。要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指导银行推出更多的“便利化+”金融产品,提高便利化覆盖率。紧盯市场主体合理诉求,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精准摸排企业避险需求,持续做好企业汇率避险工作,稳步提升首办户和套保率。进一步优化县域外汇管理服务,推动“直联点”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强化市场监管,在风险排查上亮实招。要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监测制度,加强风险排查,对问题线索及时给予监管处置。认真落实外债管理要求,指导银行严格办理外债登记,防止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违规办理跨境融资。强化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设,联合研判、联合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活动。 三是夯实基础工作,在规范化标准化上出实绩。做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扩大“零差错”机构数量。严格执行总局省分局各项要求,规范办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加强内控制度学习和自查自纠,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并在日常业务中执行到位。加强对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动营业管理部规范履行“三定”方案规定的外汇管理方面的职责。 2025-02-26/sichuan/2025/0226/2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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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促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江津分局联合江津区商务委、区外经贸企业协会、西永海关、世界贸易网点联盟等开展2025年江津区外经贸企业政策培训,区内60余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各单位围绕外经贸企业关心关注重点开展政策解读。江津分局重点宣讲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外汇服务、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贸易新业态等方面政策;西永海关重点解读出口流程、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等方面政策;江津区商务委详细解读国际市场开拓、境外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大足区商务委讲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信保重庆分公司介绍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产品等。 本次培训全面宣传解读涉及外经贸企业的便利化支持政策、贸易新业态知识等,有效提升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助力企业进一步理解应用外汇管理政策,积极应对国际市场变化,切实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外向型经济发展动能。下一步,江津分局将继续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和培训服务,打好“组合拳”,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04/chongqing/2025/0304/3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