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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yunnan/2021/1108/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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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1-12-07/yunnan/2021/120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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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人民银行、外汇局“23条”措施及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相关要求,云南省外汇管理局建立 “两加两减”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激发涉外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一)在优化服务上做加法,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电子化,建立外汇服务“单一窗口”,提供“网上办、一次办”“热情办、微笑办”等优质服务,外汇行政许可实现“一网通办”,办理流程公开透明,办理进度可实时查询,业务平均办结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全省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办理好评率达到100%。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取消11项外汇管理证明事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资料,改由内部核查,同时为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外汇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合20类外汇账户。持续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服务,改革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二)在科技赋能上做加法,推进金融外汇服务提质增效 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将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试点推向全省,搭建省内监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广泛参与的跨境区块链平台。其中,“出口应收账场景”解决了广大中小外贸企业在传统贸易融资中由于银行核查质押物真实性困难等导致的融资难问题,大大缩短融资申请周期,有效提升企业融资成功率,截至2021年末,全省累计办理融资金额1774.8万元;“服务贸易支付便利化场景”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办税付汇在税务银行两头跑问题,大幅节约了脚底成本,平台累计惠及166家市场主体,办理对外支付金额15.95亿美元,企业平均业务办理时间从2日大幅缩短至15分钟。 (三)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巩固外汇管理改革成果 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诉求,推进各项便利化措施落实落细。全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截至2021年末,业务累计发生3.42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30.04%。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有效提升省内企业境外融资额度,便利省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多渠道融资,2021年,全省共办理外债提款20.14亿美元,境外放款汇出1.39亿美元。不断简化办事流程,将外债注销业务、内保外贷注销业务、境外放款注销业务等环节下放至银行办理,大幅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四)在企业顾虑和成本做减法,提升企业应对风险能力 持续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牵头成立云南省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组,制定外汇局、自律机制、银行三级联动工作方案,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宣传。深入云天化联合商务公司等4家企业、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0家银行进行政策培训宣传,开展银行衍生品业务发展状况、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使用情况等调查。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研究形成“几家抬”专项保补方案,通过财政奖励、风险分担、商业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汇率风险套保成本。2022年一季度全省套保工具履约额达7.6亿美元,同比增长90%,套保履约率16.9%,全省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稳步提升。 2022-05-13/yunnan/2022/0513/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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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持续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工作,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大理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通过“三结合”, 认真开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主题党日活动。 一是结合推进党建与外汇业务精细化融合发展,积极参加省分局组织的主题党日活动。 2022年4月20日,分局组织开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专题组织生活会,大理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以视频形式参会,中心支局何春光副局长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活动。 通过重温入党誓词,聆听黄照影副处长挂职瑞丽期间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亲身经历,中心支局全体参会人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更加强化了党员意识,更加坚定践行初心使命的自觉性,对共产党员在面对艰难险阻时的“担当、奉献、坚毅”有了更为直观的体会和认识;通过聆听朱斌副局长的工作要求,听取分局及兄弟中心支局的经验做法,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对推进党建与外汇业务精细化融合发展的方法、路径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二是结合提升辖内银行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水平,与中信银行大理分行联合开展“监管赋能增动力 党建强核促发展”的联学联建活动。 活动中,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书记向中信银行全体人员介绍外汇管理体系、政策框架,结合中信银行业务实际,详细介绍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要点、便利化措施。 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的相关制度、银行易错点等。 此次联学联建活动,丰富了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内容,在提升银行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强了中心支局党支部与银行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好地形成“党建+业务”的双融合力。 三是结合保障个人真实、合理用汇需求,开展个人外汇业务明察暗访工作。 为促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于4月21日、22日对辖内部分银行网点开展明察暗访工作。 暗访人员先模拟客户办理留学、旅游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向银行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提问,最大化还原业务办理情景,掌握真实情况;后向经办人员表明身份和来意,进行实地查看、调阅文件资料、开展知识测试等。 通过明察暗访,全面考察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执行力,着重考察银行网点政策理解及传导、风险提示及合理引导、服务及业务处理、风险防控等四大类基本能力。外汇管理科党支部人员根据察访结果针对性地指导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党员、干部以对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能力”主题党日活动,提高了政治能力,增强了担当奉献精神,为强化党建与外汇业务深度融合发展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2022-05-07/yunnan/2022/0507/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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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7/yunnan/2021/1207/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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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4月30日) 2022-05-09/yunnan/2022/0509/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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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03 2022-05-09/yunnan/2022/050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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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03 2022-05-09/yunnan/2022/0509/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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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市分局15家分局自2023年10 月10日起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州(市)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分别刊“行政许可专用章(1)”“行政许可专用章(2)”“行政许可专用章(3)”,文字自左而右横排。印章具体名称如下: 序号 印章所属州、市分局 行政许可印章名称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昭通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靖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溪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6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7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普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8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理白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迪庆藏族自治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沧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09-28/yunnan/2023/0928/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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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理性有序。7月份,国内基本面预期改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逢低购汇”有所增多,属于正常的理性交易,再加上对外分红派息进入季节性高峰,使得当月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逆差。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健。一是货物贸易仍是跨境资金流入的基础性来源。7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维持较高水平,高于上半年月均值。二是境外资本流入态势逐步向好。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跨境资金净流入回升,7月份净流入规模为近一年来次高值;来华证券投资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外资总体净买入境内股票和债券。三是境内主体有序开展对外投资。 展望未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政策组合拳效果不断显现,我国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市场主体理性程度持续提升,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外汇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础依然坚实。 2023-08-21/yunnan/2023/0821/1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