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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20-08-10/neimenggu/2020/0810/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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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2/neimenggu/2020/0902/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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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574亿元,支出13818亿元,顺差375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132亿元,支出11622亿元,顺差451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42亿元,支出2196亿元,逆差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07亿美元,支出1972亿美元,顺差53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02亿美元,支出1658亿美元,顺差64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6亿美元,支出313亿美元,逆差10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756 536 17574 2507 -13818 -197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510 643 16132 2302 -11622 -1658 2.服务贸易差额 -754 -108 贷方 1442 206 借方 -2196 -313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9 贷方 69 10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56 8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277 -39 贷方 345 49 借方 -621 -89 2.4旅行差额 -561 -80 贷方 125 18 借方 -686 -98 2.5建设差额 3 0 贷方 58 8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7 -8 贷方 24 3 借方 -81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2 3 借方 -17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8 -24 贷方 36 5 借方 -203 -2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1 16 贷方 288 41 借方 -177 -2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404 58 借方 -299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8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9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9-08/neimenggu/2020/0908/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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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21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外汇管理支持疫情防控、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管理等。(完) 2020-08-05/neimenggu/2020/0805/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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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同步废止法规29件,实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一本通”,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指引》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并根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更新《指引》内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0-09-07/neimenggu/2020/0907/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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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2020-01-10/neimenggu/2020/01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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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6 2020-08-26/neimenggu/2020/0826/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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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在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重点围绕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把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商业银行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强化外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意见》明确,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释放更多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完) 2020-06-17/neimenggu/2020/0617/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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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7月31日) 2020-08-24/neimenggu/2020/082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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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8-03/neimenggu/2020/080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