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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xizang/2024/0726/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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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秉承“外汇为民”服务理念,聚焦涉外企业“极难愁盼”问题,优服务、促便利,助力涉外经营主体用好用足外汇政策,着力推进山南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6月末,山南市涉外收支总额2853.11万美元,同比增长76.98倍;银行代客结售汇总额1059万美元,同比增长24.07倍。 促服务,提升重点涉外企业跟踪服务。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深入开展“外汇为民”主题活动,针对山南市经常、资本项下业务发生较多的企业,配备“一对一”外汇业务顾问,安排专人对接三川能源集团等重点企业,了解涉外经营主体在外汇业务办理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本着“越合规、越便利”的政策导向,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回应和建议。 促便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推动高频主体、高频业务网上办,向涉外经营主体提供网上业务办理的政策宣介、流程指导等服务,切实增强涉外经营主体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意愿。首次通过线上方式为西藏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通过“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受理登记许可事项;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为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变更资料采取先预审再邮寄的方式,助力异地企业减少“脚底成本”。 促联动,提升跨部门宣传服务质效。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与市商务局对接了解边境贸易、外贸企业、商务奖补资金运用以及企业培育情况,与市旅发委、市旅投公司对接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系列活动,强化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与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反洗钱部门联合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视频,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份,接受现场咨询20余人次。 2024-08-01/xizang/2024/0801/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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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山南分局联合人民银行山南市分行科技部门、辖内2家外汇从业银行全力做好网络攻防演练工作,旨在准确、高效处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等风险,确保涉外经济稳定发展。 联合辖内金融机构做好系统联动监测。为引导山南市金融机构按照网络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要求,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第一时间向辖内2家外汇从业银行下发关于做好网络攻防演练的业务提示。从银行端数字外管系统用户账户的安全使用、加强计算机终端密码管理、以及加强网络安全监测等方面做好工作提示,防止银行端不要随意提供或泄露外汇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同时要求银行将相关工作要求传达至下辖所有网点,并指定1名联络人,合理做好系统监测工作,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联合人行科技部门开展系统应急演练。跨部门排查本次演练采取桌面演练方式,模拟山南市分局网络通讯线路中断突发事件,共设置了网络故障处置、涉外收支数据查询、结售汇旬报报送处置3个场景。在演练过程中,参加演练人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中心支局业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模拟演示应急启动、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情形,有效检验了业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验证了应急预案实操性、适用性、全面性以及业务人员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下一步,山南市分局将认真领会总局、西藏分局对网络攻防演练期间的各项要求,从维护辖区涉外经济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认识,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2024-07-26/xizang/2024/0726/1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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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充分释放便利化政策红利,落实稳预期、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精耕细作,汇银企合力助推林芝市外贸高速发展。 近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分管局领导裴文军带队前往林芝市云农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研,会同农行林芝分行一道参观企业厂房,深入了解企业产品优势和经营发展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听取企业对于外汇政策的需求,解答企业关于涉外金融服务的疑点难点,同时要求农行林芝分行根据企业外汇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丰富外汇金融产品,保障外贸企业无后顾之忧。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分管局领导裴文军同志强调,林芝市涉外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在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好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于外贸企业应以呵护、扶持为先,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同时,对于该企业即将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外汇局建议企业在办理外汇收支时优先使用跨境人民币进行结算,结算便捷且能进一步规避汇率风险。 下一步,林芝市分局将继续通过汇银企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对银行、企业的业务指导,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企业。同时引导银行创新跨境融资产品,丰富汇率避险工具,用好用足“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 2024-07-15/xizang/2024/0715/1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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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024-04-27/xizang/2024/0427/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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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3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4-03-15/xizang/2024/0315/1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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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4-03-15/xizang/2024/0315/1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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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2023年末) 2024-01-26/xizang/2024/0126/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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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4-02-02/xizang/2024/0202/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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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放款业务可以以人民币登记,美元放款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8条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2.企业的外债还清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企业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定。 3.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吗? 答: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取消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4.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如何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相关主体一般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具体要求请关注外汇局每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5.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点是什么?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即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6.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7.企业境外放款能在银行办理注销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机构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8.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9.外商投资企业做币种变更登记时,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按哪天的汇率折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3.4第三条,原则上按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 10.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于何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11.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减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一条及第六条,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应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2.在办理境外上市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后,如后续再发生减持,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四条,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记。 1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时,同时获批H股“全流通”需要单独办理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第八条,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首发或增发)备案时同时获批参与H股“全流通”的,无需单独申请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与境外上市登记一并办理。 2024-09-11/xizang/2024/0911/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