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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代理进出口业务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因此代理项下的收/付汇业务应纳入电子数据核查管理范围。 2020-01-09/hebei/2020/0109/1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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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的电子扫描件等。 2020-01-09/hebei/2020/0109/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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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原则”的条件下,可以在审核电子单证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2020-01-09/hebei/2020/0109/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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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超过5万美元的,提供合同或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办理。 2019-03-15/hebei/2019/0315/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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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按照境外个人管理,同时和境内个人一样,双向享有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2019-02-01/hebei/2019/0201/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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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按照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制度,B类企业货物贸易付汇需核注额度。目前对于经常项下服务贸易并未实行分类管理,B类企业服务贸易付汇也无需核注额度。 2019-07-31/hebei/2019/0731/1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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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汇资金来源仅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帐户内资金。 2019-06-18/hebei/2019/0618/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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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5/hebei/2020/0115/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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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合同和发票。(2)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3)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4)超额度或超期限的付汇业务,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银行审核并扣减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0-01-20/hebei/2020/012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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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进口报关单或合同或发票。(2)预付货款需提供进口合同或发票。(3)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此外,银行应根据“展业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2020-01-19/hebei/2020/0119/1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