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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汇局刚刚公布的2016年6月末外债数据有什么新变化吗? 答:总体来看,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回升。自201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季度全口径外债数据。从2015年外债变动看,除6月末外债余额有小幅上升外,9月末和12月末的外债余额环比分别下降8.9%和7.4%。2016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降幅放缓,环比下降3.6%。201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环比增长2%,初步逆转了2015年二季度以来外债总规模持续下降的态势,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外债去杠杆进程接近尾声。 问:目前,对境内机构借用外债,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一系列便利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融资的改革措施。一是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2016年4月底,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二是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底,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三是统一并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6月,全面实施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以上改革政策的实施,为跨境投融资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 问:请问您对未来外债形势有何判断? 答: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进一步企稳。根据2016年以来我国全口径外债的变动趋势,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随着外债管理改革措施的落地实施而进一步企稳。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继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6-10-09/ningxia/2016/1009/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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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开展法规清理,2009年以来已宣布废止和失效近900件外汇管理法规文件。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29号),再次废止和失效法规文件27件。 一是按照完善制度供给、简化管理的原则,逐条分析法规条款内容,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等。所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办理,如个人用汇仍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办理,监管要求没有变,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的原则没有变。 二是按照建立逻辑一致、简明清晰政策框架的原则,加强法规“底账”梳理,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如关于1998年年底清理中央单位半封闭帐户、2005年开展外汇账户管理改革试点、2010年和2011年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等的通知。 前述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进一步提升了便利化水平,便于市场主体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等展业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11-07/ningxia/2016/1107/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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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5-12-28/ningxia/2015/1228/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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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16-12-06/ningxia/2016/1206/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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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国际银行业统计的本地银行业统计(Locational Banking Statistics, LBS),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国数据,这表明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再次得到国际认可,数据透明度持续提高。正式加入LBS是继实施《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和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以来,我国全面弥补二十国集团(G20)数据缺口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扩大国际银行业统计报送经济体是G20数据缺口动议的目标之一,本次中国加入后,LBS数据报送国家/地区增至46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地区12个,发达国家/地区22个,离岸金融中心12个。 201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总计7780亿美元,在全球银行业跨境债权规模排名中居第10位,对外负债总计9180亿美元。从币种构成来看,2016年6月末,美元对外资产5490亿美元,对外负债274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750亿美元;人民币对外资产730亿美元,对外负债3580亿美元,对外净负债2850亿美元。 BIS新闻原文见其官方网站www.bis.org/publ/qtrpdf/r_qt1612s.htm。(完) 2016-12-13/ningxia/2016/1213/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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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11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0月底下降691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1月30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16亿美元,较10月底下降691亿美元,降幅为2.2%。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1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美国大选后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呈现贬值、债券价格也出现回调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2016-12-07/ningxia/2016/120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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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有记者问,对当前对外投资形势如何看?需要坚持什么样的对外投资方针政策? 答: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保持较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化我国与各国互利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坚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坚持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规范市场秩序,按有关规定对一些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促进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016-11-28/ningxia/2016/1128/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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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外媒报道,德意志银行正在与外汇局讨论将出售华夏银行股份所得汇出境外。请问上述报道是否属实? 答: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此业务在外汇管理方面不存在政策障碍。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机构转让其在境内机构的股份,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购付汇手续,银行进行真实、合规审核后即可办理,不需要外汇局事前审批或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真实、合规的跨境股权转让交易,积极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 2016-10-09/ningxia/2016/1009/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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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0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89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218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35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6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2061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74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2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9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63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30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55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3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12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97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5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7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逆差225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90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605 贷方 2 61017 借方 3 -55411 1.A 货物和服务 4 5672 贷方 5 56393 借方 6 -50721 1.A.a 货物 7 8890 贷方 8 50582 借方 9 -41691 1.A.b 服务 10 -3218 贷方 11 5812 借方 12 -9030 1.A.b.1 加工服务 13 199 贷方 14 212 借方 15 -1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5 贷方 17 140 借方 18 -85 1.A.b.3 运输 19 -1300 贷方 20 1526 借方 21 -2826 1.A.b.4 旅行 22 -2969 贷方 23 203 借方 24 -3173 1.A.b.5 建设 25 123 贷方 26 235 借方 27 -11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68 贷方 29 353 借方 30 -285 1.A.b.7 金融服务 31 19 贷方 32 80 借方 33 -61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58 贷方 35 217 借方 36 -67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53 贷方 38 1023 借方 39 -77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17 贷方 41 1770 借方 42 -95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3 贷方 44 23 借方 45 -4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 贷方 47 27 借方 48 -30 1.B 初次收入 49 -435 贷方 50 3838 借方 51 -4273 1.C 二次收入 52 369 贷方 53 786 借方 54 -41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605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6 借方 58 -6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60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865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061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469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408 2.2.2 储备资产 64 -1740 2.2.2.1 货币黄金 65 -24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9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5 2.2.2.4 外汇储备 68 -140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820 贷方 2 8916 借方 3 -8096 1.A 货物和服务 4 829 贷方 5 8240 借方 6 -7411 1.A.a 货物 7 1299 贷方 8 7392 借方 9 -6092 1.A.b 服务 10 -470 贷方 11 849 借方 12 -1319 1.A.b.1 加工服务 13 29 贷方 14 31 借方 15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 贷方 17 20 借方 18 -12 1.A.b.3 运输 19 -190 贷方 20 223 借方 21 -413 1.A.b.4 旅行 22 -434 贷方 23 30 借方 24 -464 1.A.b.5 建设 25 18 贷方 26 34 借方 27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0 贷方 29 51 借方 30 -42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12 借方 33 -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7 贷方 35 32 借方 36 -9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7 贷方 38 149 借方 39 -11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20 贷方 41 259 借方 42 -13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3 借方 45 -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贷方 47 4 借方 48 -4 1.B 初次收入 49 -63 贷方 50 561 借方 51 -624 1.C 二次收入 52 54 贷方 53 114 借方 54 -6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20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1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2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565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02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506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05 2.2.2 储备资产 64 -255 2.2.2.1 货币黄金 65 -35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2.2.2.4 外汇储备 68 -20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3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12 贷方 2 6655 借方 3 -6044 1.A 货物和服务 4 619 贷方 5 6151 借方 6 -5532 1.A.a 货物 7 970 贷方 8 5517 借方 9 -4548 1.A.b 服务 10 -351 贷方 11 634 借方 12 -985 1.A.b.1 加工服务 13 22 贷方 14 23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贷方 17 15 借方 18 -9 1.A.b.3 运输 19 -142 贷方 20 167 借方 21 -308 1.A.b.4 旅行 22 -324 贷方 23 22 借方 24 -346 1.A.b.5 建设 25 13 贷方 26 26 借方 27 -1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7 贷方 29 38 借方 30 -31 1.A.b.7 金融服务 31 2 贷方 32 9 借方 33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0 贷方 35 24 借方 36 -7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8 贷方 38 112 借方 39 -8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9 贷方 41 193 借方 42 -10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贷方 44 3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0 贷方 47 3 借方 48 -3 1.B 初次收入 49 -47 贷方 50 419 借方 51 -466 1.C 二次收入 52 40 贷方 53 86 借方 54 -4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12 2.1 资本账户 56 0 贷方 57 1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61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22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2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78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153 2.2.2 储备资产 64 -190 2.2.2.1 货币黄金 65 -26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2.2.2.4 外汇储备 68 -15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3-05-25/ningxia/2023/0525/2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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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5-25/ningxia/2017/0525/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