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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以下简称广东协调机制)召开2020年第三次例会,传达学习金融委办公室近期重要会议与相关文件的精神,通报推动金融支持广东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广东金融运行中的主要风险隐患。本次例会由广东协调机制召集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主持,广东银保监局局长裴光、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以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金融委办公室近期重要文件精神以及相关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会议指出,广东协调机制要按照金融委办公室的要求,发挥沟通协调、信息交流、落实监督、调查研究“四个平台”作用,落实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各项政策;要根据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部署,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防范辖区金融风险。 会议通报了各成员单位落实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政策的做法和成效。会议指出,广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综合运用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财税政策及其他政策措施,协同做好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广东协调机制将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的工作要求,继续推动金融支持政策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地,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推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助力实现保市场主体的目标。 会议讨论研判了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的金融风险,并提出了协同应对风险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广东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发挥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加大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力度,提高区域金融风险分析、监测与预警的效率,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0-10-16/guangdong/2020/1016/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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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份以来,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托各种平台开展系列外汇宣传活动,有效扩大了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法规的认识。 ——汇政联合宣讲政策。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应邀出席地方政府部门举办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新闻发布暨政策宣讲会,宣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便利化政策,指导跨境电商企业办理外汇业务。 ——汇银联动助力企业。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等金融机构实地走访了廉江市石喜环保科技公司、湛江市环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解决外汇需求献计献策。 ——外汇宣传进校园。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光大银行湛江分行到岭南师范学院开展“外汇政策进校园”宣传活动,向在校师生普及个人外汇知识,介绍境外留学用汇注意事项。 ——外汇宣传进银行网点。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通过在营业网点设置现场咨询台、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外汇政策、大堂经理适时宣讲引导等方式,讲解外汇政策要点,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依法依规办理外汇业务意识。 2020-10-15/guangdong/2020/1015/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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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政策解读,更好地为申报主体提供精准业务指导,2020年9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举办国际收支直接申报业务培训。培训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全辖各级外汇局分支机构业务骨干近80人参加。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通报了辖区直接申报业务总体情况,解读了新版直接申报业务指引的修订内容,提出了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操作思路,并对下阶段新的申报主体加入直接申报统计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过此次培训,参会人员对国际收支直接申报政策及业务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掌握了直接申报业务核查方法和技能,为有效提升直接申报数据质量打下了基础,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2020-10-20/guangdong/2020/1019/1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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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开展了一连三期的官方微信系列宣传活动,为辖区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打响头炮。 本次线上宣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进行,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主题,具体分为“跨境赌博篇”“网络炒汇篇”及“地下钱庄篇”,内容涵盖以上三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危害、常见套路、案例警示及安全提示等,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方便、快捷、受众广的特点,组织辖内分支机构积极转发,进一步拓宽宣传广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2020-10-19/guangdong/2020/1019/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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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优化资本项目业务流程 2020-10-16/guangdong/2020/1016/1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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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 2020-10-21/guangdong/2020/1021/1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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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自贸区外汇业务试点 2020-10-22/guangdong/2020/1022/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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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外汇改革试点政策——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2020-10-15/guangdong/2020/1015/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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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4-28/guangdong/2015/0428/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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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4/guangdong/2015/0424/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