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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4月,银行结汇12336亿元人民币,售汇15036亿元人民币。2024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08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3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4月,银行结汇1737亿美元,售汇2118亿美元。2024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159亿美元,累计售汇7788亿美元。 2024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204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754亿元人民币。2024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984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233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21亿美元,对外付款6303亿美元。2024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250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2858亿美元。 2024年4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其中,外贸发展向好态势明显,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保持较高规模,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外资积极配置人民币资产,4月境外投资者净买入境内债券、股票分别为1247亿和451亿元人民币。此外,4月跨境外币收支基本平衡,跨境人民币净流出增多,主要体现了人民币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影响。5月以来,内外部环境持续改善,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未来,随着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持续增多,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均衡。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5-24/beijing/2024/0524/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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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立足于践行“四下基层”、探索县域外汇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创新开展外汇业务直联点建设。在辖区各县域分别选择1家金融机构作为市分局外汇业务直联点,力争将其打造成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标杆行、外汇服务创新的引领行、业务风险防范的示范行。 近期,外汇局潍坊市分局在前期3家外汇业务直联点建设基础上,又选择2家股份制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授牌为外汇业务直联点,并同步开展涉外政策宣讲,形成股份制银行“三级联动、组团宣讲、下沉营销”的宣讲模式,有效提升县域涉外金融服务质效。一是银行总分行团队直接对县域企业“面对面”宣讲。2家股份制银行上级行大力支持直联点建设,利用其扁平化的组织架构优势直接对县域企业提供专业化政策宣讲和个性化业务指导,使其系统内创新产品和服务最早在直联点县域落地。二是基层企业诉求直接反馈给银行产品设计团队。股份制银行具有至简化的决策传导优势,外汇直联点将县域企业的业务诉求和创新需求第一时间传递给其上级行并体现到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中。三是银行上级行直接给予直联点对口人力资源支持。利用股份制银行直联式的管理模式优势,由上级行派国际业务骨干常驻开展工作,对县域企业提供业务支持和政策辅导。 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5家直联点,形成国有大行县域分支机构、股份制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三种直联点形态,各自立足自身业务优势,明确主攻方向,推进落实直联点建设要求,已组织10次集中宣讲,直接惠及420家企业,反馈企业诉求18条。 2024-05-21/shandong/2024/0521/2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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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分局党总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以“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的奋勇姿态落实外汇管理改革举措,扎实推进“汇心向党”品牌建设,不断拓展“英萃沙龙”“青年突击队”等子品牌内涵,推动形成“一体两翼”的党建工作格局,为科学高效履职提供了强劲支撑,有效支持了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济宁市分局党总支上报的《打造“汇心向党”品牌 构建“一体两翼”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格局》党建案例,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党建和业务融合”创新案例评审活动中荣获二等奖,是山东省唯一获奖的市分局。 下一步,济宁市分局党总支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方式方法,深化党建和外汇业务融合成效,为推动济宁市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024-05-16/shandong/2024/0516/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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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山东省分局“优汇服务进万家”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外汇政策宣传竞赛活动取得实效,5月10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组织召开“优汇服务进万家”外汇政策宣传竞赛工作调度会。会上,10家银行分别汇报了“优汇服务进万家”外汇政策宣传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应邀与会的《齐鲁晚报》济宁记者站相关负责人从新闻媒体的专业视角,对外汇政策宣传工作提出了创新宣传角度、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等3方面建议。会议要求各银行机构提高对外汇政策宣传竞赛的重视程度,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充分讲好“济宁外汇故事”,实现涉外金融服务“可感可触”,切实提高涉外主体对外汇政策的知悉度与认同感,推动各项外汇政策直达基层、落到实处。 下一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将持续优化外汇政策宣传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外汇业务银行、涉外企业间的沟通合作,提高外汇政策传导效率,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5-10/shandong/2024/0510/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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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吴燕生副行长到韶关市旭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外汇局韶关市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 调研组一行听取了企业关于生产经营、进出口和跨境投融资情况的介绍,与企业围绕当前外贸形势、汇率避险、跨境人民币结算、投融资需求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回应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诉求。 吴燕生副行长表示,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持续推进落实各项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政策,加强与涉外企业的沟通,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 2024-05-24/guangdong/2024/0524/2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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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05-23/guangdong/2024/0523/2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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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14/fujian/2017/0314/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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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08/fujian/2017/0208/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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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6/fujian/2024/0326/2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