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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一是辖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二是辖内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天津辖内企业可享受自贸区企业同等便利化政策。 具体政策要求可详询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 022-23209129(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022-66239191(滨海中心支局) 2020-12-18/tianjin/2020/1215/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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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五条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20-12-18/tianjin/2020/1218/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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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境外,境外进口商要求其在境内的办事处支付外汇给A公司 ,则该笔款项如何申报? 答:A公司在收到境内办事处垫付的货款时因资金未发生跨境流动而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的办事处收到境外汇入款时,应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并根据境内A公司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内办事处代垫+贸易方式+商品名称+货款。 2020-12-30/tianjin/2020/1230/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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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境内企业在境外设一办事处,已支付办事处在境外的购房款,因境外房款下调,境外办事处将部分房款返还汇回境内。则返还的房款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支付境外办事处的购房款,应申报在“621030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境外不动产支出”项下;因境外房款下调而由办事处退回的购房款余额,应在“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申报在与原涉外支出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购房款余额退回。 2020-12-14/tianjin/2020/1214/1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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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会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12-22/tianjin/2020/1222/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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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如何办理外汇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2020-12-21/tianjin/2020/1221/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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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天津市分局召开2021年第1次局务会,传达学习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会议听取了分局各处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落实总局会议要求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2021年分局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就做好2021年分局工作确定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自贸区开放创新建设。二是加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稳定。三是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打击外汇投机行为。四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解决工作实需。五是坚决贯彻落实总局和天津分行党委各项工作要求,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2021-01-25/tianjin/2021/0114/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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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商品鉴定公司主营进出口货物商品鉴定,包括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商品到港检验鉴定,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装船前检验鉴定。进出口货物鉴定后,委托方若无异议将依据协议支付有关费用。由于涉及进出口货物,该公司在鉴定过程中聘请了外方技术人员,并需支付相关费用。该种业务的收、付款申报应如何处理? 鉴定费是进口商为检验货物的质量而支付的费用,偏重于检验、验证的技术服务,因此境内商品鉴定公司进行检验鉴定所获得的收入应当申报在“228039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其他技术服务”项下;聘请外方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而支付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39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技术服务-其他技术服务”项下。 2021-01-07/tianjin/2021/0107/1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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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口岸附近一家境内酒店为方便酒店客人进出境内外两地,在境外联系了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租用汽车为酒店客人提供专车服务,现酒店对外支付给境外汽车公司租车费应如何申报? 境内酒店支付境外汽车运输公司的租车费,申报时需区分是否带有工作人员。 对于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租赁,应申报在“22203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客运”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带有工作人员陆运客车租车费。 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租赁(干租业务),应申报在“22804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带有工作人员陆运客车租车费。 2021-01-11/tianjin/2021/0111/1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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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某航空公司驻我国办事处定期将收取的空运费汇回境外母公司,该空运费应如何申报? 答:该航空公司办事处收取的空运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应当根据其空运费的具体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①如果该空运费与客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 ②如果该空运费与货运有关,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22202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相应项下。 ③如果空运费与客运和货运有关,应按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交易性质选择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2020-12-31/tianjin/2020/1231/1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