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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http://www.gov.cn/premier/2020-11/12/content_5560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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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3/content_5561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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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2/content_55610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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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4/content_5561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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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确领会《民法典》精神实质,正确在外汇工作中落实《民法典》,常德市中心支局采取集中学习、岗位学习与授课学习等相结合方式,在全科检查核查人员中掀起了《民法典》学习热潮。 一、集中学习,领会要义。7月10日,中心支局组织全科人员开展了一次《民法典》集中学习讨论会。首先由全体人员原汁原味学习领会《民法典》核心内容,其次全体人员就《民法典》逐条开展讨论,重点结合外汇检查办案程序、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案件审议制度以及各业务条线核查制度等开展学习讨论。 二、授课学习,把握重点。7月20日,中心支局组织全科人员集中收听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的《民法典》专题视频讲座,系统性地学习《民法典》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授课结束后,分管局长就外汇检查核查中落实《民法典》进行了强调,要求全体检查核查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扎实落实《民法典》精神,突出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炒汇、跨境赌博以及虚假欺骗性交易等侵害人民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 三、岗位学习,学用结合。8月份,中心支局要求各业务条线检查核查人员在工作之余,结合各岗位检查核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民法典》岗位学习,深入了解《民法典》精粹,并在工作中学以致用,做到内容熟悉,适用准确,规范行使公权力,严格遵守检查核查操作流程,真诚尊重私权利,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树立外汇依法行政与服务为民的形象。 2020-09-17/hunan/2020/0917/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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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衡阳地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及企业在金融外汇方面的需求,助力衡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1月12日,外汇局衡阳市中心支局、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工行衡阳分行等一行赴建滔(衡阳)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组与建滔实业举行了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企业经营情况、面临的困难及金融外汇服务需求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座谈会中,建滔实业首先表示对调研组到来的欢迎,接着介绍了企业情况,受疫情影响,企业今年效益有所下滑,但下半年通过努力,经营状况在不断改善,感谢外汇局、跨境办和工行一直以来对企业在金融外汇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企业将一如既往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外汇局重点了解了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复工达产、现阶段企业有无外债需求等情况,对企业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质量提出了要求。外汇局同时表示,欢迎企业随时就外汇政策进行相关咨询,对于企业合理的用汇及结算需求,外汇局将与银行一道,给予企业不遗余力的支持,帮助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2020-11-16/hunan/2020/1116/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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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透明度,11月5日上午,怀化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2020年度全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集体评议会,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对公、对私业务部门负责人;怀化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及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共28人参加了会议。 评议会上,辖内银行以抽签形式确定了展示汇报顺序,依序对一年来各行业务开展情况、内控管理情况、政策培训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工作配合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展示。在听取各行集中展示后,怀化市中心支局评估小组进行了现场评议打分,工作人员计算平均分后当场宣布了7家银行的集体评议结果。 最后,怀化市中心支局分管副局长李云雀对本次集体评议会进行了点评,并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一是继续高度重视外汇工作。二是继续加强外汇业务相关制度的培训学习。三是稳定外汇人才队伍,加强人才建设。 2020-11-06/hunan/2020/1106/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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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娄底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0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集体评议会。全市9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及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人等30余人参加了此次评议会。 本次集体评议创新增加了银行对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涉外经济发展内容的展示,辖内9家外汇指定银行按照抽签顺序,从业务发展、内控管理、风险控制、政策培训与宣传等方面依次汇报了考核期的外汇业务工作,上台晒出了金融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成绩单。 本次评议会由娄底市中心支局分管行领导、外汇管理科正副科长、外汇指定银行的分管行领导担任评委,各评委对各银行考核期内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评议,并现场公布得分结果。本次评分将与日常评分一并纳入各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年度评分内容,综合得出2020年度各银行的评估等级结果,并将评估结果运用到2021年度外汇业务管理中。 2020-10-26/hunan/2020/1026/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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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促进基层党建与业务履职深度融合与促进,10月15日,国际收支处党支部开展“汇策汇智 惠企惠民”主题党日活动,并邀请专家做专题授课。专家围绕地区大型跨国企业当前境外融资环境、具体融资案例、经验总结等进行深入讲解。部分党员代表围绕授课内容、参与模范机关创建等内容发表了心得体会,表示提升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更要结合外汇管理本职,认真高效履职尽责,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服务涉外实体作为出发点、落脚点和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诠释央行人的初心使命。 2020-11-17/neimenggu/2020/1109/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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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20-11-04/shenzhen/2020/1104/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