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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有效贯彻落实“学党史 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精神,近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辖内相关银行机构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对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 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石油井下设备生产的出口型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竞争不断加剧,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发展面临多重考验。座谈会上,调研组认真聆听并询问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同时,对企业开展了金融政策宣教,引导企业积极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主动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确保稳健经营。 下一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金融服务,全面收集企业生产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和建言献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全力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12-27/shaanxi/2021/1227/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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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1年11月,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世界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持续恢复,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2-23/jiangxi/2021/1223/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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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4/guizhou/2021/1224/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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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2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1年,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具体指导下,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助力“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一是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投资,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积极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准备工作。二是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引导企业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三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左右。四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积极配合中央巡视。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纪法意识。 会议强调,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发展阶段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助力宏观经济稳定,着力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部署了2022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党的建设质量,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做好中央巡视问题整改,把整改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推动分支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是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监测研判和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外汇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三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推进外债便利化改革。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规范运行的外汇市场。深化传统贸易形态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促进外贸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优化个人用汇服务。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引导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四是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改善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和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坚持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执法标准的跨周期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零容忍”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推进专业化的投资能力建设、科技化的运营管理能力建设、市场化的机构治理能力建设。六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外汇市场法治建设,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高水平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加大外汇重点课题研究。深化“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老干部代表应邀出席会议。 2021-12-28/shenzhen/2021/1228/1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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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和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呈现顺差,规模分别为98亿美元、183亿美元,均低于上半年月均水平,表明外汇收支及外汇供求更加均衡。截至7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359亿美元,较6月末增长0.68%,主要受非美货币相对美元走强、全球资产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稳定。7月份,结汇率与售汇率均与近几个月的平均水平相当,体现市场主体交易和预期基本稳定。其中,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9%;衡量售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出入合理有序、总体均衡。7月份,货物贸易跨境收支延续顺差格局,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保持高位;外资继续净增持境内债券,显示人民币资产的吸引力依然较强。另一方面,企业分红派息进入季节性高峰,与往年同期水平相当;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支付继续低位运行,境内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总体稳定。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世界经济不平衡复苏,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发展动力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外汇市场成熟度进一步提升,将为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1-08-23/guizhou/2021/0823/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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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321亿美元,较7月末下降38亿美元,降幅为0.12%。 2021年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全球股市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外部环境错综复杂,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但我国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济保持稳定恢复态势,发展质量继续提升,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09-08/guizhou/2021/0908/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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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日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 1996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消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价格浮动幅度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有以下行为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交易中心承担,同时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币种及品种、清算方式的; (二)无故拖延清算资金划拨的; (三)向上级主管机关上报虚假交易情况的;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交易中心理事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开除等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或其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给外汇市场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不准对外公布的内部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照本规定制定交易中心章程、业务规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96-11-29/safe/1996/1129/5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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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2021年我国经济工作,科学研判了当前经济形势,明确提出2022年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深刻阐述新发展阶段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会议指出,明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外汇管理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化对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正确把握新发展阶段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谋划明年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会议强调,明年外汇管理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激活发展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更好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做好冬奥会、冬残奥会用汇保障工作。二是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完善直接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支持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防范化解外汇领域重大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企业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四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加强和改善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切实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经济学知识、科技知识学习,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好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切实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外汇局总会计师,局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完) 2021-12-16/dalian/2021/1216/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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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0日银发〔1989〕284号印发 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第三条①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10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 第五条 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时填写。 第六条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 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 第九条 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③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 第十条 开户行④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⑤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代理登记,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①修改为“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外债转贷款的还本付息核准工作”。 ②修改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的还本付息或者偿付租金,使用单位应当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者偿付租金通知单,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凭外管部门的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手续。国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外汇租赁本息的偿还,可以凭转贷款登记证、债务合同、还本付息通知书,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手续”。 ③外汇额度已经取消,“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的规定应当按照“直接用外汇或者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执行。 ④“开户行”应当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⑤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89-11-10/safe/1989/1110/5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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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改进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早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二)关于外汇贷款的登记,改目前的债务人逐笔登记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即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按月定期逐笔向外汇报送经银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及变动反馈表》。 (三)企业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后由银行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四)企业购汇还款和异地还贷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后到银行办理。 (五)外汇局可授权具备资格的银行按照规定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六)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债权人贷款登记、还款备案等情况进行事后核对和检查。 二、分局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局提出在本地区进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国内外汇贷款情况及管理现状; (二)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四)授权银行的资格;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分局经批准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的改革试点后,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特此通知。 2001-08-08/safe/2001/0808/5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