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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6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增长。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980亿美元,较2019年3月末增长263亿美元,增幅1.3%,主要源于债务证券余额增长。 总体来看,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外债的稳定性增强。随着我国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4月被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认可度进一步提升,持续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2019年二季度,我国全口径外债增量七成以上由非居民购买境内人民币债券推动,且非居民中主要以央行等中长期投资者为主,由此带来外债结构持续优化。2019年6月末,中长期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3个百分点,本币外债占比较2019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延续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态势,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有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我国国际收支保持总体平衡,外债风险可控。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同时切实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9-30/hubei/2019/0930/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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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9-29/hubei/2019/0930/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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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216亿元,支出15065亿元,顺差115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873亿元,支出11867亿元,顺差300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43亿元,支出3198亿元,逆差185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10亿美元,支出2146亿美元,顺差16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18亿美元,支出1690亿美元,顺差42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1亿美元,支出455亿美元,逆差26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151 164 16,216 2310 -15,065 -214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006 428 14,873 2118 -11,867 -1690 2.服务贸易差额 -1,855 -264 贷方 1,343 191 借方 -3,198 -455 2.1加工服务差额 85 12 贷方 87 12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40 6 借方 -22 -3 2.3运输差额 -415 -59 贷方 266 38 借方 -681 -97 2.4旅行差额 -1,436 -205 贷方 196 28 借方 -1,632 -232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92 13 借方 -64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28 4 借方 -58 -8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9 3 借方 -12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2 -26 贷方 32 5 借方 -214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183 26 借方 -167 -2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2 16 贷方 387 55 借方 -275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4 1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44 -6 贷方 9 1 借方 -53 -7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9-29/hubei/2019/0929/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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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4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456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41亿元,储备资产减少519亿元。 2019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98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912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075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5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6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0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1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1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6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7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8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293亿美元,初次收入顺差37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3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54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4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9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3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5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00亿SDR,储备资产减少55亿SDR。 按SDR计值,2019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3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0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2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7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9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146 462 333 贷方 2 50,246 7,374 5,325 借方 3 -47,101 -6,913 -4,992 1.A 货物和服务 4 3,733 548 396 贷方 5 45,563 6,687 4,829 借方 6 -41,830 -6,139 -4,433 1.A.a 货物 7 8,218 1,206 871 贷方 8 41,532 6,095 4,402 借方 9 -33,314 -4,889 -3,531 1.A.b 服务 10 -4,486 -658 -475 贷方 11 4,031 592 427 借方 12 -8,516 -1,250 -903 1.B 初次收入 13 -810 -119 -86 贷方 14 4,215 619 447 借方 15 -5,026 -738 -533 1.C 二次收入 16 223 33 24 贷方 17 468 69 50 借方 18 -245 -36 -2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456 214 154 2.1 资本账户 20 -4 -1 0 贷方 21 2 0 0 借方 22 -6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460 214 155 资产 24 -2,914 -428 -309 负债 25 4,374 642 46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41 138 100 2.2.1.1 直接投资 27 587 86 62 资产 28 -1,750 -257 -186 负债 29 2,337 343 248 2.2.1.2 证券投资 30 244 36 26 资产 31 -1,555 -228 -165 负债 32 1,799 264 19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6 10 7 资产 34 169 25 18 负债 35 -103 -15 -11 2.2.1.4 其他投资 36 45 7 5 资产 37 -296 -43 -31 负债 38 341 50 36 2.2.2 储备资产 39 519 76 5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601 -675 -488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984 882 636 贷方 2 95,651 14,104 10,158 借方 3 -89,666 -13,222 -9,523 1.A 货物和服务 4 5,372 791 570 贷方 5 86,034 12,686 9,137 借方 6 -80,663 -11,895 -8,567 1.A.a 货物 7 14,138 2,084 1,501 贷方 8 77,994 11,500 8,283 借方 9 -63,856 -9,416 -6,782 1.A.b 服务 10 -8,766 -1,293 -931 贷方 11 8,040 1,186 854 借方 12 -16,806 -2,479 -1,785 1.B 初次收入 13 244 37 26 贷方 14 8,740 1,289 928 借方 15 -8,496 -1,252 -902 1.C 二次收入 16 369 54 39 贷方 17 877 129 93 借方 18 -508 -75 -5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912 430 309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8 1 1 借方 22 -14 -2 -1 2.2 金融账户 23 2,918 430 310 资产 24 -5,152 -759 -547 负债 25 8,070 1,190 85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3,075 454 327 2.2.1.1 直接投资 27 2,378 352 253 资产 28 -3,170 -467 -337 负债 29 5,548 819 589 2.2.1.2 证券投资 30 1,557 230 166 资产 31 -2,647 -390 -281 负债 32 4,205 621 447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 1 0 资产 34 116 17 12 负债 35 -112 -16 -12 2.2.1.4 其他投资 36 -864 -128 -92 资产 37 706 105 75 负债 38 -1,570 -233 -167 2.2.2 储备资产 39 -157 -24 -1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8,896 -1,312 -94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09-29/hubei/2019/0929/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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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银行结汇12013亿元人民币(等值1711亿美元),售汇12391亿元人民币(等值176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78亿元人民币(等值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555亿元人民币,售汇1078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3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售汇160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69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92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778亿元人民币。截至8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0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9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03亿元人民币。 2019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83337亿元人民币(等值12204亿美元),累计售汇86386亿元人民币(等值1265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049亿元人民币(等值44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70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927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19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2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11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5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056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74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819亿元人民币。 2019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353亿元人民币(等值2899亿美元),对外付款22061亿元人民币(等值314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8亿元人民币(等值243亿美元)。 2019年1-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8807亿元人民币(等值23274亿美元),对外付款158550亿元人民币(等值2322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58亿元人民币(等值4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9-23/hubei/2019/0923/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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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9/30/content_54351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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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9/29/content_54350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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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http://www.gov.cn/xinwen/2019-09/29/content_5434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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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浙江等地区扩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的批复》(汇复〔2019〕28号),我分局决定在宁波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全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宁波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要求办理试点业务,并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附件2)规定,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分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外管〔2018〕14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方锡林 联系电话:87058251。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19年9月9日 2019-09-29/ningbo/2019/0929/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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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新三板企业外方股东欲增持,且增持比例不超过5%,按照商务部门及工商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此种情况下银行应该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由于公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发生增/减持时,其资金交割结算需遵守相应的证券公司及结算公司的规定,因此相较于非上市公司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因外方股东增持引起的变更登记,目前并无明确的操作指引,故这种情况一般应商请当地外汇局寻求解决办法。另外参照增/减持比例不超过5%时需要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的要求,建议申请人了解清楚增持的相关结算要求后再与当地外汇局沟通,以便确定:(1)外汇变更登记在增持前还是增持后;(2)需要哪些替代商务备案的材料。 2019-09-30/hainan/2019/0930/1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