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联合建设银行铜陵市分行举办枞阳县外贸企业外汇业务座谈会,县域20余家涉外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会上,铜陵市分局就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县域中小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策略进行讲解,并介绍外汇局近年来的“放管服”改革,重点宣介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建设银行铜陵市分行重点就县域进出口企业常用的外汇衍生品产品开展案例介绍。同时,铜陵市分局就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下一步,铜陵市分局将继续践行外汇管理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企业发展需求,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助力更多企业知晓政策、享受政策。 2024-12-12/anhui/2024/1212/2738.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235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730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5050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98亿美元、2910亿美元、915亿美元、785亿美元和365亿美元。2024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7097亿美元、3750亿美元和1507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0%和12%。(完) 2024-12-12/heilongjiang/2024/1209/2516.html
-
俄新社报道,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2024年第三季度俄居民购买了11.7吨黄金首饰,去年同期为11.1吨。俄对黄金首饰需求量已超阿联酋,跃居全球第四。第三季度排名领先的是印度,购买了171.6吨黄金首饰,创2015年以来同期新高;其次是中国,消费量102.5吨,同比减少约三分之一;排名第三的是美国,消费量从2023年同期的28.6吨降至27.9吨。(文章来源: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4-12-12/heilongjiang/2024/1212/2520.html
-
俄《报纸网》报道,俄工贸部数据显示,2024年1-10月,俄新车(车龄不超3年)销量为154万辆,同比增长48%。其中,俄国产新车销量超67.8万辆,同比增长31%;乘用车新车销量达130万辆,同比增长58%。由于10月份俄罗斯上调车辆报废税,叠加关键利率上升及卢布贬值,俄新车价格上涨了2%-5%。(文章来源: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4-12-06/heilongjiang/2024/1206/251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659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4年11月,受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回升势头增强,市场信心改善,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12-12/neimenggu/2024/1212/1865.html
-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局长 2024-12-12/heilongjiang/2022/1027/200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4/shandong/2020/1105/171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9/shandong/2015/0909/547.html
-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码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李亦楠 男 07000061001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刘妍 女 07000061002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桂彦杰 女 07000061003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关亚生 男 07000061004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王晓竞 女 07000061005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张露文 女 07000061006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麻东露 女 07000061007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徐长庚 男 07000061008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高浩然 男 07000061009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张轶慧 女 07000061010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季峤 女 07000061011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侯丹 女 07000061012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么贻聪 男 07000061013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宫聪 女 07000061014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赵文宏 女 07000061015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于文婷 女 07000061016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姚兴素 女 07000061017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张瑞辰 男 07000061018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高若涵 女 07000061019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邢秩源 男 07000061020 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曹俊伟 男 07000061021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梁健达 男 07000061022 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曲宸萱 女 07000061023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于越 男 07000061024 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李美慧 女 07000061025 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焦玉雪 女 07000061026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王蕴洁 女 07000061028 2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孔俊力 女 07000061029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王睿 女 07020061002 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张宏宇 男 07020061004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刘若竹 女 07020061005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栾建 男 07020061006 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肖昌雪 女 07020061007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梁驰 男 07020061008 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市分局 夏青 男 07020061009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李新 男 07030061002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刘志卉 女 07030061003 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李光俊 男 07030061004 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平市分局 孙潇 男 07030061005 40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吴铭 男 07040061003 41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刘可元 女 07040061004 42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吕白 女 07040061005 43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源市分局 张云雁 女 07040061007 44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杨奉宇 男 07050061002 45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李英志 女 07050061003 46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徐越 女 07050061005 47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分局 蔡致远 男 07050061006 48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分局 王近南 男 07060061002 49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分局 刁敏达 男 07060061003 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分局 邢妍 女 07060061005 5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巩超群 女 07070061004 52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佟琳 女 07070061005 53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张宪春 男 07070061006 54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马彦君 女 07070061007 55 国家外汇管理局松原市分局 王东晓 男 07070061008 56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郭国庆 男 07080061001 57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程岩 女 07080061002 58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王冶琳 女 07080061003 59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王小月 女 07080061004 60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王耿男 男 07080061006 61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城市分局 马英洪 男 07080061007 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马仁波 男 07090061001 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崔善花 女 07090061002 64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王云龙 男 07090061004 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赵卫星 男 07090061005 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黄美娜 女 07090061006 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崔航通 男 07090061007 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李嘉铖 男 07090061008 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局 于丽丽 女 07090061009 2024-12-12/jilin/2024/1212/244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0/shandong/2019/0603/1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