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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中共洛阳市委和洛阳市人民政府表彰2014年度开放招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被评为“2014年度洛阳市服务开放招商先进单位”。 2014年,洛阳市中心支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积极落实各项外汇改革政策,加快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外汇服务,为地方对外贸易、开放招商创造了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推动洛阳市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15-05-08/henan/2015/050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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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乡市中心支局举办了为期3天的新乡市涉外企业外汇政策培训班。辖内三百多家涉外企业参加了培训。 一是精心编写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引》手册,该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流程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讲述,以问答的形式解析了外汇管理改革政策的新变化,并创新性地制作了一系列外汇业务办理文书及申请书模板、表格20余个,明晰了企业权责、规范了业务操作。同时,邀请了新乡市海关和国税局为企业讲解了货物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的业务知识,进一步充实了涉外企业外汇业务办理相关的知识。 二是针对以往企业在发生外汇收支后无所适从、不清楚该做什么反应出的报告不主动、不规范的问题,授课人员一方面通过流程讲解帮助企业熟悉各项业务操作,把握重点环节,一方面通过法规讲解,提高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理解,增强合规意识。案例讲解是本次培训的重要特点,通过积累的日常业务重点真实典型案例,分门别类的归纳了企业的应知应会内容,帮助企业解决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是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有主讲通过PPT大屏幕的生动演示,又有台上台下的热烈互动问答;既有站在外管层面的答疑释惑,又有站在企业角度的现身说法,以企业的角度和语言来分享他们的经验,更便于学员理解。 四是采用政策讲解与经济社会背景相结合,实践工作与业务理论相结合的方式,为外汇局落实“五个转变”,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外汇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契机。 2015-06-30/henan/2015/0630/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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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辖内直接投资改革稳步进行,深入了解各银行直接投资管理改革落实情况,7月21日,周口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推进会,外汇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辖内6家银行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共16人参加会议。 会上,各行交流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运行情况和相关制度修订情况。一是普遍反映直接投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简化了管理流程,方便了企业,进一步促进了跨境投资便利化,同时银行承担的审核责任更加艰巨;二是中行和工行两家银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体会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三是各行对周口市中心支局搭建的落实直接投资改革新政微信平台反应良好,认为平台促进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即时沟通与反馈,便于各银行及时分享工作经验和成果。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总结中回顾了辖区近几年外汇业务发展历程,对各行下一步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外汇业务的认识。立足讲政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角度,对直接投资管理改革继续高度重视,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好改革政策,保证辖内直接投资业务顺利办理,实现改革平稳过渡;二是切实履行好审核职责,合规办理直接投资业务;三是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注意发现直投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发生问题的原因,向外汇局提出工作建议。 会议期间,外汇管理部门资本项目业务人员对各行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答复,对近期直接投资改革落实情况开展积极讨论,就相关业务操作形成了共识,为深入推进辖内直接投资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5-07-24/henan/2015/072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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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鹿邑县尾毛行业出口增速迅猛,形成了以假发制品、化妆刷等为拳头产品的出口集聚区,但今年以来,尾毛行业出口增速有所放缓,为摸清尾毛行业出口现状,促进尾毛产品出口进一步发展,周口市中心支局于7月27日到鹿邑县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采用座谈会的方式,邀请11家尾毛出口代表性企业、县人民银行、县商务局、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人员参会,与会人员就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出口增速放缓的原因、在国际结算中遇到的问题和融资难等情况展开了讨论。 座谈会上,外汇局对企业所关心的外汇收支管理、企业分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县商务局对地方政府鼓励出口的政策进行宣讲;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人员对本行国际结算产品和贸易融资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表示尽快将企业面临的实际资金需求向省行反映,适时推出适合中小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产品,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企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座谈,对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充分肯定了外汇局牵头组织企业与政府部门、银行直接面对面交流的调研形式,会后将进一步挖掘潜力,促进尾毛行业出口健康发展。 2015-07-29/henan/2015/0729/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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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南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议。辖内7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资本项目业务骨干,以及南阳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共计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对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对近期外汇指定银行的主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针对改革建立两个专项制度,即专一联系人制度和月报报送制度。二是完善银行内控制度,对业务操作规程、内控制度和月度信息报送等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三是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高度重视,确保业务系统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资本项目业务工作人员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行了逐条讲解,并对改革后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各银行工作人员就改革前期遇到的外汇政策及系统操作问题进行了讨论,加深了对外汇改革政策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 会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均表示要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外汇管理工作,尽快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熟悉系统功能和操作流程,及时反馈新问题、新建议。 2015-06-05/henan/2015/060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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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由外汇局安阳市中心支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安阳市政府以安政办[2015]36号文件印发全市执行。 该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辖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引进来、走出去”,促进安阳市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内容包括七大部分32条具体措施:一是深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二是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三是放宽境外投融资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四是改进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五是改善涉外金融服务,加大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六是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七是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的出台,将会便利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环境,为安阳全面实现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2015-08-05/henan/2015/080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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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录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主体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截至2015年6月4日,济源市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共86家,其中符合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条件的企业8家,成为沉淀在系统中的“死亡”企业,影响了外汇管理事后核查工作的效率。为此,中心支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主动作为,通过监测分析、数据筛选、信息查证等措施,强化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效率。 一是利用系统进行全面筛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收付汇数据查询等功能模块,导出2013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所有名录企业的业务明细数据,筛选出期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企业8家。 二是主动作为,依法开展。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第三款“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定,决定注销8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三是集中注销,及时归档。经过筛查,中心支局通过监测系统集中对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8家企业名录进行注销,并撤销企业网上业务开户,最后将注销审批表、企业相关信息及注销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 2015-06-08/henan/2015/060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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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安阳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熟悉改革后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局安阳市中心支局于2015年6月10日上午成功举办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班。辖内11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共22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安阳市中心支局首先逐条解读了汇发[2015]13号文和汇发[2015]19号文,重点介绍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和资本金意愿结汇两项改革政策,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熟悉改革内容的基础上服务好企业。然后详细讲解了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各种操作,对在办理登记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做了特别的强调,参会者还共同讨论了本次改革,对有疑问的地方,安阳市中心支局做了详细的解答。最后,明确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直接投资外汇改革,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加强与外汇局的联系和沟通。 通过本次培训,各外汇指定银行较好的熟悉了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并且初步掌握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流程,为稳妥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做好了准备。 2015-06-12/henan/2015/061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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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鹤壁市中心支局探索开展辖区外汇信用环境建设,努力建设外汇领域良好的信用环境。 鹤壁市中心支局近年来不断落实总分局的简政放权措施,一大批原来需要事前审批的业务转为事后监管,对辖区外汇领域的信用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在新形势下牢守风险底线、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中心支局参照总局《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探索开展辖区外汇领域信用环境建设:一是5月27日联合鹤壁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赴重点企业开展外汇领域信用知识宣传,先后到鹤壁市天海集团、天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外汇违规信息进入企业征信报告等政策,让企业了解外汇违规惩戒机制;二是督促辖区外汇指定银行落实“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制度,同时实现了“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在银行间的共享;三是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外汇领域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2015-06-01/henan/2015/060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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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04/henan/2018/0511/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