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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请问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如何? 答: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具体来看:一是境内外汇供求呈现基本平衡。2017年7月,银行结售汇逆差155亿美元,环比下降26%,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63亿美元,下降53%。7月,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26亿美元,连续第4个月保持顺差。综合上述银行即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外汇供求因素,7月份境内外汇供求平衡状况好于前两个月。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规模保持稳定。7月,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220亿美元,与5、6月规模基本持平。其中,人民币和外币涉外收付款逆差分别为138亿和82亿美元。另外,从7日公布的7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看,已连续6个月上升,达到30807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239亿美元。 境内主体涉外收支行为更加平稳有序。第一,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保持稳定,购汇意愿继续下降。7月,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下降1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3%,较6月回落4个百分点。第二,企业使用外币融资的积极性稳步提高。7月份,我国登记外债余额继续稳步上升;企业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的购汇规模处于近几年较低水平,环比下降46%。第三,个人购汇有所回落。今年以来,随着市场预期进一步趋稳,个人用汇更加合理有序,7月个人购汇环比和同比分别下降35%和27%。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趋明显,市场预期更加稳定,推动我国外汇形势明显好转。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总体稳定,经济基本面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国内市场扩大开放的效果有望逐步显现,境内主体对外资产负债调整也将趋于平稳。 2017-08-16/jiangxi/2017/0816/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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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2017-08-23/jiangxi/2017/0823/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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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7月底上升10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8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8亿美元,升幅为0.4%,为连续第七个月出现回升。 8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价格有所上升,推动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上升。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结构调整深化,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宏观经济稳定性增强。国际金融市场相对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基本平衡,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 往前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步伐进一步加快的背景下,支撑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积极因素将不断增强,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将继续向纵深发展。随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企稳的基础更加坚实,将进一步推动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合理适度。 2017-09-07/jiangxi/2017/0907/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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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33.04亿元人民币,流出90.28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42.7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79.91亿元人民币,流入148.71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1.21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7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4.00亿美元,流出13.17亿美元,净流入20.8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6.25亿美元,流入21.70亿美元,净流出4.55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42.76 流入 233.04 流出 90.2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1.21 流入 148.71 流出 179.9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0.83 流入 34.00 流出 13.1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4.55 流入 21.70 流出 26.25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7-08-10/jiangxi/2017/0810/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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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5-04-23/jiangxi/2015/042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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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24/jiangxi/2015/0424/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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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15-05-08/jiangxi/2015/0508/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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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 5月 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5月22日 2015-05-15/jiangxi/2015/0515/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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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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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5 月 5 日 )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深刻变化,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我国改革开放正站在新的起点上,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要统筹开放型经济顶层设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使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建设开放型经济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坚持与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国特色相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相互促进,坚持把握开放主动权和维护国家安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家外交战略紧密衔接,科学布局,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握好开放节奏和秩序,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有所作为、防范风险、维护安全,积极探索对外经济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建立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全球高效配置、国际国内市场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与开放型经济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形成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管理开放,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推进政府行为法治化、经济行为市场化,建立健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健全对外开放中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体制机制。 (三)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坚持自主开放与对等开放,加强走出去战略谋划,实施更加主动的自由贸易区战略,拓展开放型经济发展新空间。继续实施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长江经济带战略,推动东西双向开放,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沿边开发开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四)形成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拓展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以创新驱动为导向,以质量效益为核心,大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合作共赢的人文环境,加速培育产业、区位、营商环境和规则标准等综合竞争优势,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质量。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和产业指导的管理方式,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转变,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和转型升级发展。 (五)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内容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对于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一般内容,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放开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于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以及矿业等相关领域逐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 (七)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平台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乱。 (八)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级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指导、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产业结构、产品附加值、质量、品牌、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继续深化节能环保国际合作。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同质竞争,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三、建立促进走出去战略的新体制 实施走出去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和指导。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努力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优势产业走出去,开展先进技术合作,增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境外投资权益。 (九)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完善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走出去的统筹谋划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促进。鼓励企业制定中长期国际化发展战略,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在境外依法经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十)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法规。贯彻企业投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原则,放宽境外投资限制,简化境外投资管理,除少数有特殊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加快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加强境外投资合作信息平台建设。 (十一)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允许企业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国际化水平,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积极稳妥推进境外农业投资合作。支持我国重大技术标准走出去。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模式,支持国内投资主体自主建设和管理。 (十二)健全走出去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完善领事保护制度,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更多服务,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保障我国境外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培育一批国际化的设计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 (十三)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推进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推动与各国各地区互利共赢的产业投资合作。发挥我国优势和条件促进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国际合作。支持地方和企业做好引资、引智、引技等工作,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各类投资合作机制,分享我国引进来的成功经验,推动有关国家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四、构建外贸可持续发展新机制 保持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着力破解制约外贸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外贸竞争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进出口促进体系,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升级。 (十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横向互联,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探索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一体化通关改革,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与主要贸易伙伴开展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互认。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整合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十五)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优化市场布局和贸易结构。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和创新要素比重,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出口。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进出口秩序。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积极解决电子商务在境内外发展的技术、政策问题,在标准、支付、物流、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加强国际协调,参与相关规则制定,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方式,融入国外零售体系,化解相关贸易摩擦。优化进口商品结构,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培育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高一般贸易和服务贸易比重,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附加值,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 (十六)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提升服务贸易战略地位,着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服务业转型,培育服务新业态。创新服务贸易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协作模式。提高货物贸易中的服务附加值,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推进国内服务市场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为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跨境流动提供便利。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加强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资格互认、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服务外包升级,提升服务跨境交付能力,建设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十七)实施质量效益导向型的外贸政策。支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资源和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产业关联度强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外贸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加强贸易风险、汇率风险监测分析,适时公布有关风险提示,引导企业有效规避出口风险。 (十八)健全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强化中央、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四体联动的综合应对机制,指导企业做好贸易摩擦预警、咨询、对话、磋商、诉讼等工作。有理有节、化解分歧、争取双赢,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对滥用贸易保护措施和歧视性做法,善于运用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维护国内产业企业合法权益。 五、优化对外开放区域布局 建设自由贸易园区,立足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扩大对港澳台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的区域开放新格局,以区域开放的提质增效带动经济的协调发展。 (十九)建设若干自由贸易试验园区。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并将部分开放措施辐射到浦东新区,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依托现有新区、园区,推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面实施,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未来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十)完善内陆开放新机制。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机遇,以内陆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为依托,以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为平台,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路径,创新加工贸易模式,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为依托,稳妥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将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等向内陆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集群,支持在内陆中心城市建立先进制造业中心。鼓励区域合作共建产业园区,促进内陆贸易、投资、技术创新协调发展。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发展江海联运,以及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经济走廊。 (二十一)培育沿边开放新支点。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国与周边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快沿边开放步伐。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按有关规定有序进行边境经济合作区新设、调区和扩区工作。稳步发展跨境经济合作区,有条件的可结合规划先行启动中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能源资源进口加工基地,开展面向周边市场的产业合作。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地方政府加强务实合作。 (二十二)打造沿海开放新高地。发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大都市和城市群,建成具有更强国际影响力的沿海经济带。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沿海地区发展高端产业、加强科技研发,加快从全球加工装配基地向研发、先进制造基地转变,推进服务业开放先行先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建设陆海双向对外开放新走廊。 (二十三)扩大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开放。发挥港澳地区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深化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快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好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鼓励内地企业与港澳企业联合走出去。支持内地企业赴港融资,将境外产业投资与香港金融资本有机结合。鼓励内地企业与港澳企业联合成立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合作。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逐步健全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加强两岸产业合作、双向贸易投资及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的先行先试作用。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方面的合作。 六、加快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与沿线国家合作,构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深化与沿线国家多层次经贸合作,带动我国沿边、内陆地区发展。 (二十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国际大通道,构建联通内外、安全通畅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完善交通合作平台与机制。巩固和扩大电力输送、光缆通信等合作。深化能源资源开发与通道建设合作。 (二十五)深化与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相互扩大市场开放,深化海关、检验检疫、标准、认证、过境运输等全方位合作,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我国大型成套设备、技术、标准与沿线国家合作。加大非资源类产品进口力度,促进贸易平衡。推动企业在沿线国家设立仓储物流基地和分拨中心,完善区域营销网络。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产业投资合作,共建一批经贸合作园区,带动沿线国家增加就业、改善民生。鼓励发展面向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倡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 (二十六)密切科技人文交流。扩大与沿线国家互派留学规模,鼓励有实力的高校走出去办学,开展境外教育合作。推进国际卫生合作。加强与沿线国家科技合作,采取多种方式联合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推动产学研协同配合,把重点经贸项目合作与科技人文交流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与沿线国家互办文化年、艺术节等活动,支持沿线国家申办国际重大赛事,加强与沿线国家旅游投资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 (二十七)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妥善处理争议和分歧,建立海上经济合作和共同开发机制。加强国际远洋渔业合作。 (二十八)扎实推动中巴、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推动合作。积极探索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框架下四方合作模式,制定经济走廊务实合作计划,推出一批易操作、见效快的早期收获项目。共同推进编制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远景规划,指导我国企业有序参与建设活动。 七、拓展国际经济合作新空间 巩固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做国际经贸规则的参与者、引领者,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 (二十九)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中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均衡、普惠、共赢原则,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积极落实“巴厘一揽子”协议,推动后巴厘工作计划制定,争取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推进《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和《环境产品协定》谈判,推动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支持世贸组织继续加强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完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三十)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坚持分类施策、精耕细作,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积极推进国际创新合作。积极落实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成果,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推进中国与有关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建设进程,稳步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适时启动与其他经贸伙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三十一)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支持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发挥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作用,推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发挥作用,共同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变革和规则制定,在全球性议题上,主动提出新主张、新倡议和新行动方案,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三十二)构建多双边、全方位经贸合作新格局。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弘义融利,因地制宜,务实合作。丰富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经贸内涵,深化中欧多领域合作,协同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统筹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进程。促进中俄经贸关系跨越式发展。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宏观政策沟通与协调。完善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发挥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作用,强化中非、中阿、中拉等合作机制。推进大湄公河、中亚、图们江、泛北部湾等次区域合作。多双边合作机制要加强统筹、提高效率、讲求实效。 (三十三)建立国际经贸谈判新机制。抓紧建立依法有序、科学高效、协调有力、执行有效的谈判机制。统筹谈判资源和筹码,科学决策谈判方案,优化谈判进程。加强谈判方案执行、监督和谈判绩效评价,提高对外谈判力度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有关议事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完善国际经贸谈判授权和批准制度。 八、构建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 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方式和规模,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十四)扩大金融业开放。在持续评估、完善审慎监管和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有序放宽证券业股比限制,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境并购,完善境外分支机构网络,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在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国际金融合作机制。 (三十五)推动资本市场双向有序开放。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研究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有真实贸易和投资背景的前提下,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逐步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十六)建立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境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联合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境外股权资产的境内交易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外保内贷”的融资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基金,推进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设立和有效运作,构建上海合作组织融资机构。用好投融资国际合作机制,选准重点,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 (三十七)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亚洲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本币互换合作,进一步扩大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涉外经济管理、核算和统计中使用人民币作为主要计价货币。加快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输出渠道,鼓励使用人民币向境外进行贷款和投资。建设区域性人民币债券市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支持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稳妥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离岸市场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快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扩大人民币的境外循环。 (三十八)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和外汇管理制度。有序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用汇,按照负面清单原则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创新国家外汇储备使用方式,拓宽多元化运用渠道。 九、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加强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坚持依法开放,大力培育开放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十九)加强开放型经济法治建设。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形势,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重大开放举措要于法有据,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形成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体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法律交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 (四十)大力培育开放主体。完善国有资本对外开放的监管体系,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协作。支持国内企业吸纳先进生产要素,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增强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鼓励国内优势企业建立海外生产加工和综合服务体系,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拓展企业发展新空间。 (四十一)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监管规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制度建设,健全全社会诚信体系,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证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十二)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水平,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创新资源配置,在开放合作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国际合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 (四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协会商会组织协调、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坚持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工作重心转向为企业、行业、市场服务。支持协会商会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化服务平台,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协会商会建设。 十、加强支持保障机制建设 培养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的人才队伍,健全对外交流渠道,做好人文交流和对外宣传,进一步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四十四)实施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构建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集聚国际化的人才资源。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营造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工作。积极探索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鼓励并支持从事国际合作的社会化专业队伍加快发展,更好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国际合作。 (四十五)打造对外开放战略智库。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增进国际间智库研究交流,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提高对外开放战略谋划水平和国际经贸合作服务能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区域、重点合作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提供政策建议和智力支持。 (四十六)做好人文交流和对外宣传。坚持与时俱进,强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在对外开放中切实保障文化安全和教育安全。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培养造就更多优秀国际化人才。办好博鳌亚洲论坛,深化与世界经济论坛的合作,利用国际平台发出中国声音,深化世界各国与我国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与世界各国政党、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学术界和媒体广交朋友。鼓励走出去企业以多种方式培养本土技术人才,增信释疑,推动民心相通,凝聚共识和力量,营造于我有利的国际舆论和外部发展环境。 十一、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 要大力加强对外开放的安全工作,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建立系统完备、科学高效的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有效管控风险,切实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四十七)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安全审查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八)建立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外交、法律等多种方式,规范走出去秩序,防止一哄而上、恶性竞争,维护国家形象,推动我走出去企业成为正确义利观的自觉践行者。加强境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强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走出去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审计,完善国有企业境外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假借走出去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四十九)构建经贸安全保障制度。加快出口管制立法,加快构建和实施设计科学、运转有序、执行有力的出口管制体系,完善出口管制许可和调查执法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出口管制多边规则制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五十)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坚持便利化与防风险并重,形成适应开放需要的跨境金融监管制度,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处置以及市场稳定机制,加强对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新国际优惠贷款使用模式,用好国际商业贷款,推动外债形式多元化。健全走出去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预防危机,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开放战略问题的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2015-09-29/jiangxi/2015/0929/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