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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措施,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召开了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企业座谈会,辖内十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参加会议。 会上,各家企业代表介绍了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充分肯定了外汇局在推动落实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方面所作的工作,交流了政策落实情况和面临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张全兴局长认真听取了参会企业的发言,与参会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下阶段落实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具体的工作建议。 2020-09-22/ningbo/2020/0922/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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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经总局批准,宁波成为全国首批先行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地区之一。试点实施一周年来,宁波全辖已累计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逾4000笔,支付金额超过36亿元人民币,便利化比例超过80%,惠及全市180多家企业。下一步,宁波市分局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银行积极对接企业资金结汇支付需求,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2020-09-22/ningbo/2020/0922/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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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宁海县支局联合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举办“深化外汇普惠金融 稳企业保就业助涉外”外汇政策宣讲会,辖内120余家企业参会。会上,宁海县支局相关工作人员就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向企业代表进行了宣讲。 2020-09-22/ningbo/2020/0922/1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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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在《今日象山》上的“知识橱窗”栏目刊载了四期个人外汇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包含个人结售汇、外币兑换、个人外币现钞、银行卡境外交易等五方面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会公众宣讲个人外汇相关政策知识。 2020-09-22/ningbo/2020/0922/1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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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7月,银行结汇12068亿元人民币,售汇122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22亿美元,售汇1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852亿元人民币,售汇106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2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216亿元人民币,售汇1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0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1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594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7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16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909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73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35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1256亿美元,累计售汇1049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781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40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28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64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6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45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698亿元人民币。 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717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31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142亿元人民币。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243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173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9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77亿美元,对外付款38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0亿美元。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1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301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9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6月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9-17/xinjiang/2020/0917/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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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判近期国际国内形势对辖区涉外业务的影响,做好应对措施,同时,探讨依托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政策及总局近期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以优质服务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的方法思路,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中心支局于9月14日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召开优化外汇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座谈会,刘卫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分析了当前特殊时期下涉外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交流了各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和成效,反映了银行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诉求。刘局长提出,银行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在保证真实性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流程,能办即办。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和突破,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报备。充分认识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大力推动本币结算,发挥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及合作中心区位优势,拓展面向哈萨克斯坦及中亚各国的人民币融资业务,推动人民币输出和双向循环。 2020-09-15/xinjiang/2020/0915/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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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涉外企业等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措施,9月7日,哈密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涉外企业座谈会,7家中资、外资企业负责人,外汇管理科全体干部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上,哈密中心支局详细讲解了近期出台的外汇便利化措施。各企业就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在企业层面的落实情况、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及跨境收支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企业融资需求、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进行座谈。李副局长指出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系列政策稳外贸稳外资,哈密支局积极贯彻落实,多措并举助力外贸回稳、外资流入。对于企业办理外汇业务、跨境收支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符合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将督促银行能解决尽快解决,将便利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下一步,哈密中心支局将积极贯彻上级局改革开放精神,着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2020-09-11/xinjiang/2020/0911/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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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心支局内审内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近日,吐鲁番中心支局以总局内审司2020年外汇管理内审内控理论与实务视频培训审计案例和讲解为指导,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外汇案件信息管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系统对外汇局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外汇执法的合规性、银行考核的公正性进行自查自检。同时结合视频培训传授的检查方法,积极学习运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业务等监测系统对日常办理业务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通过对理论培训的实践和业务案例的实操,丰富了基层中心支局内审内控人员的专业知识,强化了内部控制手段,促进了风险防控常态化能力的提升。 2020-09-14/xinjiang/2020/0914/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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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同步废止法规29件,实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一本通”,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指引》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并根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更新《指引》内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18/xinjiang/2020/0918/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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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2020-09-23/beijing/2020/0923/1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