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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 外汇管理处 联系电话:0851-85650563 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2号邮编:550001 2011-09-15/safe/2017/0621/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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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地区中心支局 ·嘉峪关市中心支局 ·定西地区中心支局 ·白银市中心支局 ·天水市中心支局 ·平凉地区中心支局 ·庆阳地区中心支局 ·临夏州中心支局 ·甘南州中心支局 ·武威市中心支局 ·张掖地区中心支局 ·酒泉地区中心支局 ·金昌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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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 外汇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189505 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 邮编:750001 2011-09-15/safe/2017/0622/3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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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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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2373518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95号 邮编:830002 2011-09-15/safe/2017/0622/3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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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外汇综合处) 外汇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6126076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号 邮编:810001 2011-09-15/safe/2017/0622/3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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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地区中心支局 ·嘉峪关市中心支局 ·定西地区中心支局 ·白银市中心支局 ·天水市中心支局 ·平凉地区中心支局 ·庆阳地区中心支局 ·临夏州中心支局 ·甘南州中心支局 ·武威市中心支局 ·张掖地区中心支局 ·酒泉地区中心支局 ·金昌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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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心支局 ·儋州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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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中心支局 ·海西州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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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现就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除政策性银行外,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为:“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25;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外汇存款余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中的数据计算,境内外汇贷款不含境外筹资转贷款。 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初次实施应于2013年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银行综合头寸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二、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 外汇局应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应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测确定首批企业,2013年5月10日前发送风险提示函,5月31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6月1日起分类结果生效。 B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三、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银行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指导,保持贸易融资合理增长;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四、加大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 外汇局应高度重视异常资金流入风险,强化监测分析与窗口指导;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应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95,6840245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5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3-05-05/safe/2013/0505/5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