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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定义附后)流入386.08亿元,流出468.69亿元,净流出82.61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60.57亿元,流入97.23亿元,净流出163.34亿元(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55.25亿美元,流出67.08亿美元,净流出11.8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7.29亿美元,流入13.92亿美元,净流出23.38亿美元(见表2)。 2019年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的变化,主要源自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非金融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资金摆布,属于正常的数据波动,股权性质的投资依然呈现净流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保持基本稳定。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9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82.61 流入 386.08 流出 468.6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63.34 流入 97.23 流出 260.57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9年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1.82 流入 55.25 流出 67.0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3.38 流入 13.92 流出 37.29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9-11-15/guangxi/2019/1115/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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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8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 2019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7.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9万亿美元)。(完) 2019-11-22/guangxi/2019/1122/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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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倡导讲文明、树新风,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志愿者积极投入创建文明城市、争做良好市民活动。志愿者们分别参加“城市整洁小分队”、“城市清洁小分队”和“交通秩序小分队”三支小分队,对街头乱摆乱放共享单车进行整齐摆放,并对上墙的“牛皮癣”进行清除,同时,化身交通秩序维护员,分布在各红绿灯人行道旁,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热心为群众指路,主动给路人答疑解惑,向群众大力宣传警惕网络炒汇和防范金融诈骗等外汇相关知识,获得群众好评及高度赞誉。 2019-11-15/guangxi/2019/1115/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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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梧州分行举办“进博会”经验交流会,邀请梧州市刚参加了第二届上海“进博会”的银行和企业参加座谈。会上,外汇局向银企了解本届“进博会”开展情况和企业签约成交情况,指导企业合理使用外汇衍生品和融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和提升企业跨境资金营运能力。 2019-11-15/guangxi/2019/1115/1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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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19-12-10/guangdong/2019/1210/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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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0/guangdong/2019/1210/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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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http://www.gov.cn/xinwen/2019-12/06/content_5459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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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9/shenzhen/2019/1209/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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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9 2019-12-10/shenzhen/2019/1210/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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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6-06/ningbo/2019/0606/1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