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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 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是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通过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少数异常、可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监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 五是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形成了贸易便利化与加强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方式,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完) 公告全文 2012-06-29/safe/2012/0629/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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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市场机制逐步完善。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根据自身的风险能力和市场判断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截至2010年6月末,26家商业银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其在保障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做市商选择中的重要作用,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日益细分的新形势,2010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降低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建立做市商分层制度,提高远期掉期等衍生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日前,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7家和12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完)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名单 2010-12-30/safe/2010/1230/4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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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了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2-11-21/safe/2012/1121/4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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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保留此项外汇收入。二是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收入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三是明确材料审核、信息报送、基本信息登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要求。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便利化、促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完) 2010-12-31/safe/2010/1231/4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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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近年法规清理工作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进行了更新,形成《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40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公众,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步上网发布了部分往年政策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法规清理,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以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2-09-05/safe/2012/0905/4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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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有学者称,由于人民币兑美元升值,2003年以来外汇储备损失2711亿美元。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首先,人民币升值不会直接导致外汇储备损失。外汇储备是外汇资产,以美元作为记账货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导致了外汇储备折算成人民币的账面价值变动,并不是实际损益,也不直接影响外汇储备的对外实际购买力,而只是用人民币还是美元作为报告货币所导致的账面差别。只有在将外汇储备调回并兑换回人民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汇兑方面的实际变化。目前我国外汇储备没有大规模调回并结汇的需要。况且,考虑到银行、企业和个人在当初将外币卖出时已经获得了等值的人民币收入,人民币升值之后在降低进口成本、增加投资收益等环节也获取了巨大收益,肉已经“在锅里”。 其次,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外汇储备账面损失远小于我金融资产的账面盈余。由报告货币所产生的账面损失和盈余正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经济学上称之为对偶)。与以美元计价的储备折合人民币后的账面损失相对应的是,我国国民持有的人民币金融资产以美元计价的账面盈余。截至2011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4万亿美元,按3月末汇率折算,同期企业和居民人民币各项存款、股票、国债和保险资产等人民币金融资产总规模是我外汇储备资产的5倍以上。这意味着当人民币升值时,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是外汇储备资产账面损失的5倍以上。如果再考虑居民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和房地产资产的规模,人民币资产的账面收益将更大。同样,上述损失或收益均是账面计值变动,只要不发生实际兑换,就不会成为现实。 第三,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取决于外汇储备的收益率和投资所在国的通货膨胀率。我国外汇储备经营多年保持稳定收益,经营收益率远高于美国、欧洲、日本等主要投资所在国(地区)的通货膨胀水平,保障了外汇储备的实际购买力。2000-2010年,美国、欧洲和日本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年均分别增长2.4%、2.1%和-0.2%,我外汇储备的年均经营收益率远高于这些水平。 2011-05-06/safe/2011/0506/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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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二是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将转口贸易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三是适当下调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项下可收(付)汇额度的基础比例;四是进一步调低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资金跨境流动,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完) 2011-03-30/safe/2011/0330/4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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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交易首日,交易系统运行顺畅,银行报价和询价积极,报价涵盖全部13个标准期限。全天共达成人民币对美元期权交易10笔,期限覆盖一至六个月,名义本金合计4900万美元。 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外汇市场已初步形成完整的基础类汇率衍生产品体系,为今后外汇市场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遵循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继续稳步推进外汇市场发展。(完) 2011-04-02/safe/2011/0402/4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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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就8月2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2011年预算控制法案》回答了记者提问。 周小川行长说,我们注意到8月2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2011年预算控制法案,在提高债务上限和制定长期减赤计划方面取得了进展。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对于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和分阶段实施过程,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并保持密切关注。近年来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框架下,中美财经官员保持了有效沟通,促进了相互理解。 美国国债是全球债券市场最主要的投资与交易品种,美国国债市场的大幅波动和不确定性将影响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拖累全球经济复苏。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和国会从自身和全球利益出发,切实采取负责任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保障美国国债投资安全和市场正常运行,维护全球投资者信心,实现在G20达成共识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从国内的角度来看,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外汇储备管理将继续坚持多元化投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我造成的负面影响。 2011-08-03/safe/2011/0803/4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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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在试点政策取得社会普遍欢迎和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暂行办法》的出台,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可进一步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同时,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有利于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完) 2011-03-15/safe/2011/0315/4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