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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5) 2016-05-13/safe/2016/0513/4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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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 2010年 12月 1日 开始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企业的正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二是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减轻银行负担,便利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三是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是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通过实施该项改革,一是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创新,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方便企业经营,使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三是切实防范风险,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大对“B类”和“C类”企业现场核查力度,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并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完) 2010-10-27/safe/2010/1027/4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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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打击 “ 热钱 ” 违规流入,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 】 59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防范 “ 热钱 ” 跨境流入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完) 2010-11-09/safe/2010/1109/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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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二是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调整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管理范畴和核定方法。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经批准可实行余额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办理;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是明确银行非融资性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时,不受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但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应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取消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明确其他主体对外担保履约程序。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可以依法自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履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 《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通知》健全了对外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有助于完善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有助于完善国际收支风险调控机制。(完) 2010-07-30/safe/2010/0730/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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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 ,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完) 2010-08-27/safe/2010/0827/4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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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跨境交往增多,银行卡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在跨境消费支付中被广泛使用。为完善银行外币卡管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银行外币卡相关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10年 11月 1日 起实施。 《通知》将原有4个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1个,并明确了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居民和非居民持银行卡可以用于跨境的旅游、服务等消费项目;二是境内银行卡境外使用应遵守商户类别码管理,境外提现应限制在规定的金额内,并由发卡金融机构或负责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组织落实;三是保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可查,有效监测、跟踪异常交易,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近年工作实践,《通知》对境外卡在境内通过自动柜员机提取人民币现钞调整了限额管理要求,即:每笔不得超过3000元人民币。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增加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和银行理解并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而更加便利社会公众在跨境交往中使用银行卡,将更多的涉外交易纳入银行体系,提高对外经济的透明度。(完) 2010-10-11/safe/2010/1011/4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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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便利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建立了完善、规范的行政许可办理法律框架。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积极简政放权,大力清理行政许可项目。2002年至今,共分6批次清理取消了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20多项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外汇分支局。 此次发布《行政许可项目表》,是在2005年版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展进行的最新修订,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已由39项缩减为25项。新修订的《行政许可项目表》全面、准确反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要素,条理更为清晰,内容更为简洁,申请材料更为简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汇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要求,各分支局要增强新形势下依法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制度意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完) 2010-08-27/safe/2010/0827/4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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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8 月8 日 凌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因强降雨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灾害发生以来,外汇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抢险救灾工作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出台各项便利措施,全力支持救灾工作。 为配合抢险救灾及灾区重建,外汇局建立了政策 “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一是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对于来自境内外的外汇捐赠资金,甘肃省各级政府部门、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境内企业等受赠单位可以依法便捷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二是允许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对于境外赈灾捐款依法办理预结汇汇款手续;三是允许商业银行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四是将甘肃省列入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和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试点地区范围。(完) 2010-08-12/safe/2010/0812/4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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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 2010 年 8 月 1 日 正式实施。 《考核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增设了风险性考核指标。风险性考核指标主要体现阶段性外汇管理目标,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效果。二是对合规性指标中的“内控制度”和“其他”两项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三是扩大了考核评分的调整系数区间,充分考虑了各银行间由于业务量差距对差错率及相关考核的影响。四是对于银行主动发现的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明确不予扣分。五是增加了在每个考核年度中期,向辖内银行通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整改的条款。六是根据上一年度外汇管理法规调整情况,对现有考核指标进行修订,如增减违规问题的分值,更新主要参考文件依据等。同时,《考核办法》明确外汇局将根据银行考核评级,实施外汇管理。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使考核成绩能够更为全面公正地反映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有助于增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完) 2010-08-06/safe/2010/0806/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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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便利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对涉及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7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通知》梳理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管理原则,包括:法人统一核定、限额管理、权责发生制、按日考核监管、定期会计核对等;进一步明确了头寸的申请、调整和核定等具体管理事项,以及头寸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整合了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的管理要求,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的具体规定。《通知》下发后,银行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保持不变。 《通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简化管理流程,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管理规定,并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及相关经营活动。(完) 2010-10-20/safe/2010/1020/4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