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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3年3月31日) 2023-04-06/hainan/2023/0406/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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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4-28/hainan/2023/0428/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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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至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读书班举行开班式,并围绕“大兴调查研究、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展第一次集体学习研讨。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开班动员并主持集体学习活动,党组成员分别作重点发言。中央第33指导组组长叶冬松出席并作点评指导,副组长卢希和有关同志参加集体学习活动。 潘功胜在开班动员中强调,举办主题教育读书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主题教育决策部署、强化理论学习的重要举措。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的重大意义,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深学细照笃行中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推动外汇管理高质量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带头认真开展个人自学,带头参加集体学习研讨,带头讲好专题党课,确保主题教育理论学习取得实效。 外汇局党组成员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研讨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党同志的一贯要求,也是这次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将认真学习领会,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潘功胜强调,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部署,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防范外部金融市场冲击风险开展调研,不断提升运用党的创新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中央巡视、审计监督等指出的问题,综合运用调研方法,摸清找准外汇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发扬斗争精神,推动问题解决。要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金融为民理念,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动调查研究走深走实。外汇局党员干部开展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兼顾中东西部不同地区和银行、企业、社会群众不同群体,切实加强统筹,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坚决杜绝运动式调研,防止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中央第33指导组组长叶冬松在点评时指出,外汇局党组主题教育读书班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学习理论又交流体会,既联系思想又结合实际,营造了外汇局主题教育良好的学习氛围。第一次集体学习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新时代外汇管理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深化了对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现实性的认识,明确了外汇领域调查研究重点,充分体现了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抓紧抓实理论学习,办好读书班,强化个人自学,不断推动主题教育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外汇局总经济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集体学习活动。(完) 2023-04-28/hainan/2023/0428/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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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4笔折合6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1.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西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60.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2.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俞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江苏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8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4.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2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8笔折合69.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45.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1.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5-05/hainan/2023/0505/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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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3月,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组织海南省外汇局系统和银行金融机构在全辖范围内开展外汇服务“暖春行动”,通过“面对面”走访,“心贴心”宣传,“一对一”解难,“实打实”问效,解决百余项诉求,惠及千余家企业,有效增强海南省涉外市场主体外汇服务体验感和获得感,实现外汇服务“开门红”。 面对面,汇政银企联合调研问需求。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联合澄迈县政府、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重点了解游戏出海产业、离岛免税企业经营变动等基本情况,把提升外汇便利化程度与助力自贸港重点园区建设协同推进;带领经办银行主要负责人下沉一线,先后实地走访十余家大型企业,拓宽银企沟通交流渠道,准确掌握银行宣传外汇政策、企业了解和使用便利化政策等情况;组织企业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共同交流座谈,全面掌握业务办理情况,一揽子解决大型集团企业遇到的难点痛点,进一步增强外汇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质效。 心贴心,线上线下立体多维广宣传。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梳理汇总常见外汇问题和便利化政策,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制作全辖统一的宣传册,提升广大重点群体对外汇政策的知晓率,期间共向涉外企业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外汇局海南省分局联合辖内银行机构共同开展“暖春行动”金融服务宣介会,在银行企业对接、产品推荐中对外汇政策进行科普,将政策宣讲贯穿银行企业交流全过程。辖内银行积极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LED显示屏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外汇政策进行大力宣传,不断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 一对一,聚焦问题精准施策解疑难。对调研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研究解决的立即进行回复解答,需其他部门协助的列出清单,专人负责、专项梳理、专班推进,想方设法牵线搭桥,持续跟进对接解决。对某新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资金调度等问题,提出以跨境资金池境内外统一管理解决方案,破解企业落实便利化政策难题;对某企业提出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和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诉求,沟通交流具体资金结算模式,全面掌握企业业务背景,跟踪探讨具体解决措施。 实打实,专项督导持续跟踪提质效。外汇局海南省分局通过调查问卷了解“暖春行动”宣传情况,共收到591份调查问卷,其中,93%的企业知晓并了解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经常项目政策,85%的企业知晓并了解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等相关政策,97%的企业认为当前海南自贸港外汇管理政策能够满足企业的日常业务需求。同时,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建立台账跟踪解决业务诉求,对1200余家企业提出的593项业务诉求建立专项台账,对责任部门进行强化督导检查,持续跟踪问效,其中,99%的业务诉求已第一时间向企业直接提供解决方案,剩余诉求正在协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2023-04-25/hainan/2023/0425/1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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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3月,银行结汇12956亿元人民币,售汇14053亿元人民币。2023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736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41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3月,银行结汇1878亿美元,售汇2037亿美元。2023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5460亿美元,累计售汇5613亿美元。 2023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926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061亿元人民币。2023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167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9934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691亿美元,对外付款5663亿美元。2023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485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4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4-21/hainan/2023/0421/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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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崖州湾科技城跨境金融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的作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及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举办跨境金融培训活动。园区相关部门、园区招商平台公司、入园企业等单位共计80余人参会。 培训活动紧紧围绕外汇业务基础知识、自贸港外汇创新政策、跨境人民币政策、跨境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投融资及典型案例进行分享,有效的帮助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相关部门、招商平台公司、孵化器和入园企业深入了解自贸港便利化政策,提升科技城招商服务团队专业技能。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将继续以服务园区招商需求为导向,不定期举行各类金融赋能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企业诉求回应,推动园区跨境金融与科技金融、普惠金融联动,发挥政策合力,以实际行动支持崖州湾科技城打造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高地。 2023-05-08/hainan/2023/0427/1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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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3月31日) 2023-04-20/hainan/2023/0420/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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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2月28日) 2023-04-20/hainan/2023/0420/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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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23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4569亿元,进口12592亿元,顺差197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947亿元,进口3200亿元,逆差1254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5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36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09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325亿美元,进口2223亿美元,顺差10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724 102 贷方 16516 2325 借方 -15792 -2223 1.货物贸易差额 1977 278 贷方 14569 2051 借方 -12592 -1772 2.服务贸易差额 -1254 -176 贷方 1947 274 借方 -3200 -450 2.1加工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67 9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53 7 借方 -26 -4 2.3运输差额 -365 -51 贷方 499 70 借方 -864 -122 2.4旅行差额 -1239 -174 贷方 93 13 借方 -1332 -188 2.5建设差额 85 12 贷方 130 18 借方 -45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32 4 借方 -54 -8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8 3 借方 -22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04 -15 贷方 114 16 借方 -217 -3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8 8 贷方 333 47 借方 -275 -3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70 38 贷方 590 83 借方 -320 -4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7 1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1 1 借方 -21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4-02/hainan/2024/0402/1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