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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15-05-18/neimenggu/2015/0518/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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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5-15/neimenggu/2015/051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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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力吉口岸正式获准成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公路客货运输口岸。口岸选址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境内,距旗政府所在地390公里,距策内蒙古策克口岸和甘其毛道口岸分别为380公里和375公里,蒙古国一侧为南戈壁省呼日门苏木查干(白音)德勒乌拉。对内辐射西北、华北地区,对外辐射蒙古国巴音洪格尔、南戈壁、前杭盖、后杭盖和戈壁阿尔泰五个省。该口岸为自治区又一个获准对外开放的陆路口岸。 口岸近期规划面积为5平方公里,主营煤炭进出口贸易、过境观光旅游、仓储物流及配套服务业,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十一五”全国十六个重点金属找矿区带。口岸两侧均属国内外地质界公认的北山成矿带范围,口岸两侧目前已发现各类矿床417处,矿点及矿化点3663处,涉及53个矿种。设计年过货量500万吨,预计口岸铁路开通后年过货量将达2000万吨,年进出境人员10万人次。 口岸的开通,对内可缩短内陆货运距离400公里,进一步增强陕、甘、宁、蒙经济带的聚集力和辐射功能,成为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煤、电、天然气等能源及金属、稀有金属原料加工和输出基地,对外可形成国际能源运输线路,通过蒙古国境内200公里的自然公路,直接进入蒙古国南戈壁省腹地,成为我国北疆开放的重要通道。 2016-04-05/neimenggu/2016/0405/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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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内蒙古分局辖内各级局与人民银行各级行共同在辖区开展了“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宣传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咨询台、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向群众提供现场咨询等方式,详细介绍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用汇政策及相关知识,同时对居民特别感兴趣的境外购物、出国留学、外汇理财等社会热点给予详尽解答,并提示居民理性看待汇率变动,切莫跟风购汇。此外,对于企业比较关心的进出口名录登记、境外投资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并发放相关资料,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发放宣传单及蒙汉双语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向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营造了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提问1000余人次,有效增强了外汇政策宣传效果,受到了普遍关注和好评。 此次外汇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外汇业务知识,增强了外汇管理工作影响力,提高了外汇政策透明度,对打击违规外汇交易、防范集中购付汇、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优化外汇市场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2017-04-01/neimenggu/2017/040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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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的通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的通知(附件) 2015-05-15/neimenggu/2015/051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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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服务公约 2015-06-12/neimenggu/2015/0612/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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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01-27/neimenggu/2016/0127/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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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5-11/neimenggu/2018/0511/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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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副局长 2025-02-24/neimenggu/2017/073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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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局长 2025-02-24/neimenggu/2017/0731/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