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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详见附件 附件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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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外汇研究中心”)是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外汇管理政策与法律法规、国际收支、资本流动和汇率等相关系统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并开展对外政策宣传及学术交流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现拟面向社会招聘研究部门事业单位编制主管(或副主管)及研究人员若干名(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附后,附件1)。 二、报考说明及要求 (一)请如实填写报名表(附件2)发至报名邮箱hr_safeferc@sina.com(只接受通过邮箱提交的简历),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考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报名截至2019年6月14日。报名结束后将对所有报考者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围人选(报名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未通过审核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对通过审核人员将采取考试、测评、考察等方式确定最终人选。 (四)外汇研究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段然、萨日娜 联系电话:010-684021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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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有序开展,2019年5月16日,我分局对银行同业公会开展试点政策专题培训会,宣讲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政策,针对银行提出的关于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问题进行了解答,指出了银行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项,为银行防范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充分的政策指导。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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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贸易便利化,根据总局5月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会议精神,我分局成立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小组,针对拟申请开展试点业务银行提交的专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初步筛选的企业名单进行了集体讨论,为试点推广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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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80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2700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279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2亿美元、1320亿美元、429亿美元、370亿美元和159亿美元。(完)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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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14173亿元,进口14327亿元,进出口总规模2850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2827亿元,进口1135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346亿元,进口29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111亿美元,进口2134亿美元,进出口总规模424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0亿美元,进口1691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200亿美元,进口442亿美元。(完)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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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6/content_5397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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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http://www.gov.cn/premier/2019-05/29/content_53958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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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5/content_53974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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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印发),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失效。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内准确填写银行或兑换特许机构名称,在“商品编号”栏目内填写“9801309000”(流通中的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外汇分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三、本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四、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经营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402514、68402654 海关总署联系电话:12360 特此通知。 附件: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28日 2019-05-30/gansu/2019/0530/786.html